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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7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例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ST派神在2008年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指出:“本届董事会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1形同虚设,致使犯罪分子再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事实是这样的吗?ST派神幡然醒悟了?认真分析一下2008年年报,真相即刻揭晓。虚假利润,就像幽灵一样,继续缠绕着ST派神。与以前不同的是,2008年的会计处理表象是合理的,但没有如实反映交易的本质,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以资抵债的会计计量
  在2008年年报中,ST派神的无形资产增加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使用权“系根据本公司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三毛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土地抵偿欠付本公司的款项。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44242500元系根据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甘方估字[2008091]号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三毛集团是ST派神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述信息,如果不存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会计处理比较容易,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收账款”;如果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则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回到年报,看一下这四个账户的明细账,就可以看出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如实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
  1“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坏账准备”明细账如表1所示。
  表1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大幅度减少,坏账准备被巨额转出。
  2“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中的“坏账损失”明细账2008年度的余额为-31935873.38元,年报中没有详细披露这次以资抵债交易发生后,冲回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但从表1和年报,可以判断冲回的金额为3065.39(2019.94+1045.45=3065.39)万元。
  3应收账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款项共27066441.29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9394.79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其他应收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对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共计19366583.94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0454539.15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4“无形资产”账户的“土地使用权”明细账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度新增44 242 500元的土地使用权,与前述吻合,即为三毛集团偿债所转让给ST派神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在ST派神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中,双方同意以评估值4 424.25万元为依据,抵偿三毛集团占用ST派神的资金4 643.30万元,不足部分219.05万元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归还。2008年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月17日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
  通过各账户明细账和《以资抵债协议》,可以看出,ST派神在以资抵债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增加无形资产4 424.25万元,增加库存现金219.05万元,减少应收账款4 643.30万元;转出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3 065.39万元,转回资产减值损失3 065.39万元。
  以资抵债的会计确认
  会计处理有两个很重要的步骤,即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上述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计量没有问题,会计确认,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则需要进一步验证。这里主要分析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
  为了保证“以资抵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ST派神考虑得相当周全。在《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抵债的报告书(修正草案)》(2008年11月26日公布,以下简称“报告书”)作了详尽的披露。无论是董事会、独立董事,还是独立财务顾问,都对该交易事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正面意见,这样看来,以资抵债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了。
  至于合法性,该报告书中披露了律师结论意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所必备的协议、文件齐备,内容真实合法,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由此看来,上述以资抵债交易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本身合法性,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而且从会计计量上看,ST派神的会计处理是没有瑕疵的。
  但是,从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上判断,就不难发现,“以资抵债”的会计处理是站不住脚的。
  百密一疏。ST派神在2008年报和报告书中都露出了以资抵债交易的瑕疵。
  ST派神“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立即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同时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契税,于2009年1月19日取得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下达给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通知书明确指出三毛集团面积为37 592.39平方米的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手续,通知西固分局接此通知后,完成土地登记注册发证工作。三毛集团已按有关规定将申请和相关文件提交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答复,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三毛集团该宗土地在取得宗地图四至单位盖章同意后,将进入土地公示阶段(一个月),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土地证。”
  报告书在“交易标的介绍”部分披露:“由于本次以资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均由三毛集团以划拨方式取得,故就目前来说此宗土地使用权尚属国家所有,没有明确客观的账面价值。三毛集团必须取得此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本次以资抵债交易。三毛集团在因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而无法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从而导致一直无法实施以资抵债方案的情况下,2008年4月提出将上述拟抵债的土地全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由三毛集团抵顶给本公司的解决方案。2008年10月,该方案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08年11月14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给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结果初审意见》,审查确认了该宗土地评估事项。2008年11月24日,三毛集团取得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评估备案,并同意对上述拟抵债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在年报“董事会公告”部分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三毛集团用于抵债的土地产权证手续正在办理中。”
  由此看来,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三毛集团获得以资抵债交易中被其转出的土地使用权。换言之,三毛集团在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把这一貌似已经归属自己的资产转让出去,偿还自己的债务。更有甚者,ST派神在根本就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自己的无形资产,不仅如此,从表2可以看出,ST派神还对该项资产进行了摊销;更让人迷惑不解的是,ST派神堂而皇之、顺理成章地将以前的坏账损失冲回,金额与2008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3 365.92万元)相差无几,超过了利润总额(2 929.17万元)。
  这样,就不难推出:如果没有前述的会计处理,ST派神2008年报中的净利润为负(不排除,其采用其他方法调节利润),那么2007年的盈利,对于脱帽来讲,可谓是功亏一篑。
  结论
  2008年4月,ST派神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一古训在这儿失灵了,被ST派神挡在门外。ST派神的这一做法,发人深思。
  关于资产的定义、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笔者认为,这些基本的知识和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是再清楚不过了;作为“守夜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是心知肚明。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只有一种解释:两者形成了合谋,争取早日脱帽。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为什么拖了数年、没有解决的债务问题,竟然会在2008年的最后36天内,一下子解决掉了。一块没有土地证的土地,既帮助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又增加了债权人扭亏为盈、早日脱帽的几率。妙哉!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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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7 10:37:41
案例一:闽福发(000547)

