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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也说张维迎学位论文中的低级错误——给余斌教授文章作点补充

在我国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之中,张维迎先生算得上是最年轻有为的一位了。因为,张先生不仅师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利斯教授,拥有英国牛津大学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后者据老田网友批露系从美国肯尼迪学院而并非从牛津大学取得),据说还被国内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捧为“中国微观经济学的第一把手”。而且,张先生也确实有点“恃才自傲”,致使有不少对张先生观点持异议者,常常会被其斥之为“你不懂!”尽管张先生关于要“善待企业家”的奇谈怪论在国内倍受质疑,但在各地的报刊和讲台上仍然屡见张先生的身影,深受企业家们的厚爱。听说,张先生还专门著有《企业的企业家》一书,对其所持观点有详细的论述,甚至于还有“严密”的数学证明。为此,本人一直很想拜读张先生的大作,可总是没有机会。

最近,读到老田网友的《张维迎先生的“假学历”和“假文凭”》一文,由此又读到了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余斌教授的《资本雇用劳动的逻辑问题——与张维迎先生商榷》,总算间接地看到了张先生在牛津大学时的学位论文《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中的部分内容。余斌先生大量引用了张维迎著作中的原文,让我们得以从这些引文中看清了张先生所持观点的来龙去脉。

余斌先生在其文章摘要中指出,“资本雇佣劳动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中的社会形态,但资本家及其学者却妄图证明,它是一种永恒的社会形态。本来这些观点早就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被批得体无完肤,但偏偏有人企图用所谓的现代数学手段来重新‘证明’,资本雇佣劳动对社会来说是合意的。但这些‘证明’同样是不成立的。”余斌先生在列举了张维迎所提出的七个“假设”之后,详细分析了这些假设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假设与张先生经过应用现代数学手段“证明”后所得出结论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这是一个严重违背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的答案。”本人除了同意余斌先生的主要观点外,冒昧地也谈点对张先生论文中在数理逻辑上也存在的低级错误,以作补充。同时也希望张维迎先生能公开地作出回应,只要张先生能指出本文的错误之处,那么,即便被斥之为“你不懂!”也是本人咎由自取。

我以为,除了余斌先生指出张维迎提出的七个“假设”之外,还有一个“假设”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张先生作出一系列所谓数学“证明”的逻辑起点。因为张先生在以后的一些数学推理都是以此假设作为前提的。这就是张维迎先生《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书中以下的一段话:

“假定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一种生产技术,该技术要求一笔数额固定的总资本,其中既包括实物资本投资,也包括劳动成本,记为K,经营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若成功,将获得一个y=f(K)>0的收益;若失败,收益为零。以r表示市场利息,以W表示市场工资。我们假定f(K)≥(1+r)k+w。换句话说,我们假定经营成功时,总收益数额足以既补偿合同规定的支付额,也补偿企业家的机会成本(否则就不会有人选择做企业家)。在以后的分析中,我们把W标准化为零:W=0。”

在以上文字表述中,我们可以将y=f(K)看作是所谓资本—收益函数。很遗憾,张维迎先生的这一段文字表述,充分表现出其数学功底的缺乏。主要表现在:

1,即便是将“总资本”K包括了“实物资本投资”和“劳动成本”,就算不考虑其它因素,至少也要增加时间因素,表述为y=f(K,T)才行。无论是对资本利息的考虑,设备折旧的考虑,还是对劳动成本中市场工资的考虑,离开了对时间因素T的考虑,资本—收益函数y=f(K)都是不成立的。因为这是资本—收益函数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2,张维迎认为,“经营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若成功,将获得一个y=f(K)>0的收益;若失败,收益为零。”可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经营活动只要一旦开始就必然会消耗“资本”和“劳动”,经营活动的失败,破产企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结果是:y=f(K)<0,也就是说,收益将是负数。张维迎在这一“假设”上的错误表明,张先生实际上只看到了“企业家”的成功所带来的收益,而没有看到“企业家”失败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后果。或许这正是张先生总要强调“善待”企业家的一个根本原因。其实,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家只不过是一种“劳动”的分工不同——尽管确实存在贡献大小的不同。

3,张维迎认为,“以r表示市场利息,以W表示市场工资”,那么根据以上1、2的分析,在不考虑时间因素和经营成效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得出结论,“假设”f(K)≥(1+r)k+w是不成立的。

4,张维迎在提出这一“假设”时还表示“在以后的分析中,我们把W标准化为零:W=0。”就更是荒唐。余斌先生认为,“把工资标准化为零,是一个非常狡猾的处理。因为它同时消除了工资的高低对当企业家的影响”。其实,更重要的是,既然在前面的“总资本”中明确表明K包括“劳动成本”,也就是说,在资本—收益函数中是承认其所取得的收益y是由“资本”和“劳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今又要“把W标准化为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劳动”的作用。如果没有了“劳动”的参与,请问,“资本”的投资还会取得收益吗?

纵上所述,张维迎在一系列数学分析的外衣下,所要达到的目的无非是要证明其所持的核心观点——所谓的“有恒产者有恒心”。证明了这一点,就可以为国企产权改革中的所谓MBO提供“科学”依据。对此“理论”,张曙光先生认为张维迎是达到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历史和现实的统一”。张维迎自已也声称,“导师曾告诉我,这篇论文将是他们未来的研究生的一个范本”。可惜,依笔者看来,张维迎恐怕是将西方人惯用的客气话当作对自已的正式评价了。否则又何必再到美国去取博士学位?

