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杨志勇诉讼中国电信垄断案相关问题
阳民
中国反垄断网(
www.ampoc.org)、中国经济管理网(
www.jjgl.org)
杨志勇:为了使诉讼中国电信反垄断案更有效,我很想了解一些财经问题:
1、中国电信境外上市的目的是什么?
2、当初收取初装费是不是符合构成出资特征?
3、历年财务报告有无成本和利润的比例?
4、其上市股东比例及分红状况?
阳民:第一,中国电信境外上市目的甚多,而且角度不同理解也不一样;当然,中国电信自己有到境外上市的目的,一般理解为融资、国外业务开拓与倒逼管理改革等目的,但实际上,在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重要目的还在于国有企业掌控人可以转移国资方便在国外周转资金,从而为私利的寻求打下基础。阳民认为,国有优质资产到境外上市目的必须仔细探究,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当初收取的初装费应该查看当时的合同条款,仔细查明初装费的列支与用途等。周其仁教授早就说过,这初装费可以当做出资成为股东,但这只是专家观点,必须说服法官接受这个观点,而这需要法官具有经济学知识,而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但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第三,历年财务报告会有详细的成本构成与利润来源,当然他们的比例也都显示。不过,我们不能相信他们给出的财务报告,因为其真实性很值得怀疑,而这不构成反垄断的条款。
第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非常清楚,由于这是上市公司,所以,股东非常多非常多,而可以取前10名来进行考察,其比例当然也很清楚,这是真实的,当然也有化名的股东,但那不重要。
第五,我仔细查看了你的民事起诉状,个人认为,这起诉状还需要做充分的准备,尤其是要交代清楚电信业垄断的现状测定,垄断危害,特别是对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对你个人带来的危害等,这是关键。这种危害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可以是精神上的伤害等。需要认真仔细地准备证据证明你的伤害,以及与电信垄断的铁的关系等。
当然,我不是专业的律师,请你再咨询律师,做出利于你的辩护材料与辩护意见等。
附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杨志勇 男 1963年8月生 汉族 住浦东新区
被告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华 职务 总经理 地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被告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职务 董事长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1对上海残疾人实行的宽带优惠价格项目比其它营运商非优惠宽带项目价格还高许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收取的电话月租费明显不合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3、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通话计费方法采用不公平的“过秒进分”,网络流量计费采用“过月清零”方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收取电话停机手续费时又每月收取电话停机保号费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5、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对私和非私(包括小微企业)客户的综合计费上采用价格双轨制,构成不公平的垄断。
6、确认被告在无线上网终端设备上网卡兼容上缺乏互联互通,是垄断 的表现。
7、对被告的垄断行为请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全面整改。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告是因病而致两级伤残,希望安装被告1给予的残疾人优惠宽带,但价格高的离谱,价格远高于其他宽带运营商几倍甚至几十倍,是本人经济承受力根本无法接受。被告1实施的优惠残疾人方案,完全是敷衍《残疾人保障法》第50条。被告1的网站上业务推广品种众多,唯独没有发布残疾人优惠宽带的信息。优惠残疾人宽带的带宽相同且几年价格未变化,与2011年被告申请发改委中止反垄断调查时的承诺背道而驰,是垄断行为的延续。
二、 关于月租费,原告与被告根本没有签定过任何租赁合同,原告也不知被告把什么物租给原告,打电话支付电话费可以理解,即使不打电话每月要付月租费,是其它公用事业及公益型单位所没有的,双重收费让人难以理解,无疑有失公平,有违法律。如同承租人租了出租房人房子,已付了房屋的租金,出租人又让承租人支付每次进出房屋的不合理费用。
三、 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基础是公平交易,而2被告在通话及流量计费上不采纳较公平合理的“四舍五入”的规则,在通话时间及流量计费上采用极低级、极霸道、极不公平的“过秒进分”“过月清零”,而在每月收费上倒采用这月余钱(分)累加到下月计算,为何不采取惯用的清零法。
四、 关于停机保号费,被告已收取一次性手续费,后续又没有提供过相应服务,况且停机保号后不可能每月都产生成本,而原告面临的是每月支付停机保号费,其它公用事业单位未见此做法。
五、 关于价格双轨制,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已取消,取消了外国人与中国人在 中国不同的消费价格,为何被告竟在中国人之间构成价格双轨制。在其网站上以住宅和办公来区分价格两重性,现在商住楼的功能
上既可以做住宅,也可做办公,被告收费不能不与时俱进。
六、 关于无线上网终端设备上网卡兼容上难以互联互通,是国家发改委2011年对被告进行反垄断调查时被告承认的互联互通违规行为的漫延,是垄断行为的继续。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合同法》、《电信管理条例》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志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