闽福发年收入只有2~3个亿元(实际上真正的收入估计连1个亿元都没有达到),但近几年货币资金一直保持较高余额,甚至超过了年收入额,而且闽福发的货币资金很有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货币资金3550万元”外,其余基本都是银行存款,而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没有受限的。而实际上,闽福发大股东的股权早就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闽福发截至2005年半年报,资产总额11.08亿元,股东权益.4.60亿元,资产负债表58.48%,而这只是账面数,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虚假资产,笔者怀疑闽福发早已资不抵债,在此背景下,竟然还有2个亿甚至3个亿元无受限的银行存款,只能断定这些银行存款实为虚构或早已受限。

案例二:明天系

与德隆系齐名的明天系最近也传出资金链绷紧的传闻,明天系实际控制人是肖建华,其核心企业是明天控股,据该公司网站介绍: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是以IT行业为龙头,基础工业为后盾,产品开发和资本运作为两翼的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现有20多个高科技控股公司,其中六家为大型上市公司。与明天系有染的公认的上市公司有华资实业(600191.SH)、明天科技(600091.SH)、宝商集团(000796.SZ)、爱使股份(600652.SH)、西水股份(600291.SH)。

2005年半年报披露,明天科技9.29亿元现金,华资实业5.60亿元现金,爱使股份10.30亿元现金,而三家公司总资产分别为29.37亿元、23.12亿元、32.22亿元,众所周知,明天系掌门人是资本运作起家,如今旗下上市公司有如此巨额现金令人生疑,尽管煤炭投资收益明显,但却不足以支撑整个系的现金需求,而肖建华等资本运作高手对现金需求是非常旺盛的,因为这几年熊市使大多数的同类资金链断裂,在这种背景下,明天系居然手握25亿现金岂不令人生疑,在这巨额现金的背后怀疑又是一家家的金花股份(金花股份最近承认虚构巨额现金、隐瞒巨额账外借款)。

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明天科技2005年第三季报显示其货币资金余额增加至16.79亿元,据该公司三季报称“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1亿元,但查遍所有的公开信息,不能知道这笔巨额资金的来龙去脉,明天科技称货币资金是公司在建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和必要的生产流动资金,而明天科技截止第三季度共实现收入5.11亿元,资金负债率尽管不高,但也有55%,欠银行贷款14多亿元(包括应付票据3亿元),海吉氯碱项目一期总投资也只有17亿元,明天科技为何要一次性准备如此巨额的现金呢?实际上,半年报并没有海吉氯碱项目,资金余额也高达9.29亿元,因此,我们怀疑这笔巨额现金涉嫌虚构或早已设定质押。

受限现金舞弊

某些上市公司虽然账上挂着大量现金,但这些现金公司无法动用,或者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可以动用。简而言之,这些现金是受到限制的。现金受限通常有以下特征:

