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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5

ZF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应该是什么?


    ZF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ZF职能也需要有相应的改变或者调整。其中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要参与制定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以确保市场体系能够有效运转。


    ZF需要参与制定的市场规则主要有四类(这里用了参与两个字,因为立法权实际上是在人民代表大会)。  
    一是市场进出规则,也就是明确企业如何进入或者退出市场的规则,最后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经济法、破产法等;
    二是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把公平交易以法律的形式落实下来,例如合同法等;
    三是市场竞争规则,以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或者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法律包括发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是市场仲裁规则,历史上由于ZF过多的参与经济活动,往往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ZF必须从竞争性领域推出,不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而是要当好裁判员的角色,相应的法律包括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法律,前者是对产品或要素市场的仲裁,后者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仲裁。
    市场规则相关法律确定以后,对于所有市场主导都是平等的,ZF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把ZF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这才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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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5 13:35:44
以下算是抛砖引玉哈。
一个较为常见或传统的说法是:除制定规则(立法)外,ZF作为“看得见的手”(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与市场较劲的力量/定价或估值纠偏),更多担任着一个“足球裁判”(执法)的角色。由于现实世界的足球比赛过程中,裁判们的主观作为,往往导致“判罚越位”(判罚过重影响比赛进程或真实竞赛水准等)、“判罚缺位”(装聋做哑)等现象出现。显然,“裁判们”(ZF)的作为自身被赋权和“裁判执法”的过程和效率,往往是动态和可调整的。同时,当代制度经济学认为,“ZF效率”已是经济动态效率的内生变量(MS,学术来源模糊了哈)。是以,ZF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角色,显然是个(比之以上所云)更为宽泛的讨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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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5 14:44:48
二楼说的情况是存在的。现在的问题在于ZF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不够明确。在明确了ZF该干什么的情况下,ZF行为又存在着越位、缺位或者不作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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