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实施这种内生于市场的ZF,使ZF更多地通过“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权利”问题。即投诉者是否有权认为别人在侵犯他的利益?一个企业产生了污染,但这种污染是否侵犯到投诉人的权利?虽然根据某些习惯与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污染侵犯了投诉人的利益,但还需要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才能变为ZF可以受理的投诉。所以,人的权利的法律介定,就成为这种内生于市场的ZF作用模式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此,人的权利应该称为“法定权利”。可见,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是明确的,责任也是明确的,包括ZF,它的权力与责任都是明确的,没有人、没有ZF可以滥用权利与权力,也没有人可以逃避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小社会运行的各种摩擦力,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充满着创造财富的活力。
法定权利由人的自然权利演化而来,但人的自然权利必须要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定,才能在权利纠纷中成为裁决的根据。人的自然权利与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条件、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是这些现实因素在人的权利中的体现。然而,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时也与另外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相交叉,从而造成冲突,比如,每个人都拥有获取阳光的权利,但在每个人及其所有物利用阳光的时候,往往形成一定的阴影,这种阴影就有可能对别人拥有与利用阳光的权利产生冲突。这种自然权利的冲突就需要法定权利的规定,所以,自然权利需要演化至法定权利,才能对权利纠纷产生裁决作用。在此,ZF就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没有ZF的权力,就不可能使自然权利升级至法定权利,没有ZF,也不可能维护好每个人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的一个不同点是:自然权利没有义务与责任可言,如果有,也只是道德与道义上的要求;但法定权利则有义务与责任的规定。这种义务与责任,是由法定权利本身产生出来的。每个人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一个社会,如果权力与责任产生分裂,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不健全的;权力与责任的分裂越大,社会就越不健全,越容易陷于混乱甚至内战。
在这里具有两组对应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弱形式,反之,后者是前者的强形式;权力是权利的强形式,责任是义务的强形式,反之,权利是权力的弱形式,义务则是责任的弱形式;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它们质上相同,量上差别。权利与义务显得可有可无,但权力则必须拥有,责任也必须承担。一个人那怕拥有极大权力都没关系,只要他必须承担同样大的责任,就是正常的。另一方面,赋予一个人极大权力,是需要他承担极大的责任,没有这个权力,他就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不能完满完成社会民众交给他的任务。如果一个人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这说明他的权力过大了,即他所负的责任过小了;此时要将他的权力减弱,或者添加他的责任分量。这是正常法治社会的生活,这种社会生活影响到其中的每个人,使他们明事理,懂得自己的自由与责任;自己的自由不容别人侵犯,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不应推卸。
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告诉每个人的基本道理。市场经济社会里人是自由的,但这是法定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不可滥用自己的这种自由;滥用自由是对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大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