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鹏 发表于 2015-7-1 16:10 
这贴有点冷落了,没有病人来顶贴
我来帮你顶一下,因为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呢!
现在我把所提的问题再具体化一下:
一个纺织厂,以棉花为原料经过生产向市场提供棉布。要把棉花最终生产为棉布,必须经过两个生产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把棉花纺成棉纱,第二个阶段再把棉纱织成棉布。为了提高效率,工厂的工人也进行了分工,一部分专门纺纱,另一部分专门织布。纺纱的工人凭借纺纱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织布的工人凭借织布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如果两种劳动的强度、时间等相同,那么他们的工资收入也就相同。
但是,纺纱劳动不仅是纺纱劳动,织布劳动也不仅是织布劳动,因为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之间是一种分工关系,并且是一种时间上前后相继的分工关系。因此,对于织布劳动来讲,纺纱劳动就是一种过去劳动,织布劳动自身就是一种现在劳动。也就是说,纺纱劳动与织布劳动之间是一种“跨时分工”。
楼主提出:“投资者投入资本将之与‘活劳动’结合,其实质是过去劳动与现在劳动的跨时分工,是要提高生产率的,这就是过去劳动取得其收入(利息或利润)的经济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于“跨时分工”提高了生产率,因此,纺纱的工人因为从事了“过去劳动”,所以,他们除了像织布的工人一样获得工资收入以外,还应当合法合理地获得“过去劳动”的收入(利息或利润)!如果他们从工厂得到的收入中没有比织布的工人更高的这部分利息或利润收入,那么工厂就是克扣了他们的合理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