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绿色GDP”核算
绿色GDP核算,是近几年来不仅在我国环境界而且在我国整个社会引起轰动和关注的工作。它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这不是一个在浮躁氛围中急功近利地处理的论题。它的高难度必然会造成核算的不确定性,引发核算争议,进而影响核算的公信力和环境决策意愿。这一点可能是核算的主事者未能考虑,或考虑不深的。高敏雪与侯元兆关于中国绿色GDP的两篇专论,适得其时。高、侯两位是环境核算领域的局内人,他们由于所承担的项目,分别站在我国绿色GDP核算与以森林为代表的生态资源价值核算的最高端,应当深知其味。他们各自基于自身阅历而提出的见解,既有共同性,又各具特点,但都有启发意义。
侯元兆的成果属于自然生态资源的价值计量。这一计量的理论宽裕度比绿色GDP大,它只受一般经济学价值计量概念的单重约束。而绿色GDP不仅受价值计量概念约束,而且受GDP概念约束;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双重概念约束。因此,自然资源价值计量固然是绿色GDP中极其重要的部分,但绿色GDP仍有 “环境退化”(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部分需要计量,而这是现在最不成熟,最有争议的。侯的“中国的绿色GDP核算研究:未来的方向和策略”的别具价值之处,还在于他对国际共识性文献(如SEEA 2003, IEEAF 2002)的冷静评估。有了这样的认识,既能避免盲从,又能引发基于我国特点的创新。
高敏雪的工作是绿色GDP。我将高的“绿色GDP核算:争议与未来走向”视为她的研究集体的认识。这样,我对这一专论的评论也就是对这一研究集体的评论。专论的一部分是对非核算领域者讲的,一部分是对核算研究的体会。相比而言,尽管前一部分分量很重,但后一部分更有价值。它与《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相比,是一个进步。在那一报告中,尽管其决策影响极为重大,尽管研究难度众所周知,竟没有反映其“在理论、方法、数据基础等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困难”的必要章节,竟没有讨论这些尚未克服的困难对核算结论的定性和定量影响,竟没有起码的误差测估。真是太轻率了。在学术上,这样的研究既不完备,又不严谨。进而言之,专论中关于环境核算研究的反思,在我看来,仍远不足以支持这一研究集体对绿色GDP核算进行改进。这里且不谈基础数据和参数的规范化,仅在建立与GDP对称的绿色GDP概念方面,在将国外的思路性概念转化为操作性概念,将思路性方法转化为具体的计量技术方面,在对“cost-based valuation methods”和“damage-based valuation methods”进行同质-异质比较及可计算性分析方面,在对核算结果的组分可加性分析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生态补偿问题
生态补偿是我国环境制度建设方面开辟的一个新方向。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和试行。它应成为我国与排污收费制并举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排污收费制在我国已实行二十余年,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应资制定生态补偿制度时借鉴。
王金南、万军和张惠远所在的中国环境规划院,是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咨询单位。他们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展望”全面概述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包括:生态补偿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中国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实施补偿的主要方式;影响补偿实施的主要机制;并基于地区特点、生态资源要素特点、补偿方式特点、支付方与接受方特点,提出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和五条补偿机制建议。作为一个框架性研究,它在理论和逻辑上是很难挑剔的。对它的真正考验是实施。我国的排污收费制,至今不能算成功,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在我看来,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只重视制度制定中的“共性”,而忽视制度实施中的“个性”。所谓个性就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我国这么多人,这么大地方,情况真是千差万别。仅仅依靠“共性”是不能解决各地问题的。好在王-万-张的框架还是有可以处理制度“个性”的概念空间的。
徐晋涛、姜雪梅、易福金的“中国生态建设工程的扫视和分析——以退耕还林和生态补偿制度为例”从微观调研角度研究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的实施问题。退耕还林补偿也属生态补偿。他们揭示的问题应是补偿制度建立时未曾预计的。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总是会突破和超越理论设想,也就是马克思的那句老话,“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这再次证明,实例调研对制度研究的极端重要性,或者说,制度的个性研究对共性研究的极端重要性。迄今,我国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实例研究太少了。甚至排污收费制的实例研究,数量也很不足。
4.草原管理制度
