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1991年最高法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这一司法解释界定了相关民间借贷的概念、主体、范围、受保护权利等范畴,称得上是关于民间借贷司法审判的纲领性文件。从最高法审理及答复指导下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来看,均是以该司法解释为援引依据。虽然近年来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趋势,但并未从根本上跳出该司法解释的范围,仍然在遵循该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却并未将非金融企业的借贷纳入其中,对非金融企业的资金借贷行为予以禁止,仍然认为非金融企业的借贷行为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与九十年代以来蓬勃发展的社会经济现实格格不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南方地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较为繁多,地方法院根据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释及结合在司法审判实践的一些经验也出台了一些审理民间借贷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我认为比较重要是是两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875155-1-1.html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前者对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作出了小幅的扩充,将“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典当行等金融组织)纳入到民间借贷的主体中;后者则扩充的较为彻底,将所有非金融企业均纳入到民间借贷范畴中,实质上认可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合法性,具有较为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