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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 1
201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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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A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提单的抬头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US”,该信用证经通知行B银行保兑后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在装货后交单给B银行,B银行议付后,将单据寄往A银行索偿。A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B(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做必要的背书)。B银行拒不接受不符点。对此,B认为:尽管单据已经退回给B银行,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没有被退回(因为单据没有被背书给B银行)。据UCP500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未能退单给寄单行和/或保兑行,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因此,尽管早先提出过不符点,A银行必须副宽或履行信用证。
问:1、请解释本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正确与否,并说明正确的处理方式。
2、如果B银行为议付行,而非保兑行,那么本案例的处理是否会有不同?
3、在不同的价格术语下(譬如:在FOB和CIF下)是否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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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5 17:25:39
1、开证行若想退单,必须背书转让才可以。
2、若B行是保兑行,它没有追索权,若仅仅是议付行,则有追索权,可以向出口商追索议付款。
3、不同的贸易数术语处理,个人觉得没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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