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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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契约是当事人设立、变更、中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
更多的似乎应该是: 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契约 而不是相反
契约应该是一个更深层次的东西 制度可以理解为契约的外化吧 ?
契约是制度也罢,制度是契约也罢。我想请问楼主: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如同不同的人可以对企业的本质进行不同的定义,从而导出对企业边界的不同理解。那么,对契约的本质提问可以获得什么可操作性的或者可检验的经济含义呢?
契约在法律上是一种债的合意,在经济上则是一种帕累托次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