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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
2014-03-13
现在正值两会期间,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共商国是;本人在这里,也发挥一下主人翁意识,提出一个关于国企的改革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垄断及其危害
根据马克思注意政治经济学,自由竞争最终形成垄断。

垄断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生产关系的一种,因而其是政治性而非经济性的。垄断关系不仅可能发生在行业之内的各个企业之间,而且必然会发生在各个行业之间;行业内的垄断是低级垄断,行业间的垄断是高级垄断。由于垄断是政治行为,是生产关系;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垄断关系,除了在一国的各行业间进行,还在国家各行业间进行,因此,跨国、跨行业的垄断才是最终极垄断。也就是说,行业内垄断行为将导致各行业(包括金融业)行业内整合,形成某些企业的垄断性的生产关系地位;而行业间垄断行为将导致各行业(包括金融业)跨行业整合,最终形成某些行业、通常并且最终是金融行业对其它行业形成垄断性的生产关系地位,并且金融行业自身又是由其内的垄断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垄断的;而跨国跨行业的垄断行为将形成某些国家的全行业垄断巨头(通常并且必然具有金融行业-具体行业结合的、分级的金字塔结构)对于其它国家的全行业形成垄断性的生产关系地位。

综上所述,金融垄断集团必然试图形成对全世界全行业的垄断生产关系地位。由于这种垄断是政治性的,因此简单而言就是,华尔街试图控制全世界。

垄断的危害,是由于这些形成了垄断的社会财富的生产目的,是为其垄断主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是垄断寡头资本家)服务;因而使得这些财富最终无法形成真正的经济循环,形成马克思论述过的的生产相对过剩,造成严重后果。

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工人,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获取获取一些将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的社会财富,这些社会财富经过经济循环,很快由流回垄断资本家手里。除了少数的创新生产行为(如互联网等当时尚未形成垄断的新兴行业)外,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工人,只有通过效率低下的表象,才能形成一些“财富转移”;而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垄断主人即寡头资本家的监督在位,是一个缓慢或不可能的过程。



二、国营或国有企业相对于私营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应当并且通常必然居于垄断地位。

在中国这样的采用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企业相对于私营企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这种优势,不仅提现在意识观念上,而且体现在物质性的生产关系、即垄断关系之中。如果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必然形成垄断”的论断正确,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以及其中的企业)就必须垄断以人民为主体、以国家为形式的全体社会主义成员手中,据此抵御外国跨国垄断企业的谋求垄断地位的行为。

然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垄断的社会财富的生产目的,是为其垄断主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是全体成员即人民)服务,因而这些财富在理论上能够真正的经济循环,不至于“真正地”陷入经济危机之中。但在现实上,每个具体条件下,都存在必须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伴随着发展的结果而改变,因此,它们是我们不断进行改革的标的物,这样的改革能够体现并且强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目的。


1、仍然会形成生产(投资)和消费不平衡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不像资本主义同类问题那样,是生产关系决定了的不可能改变的既成事实,但在我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且越来越明显。因此,本文提出“国企进行程度的全民分红,以增强成员的个人消费能力,促进消费与投资的再平衡和促进消费导向的市场投资。”改革建议。

2、也会形成“效率低下”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是由于垄断主人即人民的监督缺位形成,这也是本文提出“国企适当进行全民分红,形成人民的监督在位”改革建议的原因。


三、国企应当进行“全民分红”

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国企应当进行适当程度的“全民分红”。其作用如下:

1、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性的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意识;强化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将促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这正如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每天都在催生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一样。国企分红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结果,每个个人的主人翁意识将得以提高。这对于从思想上抵制国际垄断寡头的垄断行为,防止“和平演变”具有重要政治作用。

2、能够促进个人消费,促进形成消费拉动型的经济结构。

建国初期,国家自身亟需建设,积累是当时的重中之重;利税全部上缴,由国家统筹安排、支出是合乎情理的政策,也是当时的计划经济前提下的必然逻辑选择。然而,改革开放至今,国家积累已经较为丰富;在一段时期以来,由国家主导的大规模支出形成了所谓的“投资拉动”;近年来,这些“投资拉动”的经济效益已经逐步走低(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其社会效益),新闻也时有报导。

这种“效率低下”的一部分原因,就是个人消费能力不足,既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的社会主义成员,由于收入不足而不能进行消费;而除了社会福利以外的绝大部分国家统筹支出的一大特点,就是它只进行生产而无法进行消费;因而,再多的国家统筹支出,也难以解决消费不足的经济矛盾。这种矛盾是我国现在经济的一个特点。其实,“效率低下”是成本过高的反映,而所谓的成本过高,不过是消费能力不足的个人在这个国家统筹支出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获取个人利益的反映,因此,“效率低下”也不过是成员消费能力不足的反映。

