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国电信宽带移机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本东,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南里新华楼113楼4门203号。电话:13323294653
诉讼代理人: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电话:13718118675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火炬路11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按照《信息公开条例》15日内主动公开涉及用户的宽带业务各项规定,当用户宽带移机涉及宽带资源情况时依申请公开;原告各项涉及用户的规定必须与公众协商才能生效;还消费者知情权。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的上级公司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予以行政处分、建议中共党组织按照党纪予以处分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原告予付费予以返还,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所有涉案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责令原告对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在网络上向社会公示。
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还消费者付费方式的选择权
6、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化)。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手机号码13323294653)于2012年10月办理了3年中国电信宽带业务,与手机捆绑,宽带安装在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因家事变故需移机,但因资源问题导致4次移机未成,14个月时间只用了2个多月宽带。同年12月,移居开平镇东新苑小区208楼,向开平营业厅申请移机,答复是没有资源。2013年五月要求移机至开平区惠民楼,答复是“惠民楼与中国网通签署合同(属于人为制造垄断),我公司无法进入,故无法移机”。11月要求移机至路南区新华楼,答复是“新华楼无资源,因为面临新华楼拆迁,不再投资”。12月6日,要求移机至开平区颐珅老年公寓,开平区营业厅答复是没有资源,要求其出示证据,营业厅经理答复是“证据在施工方,营业厅不掌握”,原告提出那个小区都是电信宽带,经理答复是“养老院不归他们管,所以没有资源”;营业厅经理建议“原告别再交费3个月,电信会自动停机”,这是在诱使原告违反协议同时放弃宽带使用权;当听说养老院有宽带时又建议原告使用养老院的宽带,在答复原告是经理看都不看原告一眼,态度相当冷淡。7日原告现场查看距离养老院六米的居民楼,发现有中国电信的资源且未完全利用,向被告客服投诉开平营业厅拒绝移机问题并要求处理营业厅经理服务态度和诱使原告违约问题,客服(电话是59053256)答复是“我电话向开平营业厅核实结果为无资源”“我要求开平营业厅核实经理问题”“处理工作人员事项属于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我无权回答”,其工作方法存在问题是核实资源渠道和原告与营业厅交涉方式完全一样且与投诉问题一样,所以无法实现核实,属于工作不负责的体现,无权处理人员是事实,但作为客服对原告的唯一窗口有义务传达,而其却拒绝答复,属于态度强硬问题。12月7日,原告派人现场查勘,勘察人员直接对原告说“没有资源,居民楼的资源已经分配给住户,预留给每家一个端口,不给其他地方使用”;要求其提供依据,该工作人员应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要求其提供该规定时,拒绝提供,原告不让其离开,该工作人员向客服经理(电话5927303)通电话称原告殴打了他,客服经理令其报110,原告愤然代其报了110;后来客服经理与原告通电话称“我们去现场核实了,认可不认可是原告的事情”,请求其提供上述依据时也拒绝提供;此处来现场的工作人员纯属走形式,属于工作不负责任,谎称被打属于制造矛盾;客服经理态度强硬,同时在未核实真实情况下令现场工作人员报110属于激化矛盾。经多次投诉,12日客服经理答复:“那个规定是公司内部规定,无须向社会公开,人员处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且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公开”;原告认为“内部规定应只适用于企业内部,现在对原告产生了作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就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拒绝公开人员处理情况属于暗箱操作,如何给社会一个交代!,服务态度是原告服务质量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客户购买服务的组成之一,涉案人员不处理属于原告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应部门)不作为,涉嫌该公司袒护工作人员问题,所以对该部门经理应予以行政处分”。16日客服答复是“可以移机,也可以解除捆绑业务,赔偿原告一个月的电话资费,按2012年10月签署的协议每月返还32元,之前无法使用宽带造成的损失因没有规定无法赔偿;规定是内部规定,所以不公开;人员处理属于内部事务按内部规定(又是一个不公开的规定)处理且未达到处分的程度,所以不予以处理”。以后原告又屡次向省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投诉,均被推至唐山分公司解决,唐山分公司始终坚持原解决方案。
原告认为:
1、涉及用户的各种规定和网络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与广大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属于公民共有而不是垄断企业拥有,垄断企业只是具有经营权,故不属于商业秘密,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应依法主动公开;垄断企业的各种规定如果对外发生效力,因其效力范围已经超出了本公司,所以也应该公开;拒绝公开信息是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应对该公司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也是党纪不允许的,所以应受到党纪处理
拒绝执行《信息公开条例》,致使用户无证据和依据投诉,为使更广大的消费者能不再受原告拒绝信息公开的制约,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按照《信息公开条例》15日内主动公开凡涉及用户利益的宽带和其他业务各项规定,当用户宽带移机涉及宽带资源情况时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知情权,拒绝信息公开就是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所以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还以消费者该项权利。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的上级公司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予以行政处分、建议中共党组织按照党纪予以处分,体现对责任人过错的惩戒。
目前电信公司涉及消费者的各项规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质疑。合法性方面,各项规定有法律基础吗?如果有的话,具体法律法规名称都是什么?合理性方面,各种规定都是电信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不与当事人协商何谈公正性,所以这样的规定不合理。未闻曾电信公司与公众协商,甚至都不公布,可见其未与公众协商过;不曾协商就使用,可见其霸王性。既无合法性又无合理性,所以这些规定应无法律效力。
不公正的规定必然会以合法形式侵害公众利益,所以企业制定的规定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都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故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的各项涉及用户的规定必须与公众协商才能实施。
2、服务质量是客户购买的服务组成之一,所以原告应对服务质量低下承担责任。请求贵院判令原告所有涉案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责令原告对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在网络上向社会公示,以表示被告改进工作的诚心。
3、被告解决问题的方案几乎没有给原告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7条相去甚远。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原告进行预付款返还,以体现法律公正。应包括协议时的预付款和每月所交62元。原告要求移机是合理行为,被告拒绝信息公开可将宽带移机问题看做是故意不作为,给原告带来了精神损失,所以被告理应予以精神赔偿。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消费者具有选择权。而电信公司利用垄断地位以协议形式剥夺了消费者付费方式(强制预付费)的选择权,致使用户在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电信企业是强势群体,用户是弱势群体,根据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消费者在付费方式选择权事项应有优先权。故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还消费者付费方式的选择权、取消预付费方式。
4、上述事件的过错均在原告,所以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条款: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ZF信息公开义务的;
此致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赵本东
时间: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