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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商学院 创新与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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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答:派出人员,代表的仍然是上一级出资人的利益,上一级出资人的利益,在派出的子公司层面,并不总是高度一致。上一级出资人和下一级受资人,二者之间在90%,至少是80的情况下,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有20%的情况下,最少是10%的情况下,利益是冲突的,在少数情况下,是严重冲突的。这个时候,在受资人层面,上一级出资人代表,往往会以为,因为上一级机构,在本级持有较大的股份,所以只要本级赚了利润,上一级也会获得相应的分红,所以我作为出资人代表,首要的责任是凭着党性、良心、政治,只要使得本级利益最大化即可,但这只是少数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合乎常识的,在母子公司利益形成重大冲突的时候,这种认识将会毁了集团价值最大化,而且出资人代表必须明白,子公司所有上交给母公司的利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块,是由子公司经理层所创造的价值,第二块,是在母公司的带领统筹之下,集团里所形成的协同效应,联合采购,营销,资金集中管理等等所创造的价值。第三块,是母公司从社会上拿进来资源、资金、项目、政策、牌照,输出给子公司以后,子公司基于这样一些输入的特殊资源,通过正常运作,非高价值化运作,所转化出来的利润。至少后两块利润,与母公司的行为强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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