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优势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是否有指导意义存在争议。
      从纯贸易角度,贸易商获得价差收益,比较优势原则提供一个贸易商品和地区的选择机制,相对价差的大小顺序作为贸易的优先顺序。在这个层次上,有形货物贸易与无形服务贸易只要按照相对价差优化贸易选择,道理是基本一致的。
      从经济贸易关系角度,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无论是劳动生产技术效率、各类要素差异(自然禀赋、技术设备、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模式差异(规模、范畴等)、市场需求差异、甚至全要素差异等等,即使针对货物贸易的争论就不少,对服务贸易的肯定也不会少。比较优势甚至被符号化、时髦化,它看似是学术期刊中影响巨大的一个关键词或主题,但是比较优势原则的理论价值本身研究进展很慢,丛林效应,难于应用。迪克西特提出特例之后,继承者与应对者都不多。在实践中,我国的经济产业基础对贸易的支撑有限,但是国际贸易规模和增长速度都很难用比较优势原则解释。可能要解释为加工贸易惹的祸,产业内分工贸易,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加工贸易是哪类因素造成的相对差异,从而引起贸易的呢?答案可能是要素差异以及要素跨国流动成本的降低。谈到这里,熟悉国际服务贸易分类知识的学友们可能想到要素服务贸易,这个有争议的分类名词。要素(资本为主)跨国转移产生的收益的跨国流动,这就是要素服务贸易。这是比较牵强的从经济贸易角度把比较优势原则与服务贸易联系起来的解释。
      经济产业作为服务贸易基础的反例到处都是,发达国家或地区服务业占GDP的70%以上,但是货物贸易规模却大于服务贸易。香港服务业90%以上,服务贸易却只有10%左右。这是比较有意思的论题,正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