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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7
履行FOB合同,开证与备妥货物何者应为先?   
    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荷兰B公司与2003年2月3日签订了一笔销售花生仁的合同,合同号为S/C940323.合同中只要交易条件规定:"Name of Commodity:Groundnut Kernels;QuanUty:5000M/T;UnitPrice:US$715/MT FOBDalian;Total amount:$3 575 000;Time Of shipment:Apri/May,2003;Payment: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the L/C must be opened 15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 (品名:花生仁;数量:5000M/T;单价:每吨715美元FOB大连;总金额:3 575 000美元;装运期:2003年4/5月;支付方式: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日前15天内开除.)
    签约后,为了使B公司能够及时开立信用证 ,A公司在2003年2-3月间先后三月邀请B公司派代表到大连看货,但B公司代表每次都认为A公司所准备的货物不符合标准,并因此拒绝开立信用证.2003年5月31日,B公司通知A公司,称其将不再派船转运货物,并要求解除和合同.A公司与6月31日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50万美元.B公司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提交仲裁.争议中,A公司认为再FOB术语下,虽然卖方有义务保证在装船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时就备好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公司拒绝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A公司有权就此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共计50万美元,并称此索赔金额都是其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计算依据是:由于B公司的违约,A公司不得不将该合同项下的花生仁榨成花生油出售,花生油销售总金额2 575 000美元,其他收入为500 000美元,因此,其所遭受的 损失总计为合同总金额减去油价与其他收入之和所得差额,即3 575 000-(2 575 000+500 00)=500 000美元.而B公司则辩称,在双方长期的贸易关系中已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法,即:B公司的开证时间应在其认为A公司的货物合格之后,而且,卖方先后三次邀请B公司验货的履约行为表明卖方对此习惯做法是认同的.B公司最终拒绝开证是因为A公司所备货物直至5月31日装船期满也未被认为合格,因此,B公司有权不开立信用证,其不开证行为没有构成违约,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 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卖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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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7 09:05:06
双方都有过错。。。怎么办啊?。。大家讨论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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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7 13:14:57
还没学过,先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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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8 14:51:17
赞成:A公司认为再FOB术语下,虽然卖方有义务保证在装船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时就备好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公司拒绝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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