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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4
<p>强签考试诚信承诺书这虽然对解决实际问题一无用处,但对显示作为、赢取政绩、忽悠舆论却妙用无穷,是“以无用为用”…</p><p><strong>作者:陈明峰</strong>(上海 公务员)</p><p>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农业大学等部分高校在昨日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a class="akey" href="http://news.sina.com.cn/c/2007-12-23/020513126879s.shtml" target="_blank">要求考生在监考人员所发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a>,拒签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12月23日《新京报》)</p><p>  诚信承诺书岂能强制签署?此前教育部虽要求考生在考试前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以表明其对考场纪律的知晓、认可和遵守”,但似乎并未强制规定“拒签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p><p>  首先,诚信承诺,当然是一种发自承诺者内心深处的完全自愿的意志表达,是个体意志自由的产物,而不能是外部力量强制的结果。其次,取消拒签者的考试资格,涉嫌侵犯考生的参考权利。英语四、六级考试由国家教育部高教司主办,凡是符合规定资格的普通高校考生均可自愿交费参加考试。作为一种收费考试,一旦主办方收取考生缴纳的费用并经审核后发给考生准考证,就应当认定为双方签订了服务契约,考生拥有了参与考试的权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不得随意剥夺。</p><p>  正如一些考生所言,企图通过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解决考试诚信问题太过天真。笔者相信,出台这种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也不会真的天真到这个地步,但他们之所以还是煞有介事地隆重推出这样一种规定,只是为了证明他们在努力采取措施以求解决这个问题。它虽然对解决实际问题一无用处,但对显示作为、赢取政绩、忽悠舆论却妙用无穷。事实上,类似“以无用为用”的形式主义做法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职能部门层出不穷,比如“宣誓廉洁从政”。</p><p>  强制承诺诚信考试和宣誓廉洁从政,不仅不能真的制约承诺者和宣誓者依约诚信考试和廉洁从政,而且反过来让承诺和宣誓者、甚至是全社会成员视原本尊严的承诺与宣誓如同儿戏,最终彻底败坏了承诺与宣誓的道德价值,并进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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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4 23:09:00

怪味的四六级考试强制承诺诚信

作者:潘洪其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近日举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考生必须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12月23日《新京报》)

  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历来都竭力表彰‘五世同堂’,便足见实际上同居的为难;拼命的劝孝,也足见事实上孝子的缺少”,笔者以为,要求考生必须签字做出诚信考试的承诺,否则就取消其考试资格,以“拼命劝孝”般的强制手段推行诚信,除了让人从反面痛感如今诚信之不大易外,对于狠刹考试舞弊歪风、制止“考场腐败”的目的,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签署诚信承诺书是一回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真正做到诚信考试又是一回事。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而言,签署了诚信承诺书,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做到诚信考试;而只要做到了诚信考试,是否签署过承诺书其实并不重要。所以严格说来,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不是一场考试的必需环节,组织者只有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纪舞弊的权力,而没有强迫考生做出诚信考试承诺的权力。

  “强制承诺”除了在程序上不合理,在实体上也明显不合情。须知一个人无论承诺什么,只有这种承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才能对他产生内在的约束力。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对自己的诚信怀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强制他再承诺一回就毫无必要,只会徒增反感;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就不打算诚信考试,那么,一定要强制他承诺诚信,只会使他更加心安理得地说假话。强制承诺的目的达到了,诚信的结果却在无形中被取消了。

  不可否认,承诺诚信作为一种外在形式,对考生能够产生一定的外在约束力。在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中,内容主导形式,形式服从于内容,但形式也可以反作用于内容,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会表现得十分突出。从发挥形式的“反作用”的角度讲,考试组织者如果一定要设置“强制承诺”的环节,也应当把这种“形式主义”搞得有声有色,才能对承诺者形成强有力的警醒,对考试氛围产生强大的宣示意义。而像现在这样,考生只是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完成了承诺,连三分种的激情都未曾体验,这样的承诺不过是简单肤浅的表态,来得太轻巧、太随意,缺乏最起码的庄严感和神圣感,这将使“承诺”的意义大打折扣,甚至严重损害其严肃性和公信力,使之沦为一种浅薄可笑的儿戏。

  当今之中国,诚信无疑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惟其如此,建设一个诚信的社会,尤其需要我们具有诚恳笃信的态度,需要付出扎实艰苦的努力。简单粗暴、敷衍了事、掩耳盗铃只会离诚信越来越远。当诚信承诺流于“强制性形式主义”,不但“承诺”被强制了,“诚信”也可能被抽空了,只剩下一具苍白的“形式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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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4 23:09:00