1、 银行存款的数额变化非常小,如果能够看到具体某个账户的收付金额和余额,就更容易发现存款质押。

2、 现金充裕,但四处举债,甚至是贷款逾期不还。

3、 流动资金不足,但有相当多的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4、 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较大,但没有说明该资金对应的使用目的。

案例三:悦达投资(600805)

悦达投资2004年报现金余额11.88亿元,其中有外埠定期存款5.27亿元——人们不竟发出疑问:好端端跑大老远去存什么定期存款?且该存款无质押等情况。

截止2004年底,该公司资产总额61.8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1.88亿元,资产负债率63%,银行贷款31.66亿元(包括应付票据5.07亿元),2004年该公司实现收入11.88亿元,实现净利3982万元,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分别6.13亿元、-1.40亿元及-0.04亿元。2004年现金净增加4.69亿元。

2004年报披露: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悦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净额(悦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扣除公司及子公司占用悦达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合计为22,629.00万元。其中:本年累计增加138,246.84万元,本年累计减少144,899.44万元,全年平均占用净额48,809.61万元。

2005年半年报显示,货币资金余额减至9.22亿元,经营性现金净流出4.64亿元。货币资金中有5.25亿元是其他货币资金,附注称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中为办理承兑汇票抵押存款金额51910.50万元、信用保证金存款659.44万元、外埠定期存款3.24万元。而2004年报中11.88亿元中有9.37亿元是其他货币资金,附注称: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中为办理承兑汇票抵押存款金额26429.50万元、信用保证金存款2639.19万元、外埠定期存款52700.00万元。

至此,可以百分之百肯定悦达投资外埠定期存款5.27亿元实为虚构或已设定质押,造假目的是掩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违规行为,

案例四:广东明珠(600382)

广东明珠2001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主业是阀门、发电设备及建筑安装等。

我们下载了该公司近三年又一期定期报告,发现该公司与金花股份一样,货币资金差额非常小

根据2005年半年报,除了2777万元是受限履约保证金外,其余货币资金均是没有受限的现金或银行存款,至此,我们根本就不要再作其他分析就可以断定至少有5亿元货币资金是虚构的,我们怀疑2001年首募的31954万元资金基本被关联方占用。

案例五:桂林集琦(00750)

下表是桂林集琦近五年来的货币资金余额状况,大家可以发现自2001年以来,该公司都有上亿元的定期存款存在,尤其是2004年以来,货币资金一直在1.5亿元至1.7亿元之间浮动,但2005年半年报定存余额高达1.5亿元,非定存银行存款只剩下1017万元,这说明么什么?第一,该公司资金链已高度绷紧;第二,历年来的定期存款都已质押,但是历年来的公开信息均对此没有披露,笔者怀疑如今不是隐瞒定存质押事实,而是这1.5亿元定期存款早已不存在,桂林集琦涉嫌虚构巨额的现金

2001年该公司货币资金附注称14000万元已质押,但自2002年以来就没有披露定期存款质押事实,包括银行借款的附注也没有定期存款质押的说明。桂林集琦2002年曾因在2000中报虚构收入、虚增利润以及未披露担保合同受到证监会处罚,以下是处罚公告披露的违规事实(证监罚字[2002]8号),其中提到桂林集琦将配股资金5000万元存入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以此存款(定期存单)为质押,为集琦荣高担保贷款,截止2000年6月30日,集琦荣高贷款余额为7960万元,桂林集琦在2000年中报中末予以披露此事项。

这说明桂林集琦隐瞒巨额定存质押违规行为早已经就有了,但是笔者感到纳闷的是,此举已暴光了,公司还敢屡犯不改?而且该公司审计师是知名事务所,已连续审计了八年,对此违规应该是非常了解的,为什么没有发现该违规行为?

