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5-7-1 19:46 
我来帮你顶一下,因为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呢!
现在我把所提的问题再具体化一下:
一个纺织厂,以棉花 ...
【现在我把所提的问题再具体化一下:一个纺织厂,以棉花为原料经过生产向市场提供棉布。要把棉花最终生产为棉布,必须经过两个生产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把棉花纺成棉纱,第二个阶段再把棉纱织成棉布。为了提高效率,工厂的工人也进行了分工,一部分专门纺纱,另一部分专门织布。纺纱的工人凭借纺纱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织布的工人凭借织布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如果两种劳动的强度、时间等相同,那么他们的工资收入也就相同。但是,纺纱劳动不仅是纺纱劳动,织布劳动也不仅是织布劳动,因为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之间是一种分工关系,并且是一种时间上前后相继的分工关系。因此,对于织布劳动来讲,纺纱劳动就是一种过去劳动,织布劳动自身就是一种现在劳动。也就是说,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之间是一种“跨时分工”。楼主提出:“投资者投入资本将之与‘活劳动’结合,其实质是过去劳动与现在劳动的跨时分工,是要提高生产率的,这就是过去劳动取得其收入(利息或利润)的经济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于“跨时分工”提高了生产率,因此,纺纱的工人因为从事了“过去劳动”,所以,他们除了像织布的工人一样获得工资收入以外,还应当合法合理地获得“过去劳动”的收入(利息或利润)!如果他们从工厂得到的收入中没有比织布的工人更高的这部分利息或利润收入,那么工厂就是克扣了他们的合理合法收入!】
从上面您的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您拥有了多么令人叹为观止的、混乱不堪的逻辑。
一个纺织厂内,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之间是一种“跨时分工”,这没错!但拜托!
它们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要取得各自的收益,必须让最后合作的劳动成果—布的价值得到实现:卖掉布获得收益!如果按您说的【如果两种劳动的强度、时间等相同,那么他们的工资收入也就相同。】,即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各取收益的50%。何来【纺纱的工人---除了像织布的工人一样获得工资收入以外,还应当合法合理地获得“过去劳动”的收入(利息或利润)!】?你这是什么逻辑?同一个纱里外各卖一次,卖两次?
如果纺织厂的资本家将纺纱劳动剥离出该厂,而采用货币来购买别人纺好的纱用于工人织布,那么上述的例子就相当于资本代替了纺纱劳动,资本与织布劳动就可以参与最后的收益分配:如前例一样各取50%。
因为,这个剥离了纺纱新的纺织厂是
用资本代替了纺纱劳动,且这个“纺纱劳动”是资本家用货币交换而来的,属资本家所有!又由于这里资本家使用的货币
代表的是资本家过去的劳动,因此本质上这个购买的纺纱劳动就等价于资本家的劳动,资本家的这个过去劳动当然要与现在的织布劳动一起参与后面卖布的收益分配。
“纺纱劳动”是资本家用货币交换而来的,已属资本家所有!您是不是想说:与这个资本家进行交易的纺纱工人或老板也要参与这个新的纺织厂卖布所得的收益分配?您的法理何在?
至于纺织厂的资本家是否将纺纱工序放不放入整个工厂体系,这就取决于哪一个运作方式更有效率,这就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了。
因此您的这个例子恰恰说明了罗鹏观点的正确和合理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