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家庭取得的收入无外乎有两个来源,一是该家庭所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这里的资产指的是能带来收入的禀赋要素,如劳动,人力资本,土地等;二是通过转移性支付获得的收入,这通常来自政府和民间人士。农民收入增长相对较慢的事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但很多关注都是围绕着转移性收入,而政策措施也更多的在这个方向切入。但是,资产收入在农民的总收入中毕竟占主要部门,不仅如此,资产价值能够最大化也直接影响效率高低。这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着农民家庭的既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不仅直接促进农民福利的增加,也提升了经济的运行效率。但是,这方面的改革,从经历的时间和所取得的成就看,似乎明显滞后于转移性支付制度方面的改革。为何出现这种局面呢?显然,这是一个发人深思的话题。
我们不妨想一下,给定一个农民家庭的资产,给定其理性程度,那么他如何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呢?现有的研究已使我们认识到,资产的价值就是它所依附的产权的价值,产权的残缺与否影响资产的价值的大小。对于产权的一个看法是,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这样一来,一份资产的价值大小首先取决于其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是否完整。举个例子来说,劳动是农民所有的基本资产。强调按劳分配的中国对收益权的限制较少,所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就是体现对收益权的尊重。当然,这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事,在此之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劳动的收益权其实是残缺的。公分制似乎让我们觉得那时也是讲按劳分配的,但实际上对公平的过度关注常常使个人的所得与其贡献之间的相对性大为降低。劳动的使用权强调的似乎是劳动者能否使用其劳动来进行活动,而流转权似乎强调的是以什么方式使用。人们公社时期,劳动并没有从劳动者身上剥夺,但却被限制在农业部门,甚至在农业部门也是大多限制在集体生产中。因此,劳动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如今,这种状况得到了好转。不过,土地流转权在人们公社时期是完全残缺的,因为农民不能自由的出卖劳动给非农产业。“打工”的风行宣告了这一状况的终结。劳动的产权更加完整伴随着这一事实:劳动收入增加了。推而广之,其它要素的产权更加完整也能提升资产价值。
按照上面的分析,赋予农民家庭完整的产权是有利于提升效率和农民的资产收入的。但这一做法受到了相当大的阻碍。受损利益集团的抵制自然是一个强有力的因素,但我们这里忽略这一因素而将问题集中到这一点上:农民的理性程度有限是否会对这种激进式的做法产生挑战。的确,我们不能忘了:人是有限理性的。对于近日所做的决策,站在未来的时点上看,我们可能会后悔。现在的问题是:农民的理性程度是否真的低于其它群体呢?考虑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接受培训的水平,农村市场的发育程度,一些人有一些悲观的担心。但是,我们却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入城打工,而城市的相对成熟的市场化环境难道不能提升农民的市场化意识,进而提升其决策能力吗?我觉得,大部分农民的理性程度并比其它群体低,因而直觉上的担心而扼杀改革才是对农民最大的伤害。
不过改革总是会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帕累托改进并部是总能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一场对具体分配状况的选择可能也会使改革举步维艰。对农民的理性程度的担心总是得到了以下群体的大力肯定,如从农村土地转为非农用地中得到好处的地方政府官员,地产商,自以为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