2002年1月,桂林集琦公告称:到2001年底公司大股东桂林集琦集团归还对公司欠款7300多万元,占其占用款的50%,未能全部履行其还款承诺。 桂林集琦集团共占用上市公司1.48亿元,公司曾承诺2001年底前归还80%的占用款。但到04年报,笔者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方没有占用上市公司一分钱,反而是上市公司占用了关联方160万元。一切都已明了,在桂林集琦隐瞒受限甚至虚构1.5亿元定期存款背后是大股东假还占款。

这是桂林集琦近五年多来的净利润,大家可以看到,2000~2003年都是微利,2004年暴出巨额亏损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005年第三季报披露该公司累计亏损2602万元,但2005年12月28日该公司发布预盈公告,称:

鉴于公司已于2005年12月27日与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给魏公元鼎,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680万元。通过此次交易,公司预计可获得约5000万元的收益。鉴于此,本公司2005年度业绩预计为盈利。

这种故事,也许只有白痴才能相信!笔者怀疑桂林集琦不只是隐瞒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历年来的收益是否真实也非常可疑,包括这笔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我们将继续关注该公司财务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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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7 10:38:15
美国会计造假事件引发的思考与借鉴
  美国自2001年底惊现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后,2002年又相继出现了施乐公司、世通公司、默克制药公司等一系列重大会计造假事件。这一系列造假事件:一方面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美国股市,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造成极大破坏;另一方面美国相关机构积极应对,掀起了规范市场的风暴,对美国的会计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其中有许多教训及经验值得世界会计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进行深入的思考。

  目前,会计职业界所面临如此巨大的诚信危机,可以讲在会计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处理得不好,对会计职业的发展,和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都将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将严重阻碍会计的发展。

  一、美国会计造假案暴露出的制度缺陷

  美国号称拥有全世界最透明和最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被认为具有最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资本市场。然而,就是在如此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其会计造假的问题仍层出不穷,会计诚信问题暴露无疑,这就不得不产生美国市场监管制度依然存在一定缺陷的怀疑,特别在如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制度保障方面必有严重不足。如果我们对其做较为深入的分析,就能发现这种制度性的缺陷是导致会计造假的根源。

  1.会计准则制定及财务报告披露方面的缺陷。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交易性质日趋复杂,都要求会计准则不断推陈出新,快速出台适应新经济情况的新准则。同时,现行的会计准则有两种制定导向,其一是美国制定“公认会计原则”所遵循的详细的“规则基础”,其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遵循的“原则基础”。由详细规则形成会计准则较为详尽,可操作性强,需要较少的专业判断,但存在易被规避、重形式轻实质等缺陷。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重实质而轻形式,但要求公司专业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在安然造假事件中,安然公司就是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特殊目的实体”,把本应纳入合并报表的“特殊目的实体”排除在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之外,从而高估利润,低估负债。而美国会计职业界关于如何报告“特殊目的实体”已争论了近二十年。安然丑闻惊曝后,人们对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制定导向等提出了质疑。

  财务信息的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当局的重要纽带,财务信息的披露应具有可理解性及决策有用性。安达信主席在安然事件反思中沉重地指出:“安然披露了大量的信息垃圾……不能长期忍耐资本市场上的财务报告系统只提供大量复杂的有关过去发生过什么的信息,而不顾一些理解能力有限的投资者理解当前正在发生什么和未来可能发生什么的需要。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应转向一个更动态更丰富的模式上来。”美国前证监会主席L.PITT亦尖锐地指出:美国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了,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大部分财务信息披露很复杂,难以为信息使用者理解。为此,不少有识之士呼吁以安然事件为契机,重新审视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与制度模式,并对财务报告的披露机制予以改进。

  2.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中,股票期权是激励机制的核心。安然等一系列造假事件说明股票期权还存在着重要的制度漏洞,在有效保留股票期权对企业经营者激励的同时如何防范股票期权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以及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的基石。如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名独立董事,而审计委员会的7名委员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安然丑闻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万能。在世通会计造假案中,审计委员会有4名成员,2001年召开了5次会议,却未能发现公司存有重大财务问题,直到内部审计人员向他们通报时方才得知。由此可见,若审计委员会不能勤勉尽职,难免成为一个摆设。

