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就想写这一篇文章,建议,堂堂正正地将政府治理机构(行政权力)延伸到村一级,而不是三不像地搞所谓“村民自治”。
正打算落笔时,遇到了山东平度发生纵火事件,心中充塞着悲愤,虽然强征土地、警察抢尸之类恶性事件早已听闻多起。如果政府都像平度这样,任何治理都无从谈起。好在这个事件已引起广泛关注,我写本文前《京华时报》有评论,标题旗帜鲜明《欲知平度真相先查征地内幕》;《南方都市报》3月23日社评是《平度事件:村民以身守土,谁在以身试法》;据最新报道,《记者证实中纪委受理平度纵火举报》……相信这件事件,在全国民众观注之下,会有一个公正可信的说法。
那么,让我们心平气和地接下来讨论中国农村的治理制度问题。
说起来,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http://www.npc.gov.cn/huiyi/cwh/ ... content_1602777.htm此法自公布之日起就开始生效施行。而事实上,它只是看起来很美丽。
首先是名不副实。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前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实际上呢,真由村民自由、直接选举的极少极少。只要上网搜一搜“村官”(及“大学生村官”)一词,看有多少词条就知道现实是怎么回事了!村民自治,何来的吃皇粮的“官”?农民哪里认识千里之外那些大学毕业生?
曾经轰动一时的广东省汕尾市“乌坎(村)事件”,也表明真正的村民自由选举,是多么罕见而有新闻价值的事情!
曾经被广为宣传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领导人沈浩,他就是安徽省从财政厅下派的干部。他是党委书记,不是村委会主任,但他是实际上的村级权力组织的负责人。他抛妻别女在小岗村“舍小家为大家”鞠躬尽瘁了。其治理小岗村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请问,这里的“领导和支持”、“支持和保障”的边界是什么?对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他有决策权吗?有否决权吗?他若真的只管大政方针,岂不比王石这样的大老板还潇洒,怎么可能累死呢?
其次是,所谓“村民自治”上下失控。村干部既不是党政干部,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吃皇粮的官员有更大更直接的财产支配权,又不受村民监督,几个人勾结起来为所欲为。
最近,广州中院对白云区明星村党支部书记梁锡全等5人、东华村村委会主任周本财等23人涉嫌受贿的两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梁锡全、周本财有期徒刑八年及七年,其他26名村官也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29名村干部被认定的受贿款项共计1600万元。
当地媒体报道说“据广州市检察院此前通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成为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群体。2012年查办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财务人员占查办总人数的48.4%。”
“这些村官掌握着农村集体组织的人、财、物,尤其是部分通过贿选上来的村官,手中的权力也变成其收回“投资”、捞取更大利益的重要工具。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形式趋向复杂,由过去一人犯罪逐渐向多人的窝案、串案犯罪转变。涉农犯罪多与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说了算有关。在很多村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都是村长和书记说了算,村民会议的平台形同虚设,且村务公开、村账镇记、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等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重大款项的管理,款项的使用、分配没有得到跟踪监督、审计。”
所谓“村民自治”的乱象是有目共睹的。像乌坎村那样书记掌权比卡扎菲统治利比亚时间还长的,并不罕见。像广州“珠江新城”所在地猎德村前领导贪了巨款出逃外国的也不是一个两个。
为什么要坚持这套所谓的村民自治制度呢?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政权就只建到县一级吗?可是,古代不是也没有乡政权吗?如今的人口、产业形态和财富总额岂是古代地广人稀时可比的?古代有宗族自治,现在有吗、能有吗?古代有告老还乡的乡绅主持乡村的公益、调解和教育等事务,现有哪还有告老返乡的“朝廷命官”?现在也不能和人民公社时代相比,那时的村(生产大队)和组(生产队)并非如其名称所示是纯粹的经济生产组织,而是一套严密的社会监管体系。当然那是非人性且不适合市场经济的,不足为训。
现在许多村庄流氓地痞逞凶,农民连鸡鸭猪牛都不敢养,盗笼偷猪无可奈何。派出所为什么不可以建到村呢?
看台湾电影《赛德克·巴莱》,日本鬼子占领山区原住民的部落后,哪怕是在“生番”的村社,也要建邮政所、派出所、商店、学校和医院。那是照搬日本乡村治理的模式。
最近,我去台湾南投县埔里镇桃米里参观“九二一”地震后的重建和村民自治。陪同我的桃米休闲农业区推展协会的总干事罗树海先生告诉我,台湾的村和里(乡的下级是村,镇的下级是里)是最基层政府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村里有自己的自治组织、不止一个两个,那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我想,真的自治组织,不论是按行业、按年龄,还是按志向、按兴趣,等等,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而与以一定区域为范围的行政性(带国家与法律强制性)的管理不是一回事。
如果政府的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正大光明地建到村一级,村官纳入公务员系列的管理考绩,乡村治理的乱象会少很多,至少运作要规范得多,责任也更明确。至于行政权力要村民和社会接受监督,这是不言而喻的。
(来源:鄢烈山的博客201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