国企全民分红,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原来上交给国家的利税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直接分与人民中的每个成员;这部分利润、财富或称为支出,由原来的统筹使用,变更为由社会主义成员个人根据自己具体状况,自行决定如何支出或消费。这样的结构性变化,将扭转生产(投资)与消费的不平衡状态,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3、解决国有企业垄断地位形成的监督缺位问题,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国有企业居于垄断地位的实质,是人民成为垄断生产关系的主人。国企进行适当的“全民分红”,将“物质化”这种生产关系,促进普通人对于国有国营企业的主人翁意识的形成。在这样的物质性的生产关系作用下,全体成员个人,将对国有企业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发挥监督、督促作用,也将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国有国营企业效率。相对应地,我们需要在体制上改革,以适应普通成员对于腐败、效率低下等现象将形成的斗争和抵制的要求;即对于国企的行政管理体制中,需要包容全社会普通成员的监督。这方面,改革开放之前的国营企业的经验仍可借鉴(如鞍钢宪法就为日本企业所借鉴),但可将其扩大为发挥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4、有益于“限制公权私用、抑制腐败”。

由于这些支出规模巨大,具体掌管这些支出的上上下下的个人权力膨胀,而社会中想从中获利的大大小小的个人也欲望滋生,从而形成腐败的温床。因此,“全民分红”如同釜底抽薪,有益于抑制腐败。


四、三三制

那么应当如何进行“全民分红”呢?基本而言,如果将国有企业利税视为100,那么国家、集体(即企业自身)和个人(全体社会主义成员)就形成三三制,即各占三分之一。然而这是在抽象的原则上的分类,在具体实施时,还必须根据国家现阶段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来决定如何分配。


以2013年为例,2013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2月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4050.5亿元,国有企业应交税费36812亿元【见财政部公文: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 ... 140121_1037861.html】。即总计利税60826亿元,简化为6万亿人民币。如果按照三三制,那么三分之一为2万亿元,我国2012年人口普查结果为大陆总人口13.5亿人, 分配结果为平均每人1481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http://www.gov.cn/jrzg/2014-02/24/content_2619959.htm】,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11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42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7907元。可见按照三三制分配的1481元,对于社会成员个人的生活和意识产生的作用。并且由于国企“全民分红”是均等分配,有利于弥合城乡差距,城乡收入比将会降低,能够逐年促进社会平等。

就对于经济的作用而言,我国刚刚经历了对应经济危机而进行的“4万亿”计划的实施,其对于我国抵御经济危机蔓延至我国发挥了作用,但也具有一系列的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这些ZF支出是一投资拉动的形势投入经济体系而形成的;这里不展开论述,只想说明“全民分红”的2万亿对比应对金融危机计划的4万亿,就能够对于其对经济的作用有个直观的概念。并且,这些经由“全民分红”直接进入城乡居民个人的支配的社会财富,既具有平等分配特性,其中很大一部分将被用于消费支出,因而不但能够涵盖社会全行业,也能够形成消费主导和拉动的市场导向;而不是像4万亿那样经由投资再生产过程间接进入城乡居民个人的支配的社会财富,后者具有不能涵盖全行业的特定行业特定人群的定向特性,以及由于社会结构(接触这些财富的个人的不同)而形成和不平等分配特性。

当然,根据目前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国家仍然亟需国家积累、统筹运行,国有企业自身也亟需发展;“全民分红”不可能一开始就按照概念上的三三制实施。但是即使考虑十分之一进行直接分配,也达到6千亿之巨,平均每个社会主义成员也能够分到450元。这些财富的分配对于个人而言看起来不多,但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作用,并且由于其具有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自我增长作用,因而能够形成政治、经济的良性循环。

需要指出的是,国企“全民分红”完全不同于将国企自身“私有化”;前者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为原则,支持和管理国有企业的垄断生产关系;后者将这种垄断生产关系本身分配给了个人,从而瓦解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四、一个具体而微的实例
笔者熟悉一个乡镇集体企业,该企业由于城镇化的发展,成功地利用原有的村镇的土地发展了房地产行业。该企业对于隶属于行政村的所有村民进行所谓的“共享”分配;即每年企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均等分配给原村民;除此之外,该企业将村民的“工龄”折算为现金或股份,选择股份的村民还能够享有相应比例的企业分红【这是一般经济意义上的分红】。在这些分配的作用下,该村原村民(现已城市化了)的生活、消费水准较大程度高于一般的城市居民。虽然该企业最终也“股份化”即私有化了,并且实际上该企业利润仍来自于这些村民的土地(而土地一旦开发殆尽,就较难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不过该企业仍然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新的土地进行开发,从而形成了再生产循环。),但相比很多城市化过程中,将土地一次性卖掉的村镇居民而言,该村居民由于“共享”“分红”等措施的存在,仍然获得较好的政治和经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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