草原管理,尤其是内蒙草原管理,是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经济和生态热点。内蒙草原管理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在变革中。最初是社会和政治动因,以后是经济动因,再后是生态和环境动因,自90年代后期以来,还增加了文化动因。不管是无意识还是有意识,事实上,上述因素是始终综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应当说,90年代后期以来的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这为确立草原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变革,提供了理论资源。达林太的“制度和政策的历史演变对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当置于这一研究视野中进行评论。达林太对我国草原制度的历史演替的概述是完整的,也是大体准确的。他着重讨论的是对草原生态和环境的影响,是有根有据,详实可信的,不会受到怀疑和质疑。但达林太的评论有两点不足。第一,他对内蒙草原制度回顾的历史尺度不够,没有对传统游牧制度的评估,这似乎回避了当代草原制度论争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二,他提出的“牧区建设和发展的整体性理论”,在专论中仅仅是一个词而已,未作任何阐释,而且整个专论的内容也不足以支持他的“整体性理论”。
5.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是环境科学中最能引起公众兴趣的话题之一。在IUCN文献中,自然保护内容的丰富多彩、五光十色,自然保护事务的头绪纷繁、错综复杂。然而在我国,自然保护似乎总停留在新的保护区申报、批准上;保护区管理干巴巴地围绕着“三区”概念;间或也有保护区受经济活动破坏的报道。申小莉、李晟之、田犎、吕植的“中国西部自然保护的新探索”,韩念勇的“文化多样性是拯救生物多样性的良方”,以及沈孝辉、朴正吉的“原始森林的自然干扰与人为干扰”打破了沉闷。前两篇专论探讨了一个自然保护的新方向。后一篇揭示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
申-李-田-吕提出我国西部地区自然保护地的特殊性,其中最典型者就是藏族地区的神山圣湖。他们探讨了此类保护地的独特意义,独特内容,独特管理方式。应当说,这是近十年来IUCN极力推动的一个保护方向。在国际保护界,神山圣湖一般归类于“sacred site”(圣地)类保护地。它的保护有以下特点:①将保护区的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结合起来;②将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多样性、地质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保护结合起来;③将保护区管理与原住民社区权益1结合起来;④将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层次向遗产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层次提升。韩的论点与上述思路是一致的。其实,上述思路有着相当的普适性。它不仅适用于我国西部,也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我国东、中部。在那里,纯粹天然的与人类隔绝的自然保护区极少,大多都有人类活动或居住,大多都与当地社区的经济和文化生活有着联系,大多都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因此,上述思路中对四种多样性尤其是文化价值的保护,对社区权益问题的处理,有着相当的参考价值。
沈-朴揭示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将风倒木清空处理,令人齿冷。风倒木的生态和自然保护意义,是任何一个保护区工作者的起码常识。此事竟发生在国家级保护区,竟发生在世界级的“生物圈保护地”(biosphere reserve),竟发生在其中的核心区,这是管理者的无知还是蓄意而为?连同专论后面提出的红松种子的过量采摘,我宁愿相信,这是我国保护区管理制度的缺失。
上述两组文章表明,我国保护区管理的沉闷是不正常的。它既需在制度上支持神山圣湖类保护区等新思路,又需在制度上杜绝类似长白山风倒木和红松种子等破坏行为。我国保护区的制度建设,只有真正从我国的自然资源特点出发,从我国的保护需求出发,从我国发生的实际问题出发,才能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和实践上的突破。
6.环境非ZF组织(NGO)
环境领域是我国NGO的第一个诞生地。NGO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向着市场制度转型而出现的。它必将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此看来,首先诞生的环境NGO不仅应这在环境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应为其它领域即将诞生的NGO们起着先导和示范作用。这既是一种光荣,也是一份沉重。
珍妮弗·L·特纳与吕植分别是不同国际NGO在中国项目的负责人。她们的“中国环境NGO的作用” 以国际环境NGO的视野评价中国环境NGO事业。这一评价是相当全面的,也是相当中肯和有说服力的。不足无疑也是存在的。比如,缺乏对对中国环境NGO本身的素质建设、制度建设的讨论。中国环境NGO的一些环境干预行动并不完全如愿,已反映出上述弱点。然而,这一专论的更大不足是,它未能根据中国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特点,问题和需求,提出和建立一种中国视野。这种中国视野是不能由国际环境NGO提供的国际视野取代的,它们应当相辅相成。中国环境NGO不能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这样的工作模式:由国际环境组织出资金,出观念,出思路,出工作导向。他们应以中国视野,开辟自己的新领域、新方向。我总想,如果在白鳍豚保护问题上能更早地出现中国环境NGO(比如自然之友)身影,该有多好。这不仅有益于挽救白鳍豚,而且显示中国环境NGO的见识、作用及不可替代性。在中国,这样的事情很多很多。中国环境NGO应当“能上能下,能大能小”。所谓“上”,就是能介入国家环境事务,参与庙堂决策;所谓“下”,就是深入民间,草根,边缘,关注那里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创造;所谓“大”,就是关注和参与社会、国家和国际热点;所谓“小”,就是在调查问题和解决问题时注重细节,追求发现问题的彻底,解决问题的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