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谁都能略说一二,比如“在经济交往中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或“多占别人的利益”等,但要完整的回答和分析起来也不是一两句那么轻而易举。
在本人看来,剥削的定义具有如下两个要件:
一,是否违背他人的意愿。二,是否占有不属于自己的或侵占他人的经济利益。这两个要件又是不可分离,缺一不可。两者同时存在,但并不一定互为因果。侵占他人经济利益必然违背他人意愿,但违背他人意愿则不一定需要侵占他人经济利益。如,绑匪扣押人质逃避抓捕,绑匪只存在违背人质意愿,但未必侵占人质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就不叫剥削,而叫绑架。
在古代君主社会里,君王是最大的奴隶主,君王与国民的关系是主仆关系,君王以暴力征服臣民,使之成为君王的财产和为其创造财富的工具,这种主仆关系不仅直接违背他人的意愿,而且还在其权力控制范围内直接占有他人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皆存在着上述两个要件,无疑就是剥削。
在现代王朝社会里,君王的名称没有了,但改头换面而变相的君王依然存在,且以一个统治团伙形式出现,国民虽然被纸上冠以“主人”的名头,但仍然没有作为主人的权利,本质上国民还是一个被暴力胁迫看管的奴工,其生活来源依然是靠统治团伙的恩赐。这种王朝社会里,主仆关系如故,违背他人的意愿和直接侵占他人的经济利益两个要件一个不少,其行为依然典型的构成对国民的剥削。
相反,在民主社会或公民社会里,没有了用暴力统治的君王,政权的管理者是国民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力来自于国民的授予,国民之间皆是政治地位权利地位平等的公民关系,国民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两个平等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无论从投资、生产、劳动成果分配都是按照合同协议行事,既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也不存在因违背他人意愿导致的侵占他人利益行为,上述两个要件均不存在。
只要是平等的公民关系,公民之间由于分工不同,有的从事资本投资成为资本家,有的从事劳动力劳动成为工人,这只是合作生产中的分工地位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也不存在权利地位不平等。劳资之间无论分配各得多少,都是在两个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合不合理由劳资双方协议认定,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充当上帝的判官制定标准。
由此可见,剥削根本不存在于民主社会或公民社会里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但必然是君主社会或变相的王朝社会具有的行为。剥削与否,根源还在于人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地位是否具备,经济利益受到侵占只是政治地位权利地位丧失后产生的现象和导致的结果。
由此结论:剥削是违背他人意愿和侵占他人经济利益的可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