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和CFR条件下,中国出口商与外国买家之间,就THC和ORC费用谁承担的问题,经常会出现争议。要化解争议,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 什么是THC和ORC?
2.  FOB和CFR有否关于THC和ORC费用承担的约定?
3.  FOB条件下,装货港的THC或ORC谁承担?
4.  CFR条件下,目的港的THC谁承担?
 回答问题1:
回答问题1:
THC即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码头处理费)的缩写,是指由船公司向交货人或收货人收取的费用,用以抵偿船公司在装货港或目的港需要支付给码头或者中间作业经营者的货柜码头装卸费用及其他有关处理货物的费用。THC可分成装货港的THC和目的港的THC。
ORC即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s (装货港处理费) 的缩写,是THC的衍生品,涵义与THC相同,船公司对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集装箱海运出口的部分航线上,以ORC替代THC。
 根据香港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的公开资料,在一九九○年以前,船公司习惯只收取单一收费,当中包括所有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一九九○年以后,大多数船公司实行分项收费,分别征收运费及货运码头处理费(THC)。这做法有两个作用:首先是有助于提高航运收费的透明度,使发货人可以知道他们支付给船公司和支付作为在装卸货柜港口处理货柜的费用分别有多少;其次,有助保障船公司免受币值波动的影响,因为货柜码头营办商通常以本地货币收取货柜码头处理费,而船公司则习惯以美元收取运费。
回答问题2:
 明白了THC和ORC作为装货港和目的港之码头处理费的性质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考究FOB和CFR条件是否有对码头处理费的划分做出规定。因当前的国际货物买卖大多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两个版本关于FOB和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2010版本规定得更加细致一些。因此,笔者将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下表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FOB和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的对照说明。由该表可知:
 第一,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简要概括如下:
1.运费由买方承担;
2.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则以货物运到船上之时作为费用划分的分界线,即:货物运到船上之时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到船上之时起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在CFR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简要概括如下:
1. 运费由卖方承担;
2. 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则以货物运到船上之时作为费用划分的分界线,即:货物运到船上之时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到船上之时起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但根据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答问题3:
 根据上述对FOB条件下费用划分的分析,可知:
 装货港的THC/OR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前产生,所以,FOB条件下,装货港的THC/ORC应由卖方承担;
 目的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后产生的,所以,FOB条件下,目的港的THC由买方承担。
回答问题4: 
 根据上述对CFR条件下费用划分的分析,可知:
 装货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前产生,所以,CFR条件下,装货港的THC应由卖方承担;
 目的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后产生的,所以,CFR条件下,目的港的THC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运输合同约定由卖方承担目的港THC的,则由卖方承担。
给中国供应商的法律提示
1. 无论FOB还是CFR情况下,装货港的THC/ORC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中国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考虑该价格因素。
2. 认为FOB情况下,买方承担运费就必然承担THC或者ORC的观点是失当的。该观点是对THC费用性质及FOB条款涵义的误解所造成的,中国供应商应予注意。
3. 认为CFR情况下,卖方必然承担卸货港的驳运费、码头费用的观点也是失当的。卖方可以通过在运输合同中排除承担,以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而实现自身的免责。所以,CFR条件下,卖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运输合同由卖方签订,船公司往往在格式条款中要求卖家承担目的港的码头费用,若卖方不拟承担该费用,应在运输合同中排除;若船公司的格式合同不容更改,则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补偿该费用。
4. 上述关于THC和ORC费用的承担适用于买卖双方仅约定FOB或CFR条件,且没有对THC和ORC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事实上,对于THC和ORC的承担,买卖双方是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另行约定,且该另行之约定较FOB或CFR条件有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