wzwswswz 发表于 2013-12-15 11:33 
你既然承认劳动时间和非劳动时间在“是否劳动”这个事件意义上有区别,那么你知道“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 ...
个别劳动时间可以记为一个时间集合 { t1, t2 ,t3 ,t4 ,t5 ,t6...}
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上述时间集合的平均值。
二者在数学统计意义上有区别,个量并不能决定集合的均值,因此个别劳动时间也无法决定必要劳动时间。
但不管是个量还是均值,都逃不过时间这个根本性质,在时间这个根本意义上没有任何区别。
只要它是时间,那么它的量纲就是最基本的物理量纲,秒,或者小时,或者天,或者年等等。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然是一个时间,哪有听过时间之内还有其他成份的说法啊?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么可能以某种你所谓的内涵或外延的方式包含进去一个使用价值的因素呢?
因此,我所说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公认效用价值”这一公式内,并不存在你所说的“是把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效用因素抽调,再与这个被抽调效用因素的劳动时间进行相乘”这种情况。
时间就是时间,效用就是效用,时间中怎么可能又去包含一个效用的因素呢?
我强烈怀疑你是文科生,只沉浸在以文字阐述为主的逻辑分析体系之内

,而不懂得数理分析这种形式逻辑的简洁性、深刻性、和必要性

。
如果你还说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包含了效用因素,那么请问你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纲是什么呢?还是秒或着天等等吗?如果是秒,那么这个量就一定不能再有其他成份混淆于其内。如果不是秒,那说明你这个概念名称起的有问题,就根本不应该加上时间的后缀,不能称之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