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设立非保本浮动理财计划a募集资金,投资于定期存款;a同时为银行自有资金投资的资管产品b(非银机构)提供质押担保;a,b通过trs协议,将理财产品a的利息较低的定期存款收益与利息较高的资管产品b浮动收益互换。而b产品最终通过非银通道为客户融资。好多报道称这样就能绕开8号文关于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限制(35%,4%)。随着a规模的增加,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分母)确实扩大了,分母扩大了,非标投资就可以更大,但是同样也消耗了银行的自有资金,银行有那么多的自有资金?这个模式真的划算?
不是很了解,写了一通,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