有一点还是要在此指出的,将“有恒产者有恒心”作为一句“民谚”未尝不可,但要将此作为一个“真理”或是“客观规律”,张先生这样的理论“证明”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张先生总是忘记两个最基本的客观规律的存在。一个是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一个是时间因素的作用。前者决定了所谓的资本—收益是完全可能成为负数的,仅“有恒心”未必就能保证投资获得收益。后者则不断在提醒我们,即便是实现了“私有化”,让“有恒产者有恒心”,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现在风光无限的“企业家”们终将告别人世,难道说“企业家”也有种乎?!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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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1 20:59:00

[讨论]回复李昆华网友和水生网友

余斌副教授充其量是一个北大非经济专业的学者,观点错误也不足为奇。至于水生网友,从对张教授观点的分析可看出,很有专业水平。我不明白,有这么高水平的人,你有必要理会象张教授之类的海龟经济学者的回复意见吗,他们这帮人不是有独创性的经济学家,而是经济学二道贩子,如同鲜鱼贩子,时常卖点烂鱼臭虾,也无可厚非,生活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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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2 15:28:00

“有恒产者有恒心”?

美国总统敢对国民说这样的话吗?美国国家、美国军队是谁的恒产呢?美国是靠产权和产权保护发达,还是靠的地大物博之类、历史机遇之类、战略策略之类、科学技术之类,尤是法治及法治下的自由、人权、信用之类?

中国也有两极分化,则相对来说,大多数人没有多少恒产了,那这句话还有什么意义?会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古今中外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人权大于产权,法治高于发展。

张的低级和低级趣味确实存在。例如他曾针对矿难说过,这是因为矿山产权没有归属私人造成的。他这样说,就别说学术头脑了,就连社会生活常识与民心民意都不顾了。附2文。

1

我国去年100万人因安全事故而伤亡

  新华报业网讯(记者张虹生 吴俊)“我国一年有100万个家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幸,按照一个家庭3人计算,20年中就牵涉6000万人。”在此间举行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形势报告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用一组惊人的数字,向社会通报了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

  李毅中说,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正在稳定中呈现好转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多发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2004年,全国GDP达到13.6万亿元,同时也有13.6万人死于安全事故,1亿GDP死亡1个人;全国人口有13.2亿人,也就是说,去年1万居民当中有一个人死于安全事故。另外,去年有70万人因安全事故导致伤残。再加上职业病造成的影响,去年因安全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加起来有100万人,也就是一年有100万个家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幸,按照一个家庭3人计算,20年中就牵涉6000万人。如果再把受到影响的亲戚、朋友统计在内,受到影响的人数更是一个无比庞大的数字。

  李毅中说,2004年死于安全事故的13.6万人中,有10.6万人是死于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为10,是美国的6倍,日本的10倍。煤矿的安全形势更不容乐观:由于我国存在高瓦斯矿多、露天矿少等不利因素,去年的“100万吨死亡率”为3,这个数字是美国的100倍,是波兰和南非的10倍。我国煤矿产量占世界的31%,但煤矿死亡人数却占了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9%!

  李毅中说,去年几乎每过几天都有大事故发生:2004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29起,也就是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去年共发生14起,也就是不到一个月发生一起。今年的“开局不利”更是令人担忧:1到5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23次,死亡68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6倍。

  李毅中说,去年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500亿元,约占全国GDP的2个百分点,这还不算间接的经济损失。“全国人民辛辛苦苦,才让GDP上升了8、9个百分点,结果安全事故一发生,2个百分点就没了!”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作者:)

2005-06-15 11:26:48 新华报业网

2

人民网>>人民日报>>第十三版 民主法制周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但违法生产仍频频出现。
安全生产 4种违法最常见
2005年06月15日【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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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音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保护伞”。   血淋淋的事故背后,则是一次次违法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四种违法行为最为常见,给安全生产埋下‘定时炸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如是说。   1 “无条件”生产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摘自安全生产法   目前这是最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   黄毅说,安全生产条件,依行业而有不同的标准和规程。比如煤矿,就涉及采煤工艺、巷道布置、通风系统、人员资质和设备状况等方方面面。   现实中,一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肆意妄为: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却不停止作业;井下通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仍组织生产;瓦斯监控设施失灵,迟迟不予维修……对于事故,这些企业总是心存侥幸;未曾想,事故往往就找上了门。   黄毅说,不具备安全条件而违法生产,即使未导致事故,同样要受法律制裁。根据《安全生产法》,依据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可被分别处以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多种处罚;如果导致事故发生,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回放]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发生矿难,214人丧生。该矿没有专用回风巷,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道;其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长达4个月没有维修,致使事故当天不能发声报警。   2 “零培训”上岗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摘自安全生产法   根据相关规程,对新下井职工的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所有职工,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黄毅说,对于可能面临的事故危险,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极低。企业不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这不但违法,更是对生命的极端不负责。违法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还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回放]3月19日,山西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72人死亡。矿主根本不管工人的培训,包工头头一天把民工雇来,第二天就让他们下井,没有任何岗位培训。   3 安全投入“短斤少两”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摘自安全生产法   安全投入,对各行各业尤其高危行业,至关重要。保证投入,才能更好地保证安全。如违反这一规定,责任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黄毅说,目前,安全投入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许多企业压缩安全投入,既不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甚至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等项的安全费用。如果因此发生矿难,企业主将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将被撤职并处罚款。   [事故回放]今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新富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8人死亡。矿主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投入,就连最基本的瓦斯监控系统都没安装,也没为工人配备自救器。   4 “包工队”无资质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摘自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如果起用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这些硬件、软件均不过关的“外来户”,即使有责任心,也缺乏这样的实力。   黄毅说,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最高可罚5倍。如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回放]细水矿难中,矿主把煤矿承包给了浙江包工头。他和所带的矿工,没有一点井下安全知识;“2·14”矿难中,外包工队井下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15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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