拒签诚信承诺书也应有权考四六级

作者:杨涛

  拒签《诚信考试承诺书》不得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此做法有违法之嫌。道德的要求不应用强制手段来实施,强制的道德很容易成为一种“伪道德”

  12月22日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北京几所大学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监考人员所发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拒签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新京报》12月23日)。

  在大学校园内提倡诚信考试,恪守基本的学校纪律与道德标准,我举双手表示赞同。但是,“拒绝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这种以强制的手段来推行道德诉求的做法,值得商榷。

  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甚至是部委的规章,规定学生拒签《诚信考试承诺书》,将取消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资格,所谓取消考试资格的做法,不过是这些大学自身推行的做法。所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即使是潜在作弊可能性的大学生都有资格参加考试,换句话说,参加考试是学生的一种权利,非经法定的条件和合法的程序,是不容剥夺的。

  参加考试是一种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而学校取消不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的学生的考试资格,那是道德侵入法律领域的一种做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为古今中外许多学者所争议,不过,人们普遍认为,道德是向上提升人的文明,法律是划定了人类文明的底线,两者不能混同,一个即使没有很高道德标准的人,只要他没有违背法律,他的权利就应当得到尊重;其次,道德既然是一种较高水准的要求,那么对于违反道德的人,通常是进行舆论谴责等等手段,而不能使用强制方法,只有当一个人跌破人类文明的底线,违反了法律时,才能使用强制的手段。

  因此,道德与法律在手段上也是根本不同的。我们要求学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那是我们意图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那么,那些不签名的学生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但只要他没有实际上做出作弊的行为,我们就没有权力取消其考试的资格,这就是道德的要求不能用强制手段来实施的体现;当一名学生不仅不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而且还在实际的考试中作弊,那他是违背了法律的要求,我们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这就是法律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体现。

  如果以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为处罚,来迫使学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的做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培养学生的“伪道德”。一个有潜在作弊可能的学生,可能并不想签名,但是为了得到考试资格,他不得不在人前装出要遵守诚信,提升自己道德的模样,这样提升的不过是一种“伪道德”。真正的道德,只能是在没有外界强制下靠自身的内心激发来自觉遵守才能得以提升。

  □杨涛(江西 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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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4 23:10:00

强求的承诺能维护考场纪律吗

作者:罗瑞明

  昨日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监考人员所发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拒签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12月23日《新京报》)

  据了解,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农业大学均要求参加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须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取消考试资格”,由此,引来众多考生的不解,认为此作太过分了。

  当然承诺能给人一种警示,时时记住自己的承诺能起到一种约束的作用,然而承诺应该是发自内腑的,是真诚的表达。按照做人的起码标准,承诺了的话语,应该付诸于行动,如果阳奉阴违,有违自己的良心。可是强求的承诺可信度有多大?靠承诺就能维护考场纪律吗?

  如此的承诺使人难以领会其可行和真实:一是考试舞弊是违纪行为,承诺不承诺都应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这点连小学生都应该知晓,一个已经经历过无数次考试的大学生如果连考场纪律都要靠承诺来提醒,这种承诺档次也太低了。二是有的人如果有舞弊的行为,他决不会因为已经作过承诺而放弃自己的不良行为,因为舞弊行为本身就是不讲道德,不讲诚信的行为,他难道会因为一纸承诺就改邪归正?三是承诺书过分的渲染了“考场腐败”气氛,把考生都当作可能做舞弊之事的人看待,令一些规矩之士感到难以理解,影响考试的发挥。四是承诺书给人一种误读,象似不签承诺书就可以胡来,可以不受考场纪律的制约。

  如今的承诺、宣誓、声明成了一种热门,多种多样,眼花缭乱。如:有的大学“不侮辱欺诈他人”、“不随意约会网友”、“不沉溺虚拟时空”……也要郑重的进行宣誓。更有甚者,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双方心情本来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这种承诺、宣誓之风真令人哭笑不得,这种花架子不知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其实,签不签《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不能鉴别一个人的考试诚信度,签了承诺书不能说明就一定不会违纪,不签承诺书也不能说明他就会违纪。签不签承诺书只是一种外表的形式,对严肃考场纪律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要维护好考场秩序,杜绝不正当行为,关键在于周密的安排,预先的防范,严明考场纪律,加强考场监管。而不是靠一纸承诺来制止“考场腐败”,这种承诺书未免显得天真和幼稚。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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