  3.会计行业监管制度的缺陷。二十世纪七十年代,AICPA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全面介入,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成立了公共监督委员会,试图代表公众利益来对AICPA上市公司业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管,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这种以公共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得到了美国国会和SEC的认同,公共监督委员会亦成为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标志性组织。

  然而,在美国相继发生的一系列会计造假案中,著名的“五大”事务所几乎均有所涉及。虽然“五大”事务所不论人才素质方面,还是职业经验方面,在独立审计界都是无与伦比的。但“五大”在会计造假案中的表现,引发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的信任危机,这充分暴露了美国所谓的自律监管制度机制的严重缺陷。

  二、会计造假事件对美国会计业的影响

  自安然事件后,布什总统和美国国会、美国会计总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等机构迅速反应,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相应对策。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下称《法案》)。7月30日上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上述法案,从而使其正式成为法律。《法案》的颁布,试图重新提升市场对会计职业界的信心,同时,必将对美国会计业和资本市场的运行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表现在有效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

  1.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法案》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AICPA的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可有2名是或曾经是注册会计师(但不得在会计师事务所分享利润或领取报酬),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界人士。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的注册费和年费。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制定或审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独立性准则及其它与审计报告相关的准则;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等。

  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最具历史性的重大改革,它结束了美国100多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标志着新的行业监管模式的到来。

  2.准则制定导向:由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法案》108条授权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公认”的目的进行认定。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满足《法案》规定的下列条件:(1)民间机构;(2)由某个理事会管理,该理事会大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里未曾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或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关联;(3)经费获取方式与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相似;(4)采用多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对变化的实务快速反应;(5)制定准则时必须考虑准则要跟上时代趋势,以及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及适当性。

  此外,《法案》还要求SEC就美国财务报告系统如何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制定模式进行研究,并要在一年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法案》生效后, FASB积极应对,于2002年10月21日制定一份提议,要求各界人士就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如何能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及其对未来准则的影响展开讨论。

  3.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案》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案》第201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9种非审计服务,其中包括簿记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法律服务等。《法案》第203、204条还规定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注册会计师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以上规定,将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将战略目标重新定位于鉴证业务。

  4.提高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法案》扩大了审计委员会在内部会计监管中的权力,要求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直接对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必须监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得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前许可,注册会计师需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等。同时,《法案》第301条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进行了说明:每个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性是指除了在董事会的服务收取报酬外,不再向公司收取咨询、建议以及其它补偿性费用,不是公司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

  5.要求强化财务披露。《法案》的第四部分就强化财务披露主要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由SEC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业务的披露进行研究,以确定:①表外业务的范围;②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向投资者提供表外业务信息是否具有透明度。

  (2)由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报告中应包括:①管理层为财务报告所建立的适当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度的责任声明;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的评估报告进行鉴证。

  (3)由SEC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其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具有一名财务专家。

  (4)公众公司必须进行实时披露,即必须及时披露使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此外,《法案》还对加大公司的责任以及违法处罚力度、强化SEC监管权、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等方面做了许多新的详细的规定。

  三、会计造假事件引发的思考和借鉴

  近代会计审计史表明,资本市场发生的重大危机必然对会计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美国近期的改革措施,其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无论如何这种亡羊补牢的方法也不失是一种明智的抉择,特别这种改革措施的主旨都放在如何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相应机制方面。然而,美国会计造假事件的教训和美国在监管制度改革和完善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值得我们去深入地思考并得出有益的借鉴。

  1.关于会计准则制定导向方面的思考。目前由于会计造假事件的不断出现,所有有关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争论,似乎都倾向于否定“规则基础”的制定思路。但是,美国的这种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由“规则基础”向“原则基础”转变的做法,是否具有普遍借鉴意义,值得深思。美国安然和安达信等造假事件所唱出的会计悲歌,可以从另一角度说明中国的会计发展应该走一条自己的改革之路。

  笔者以为,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职业判断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准则制定中应处理好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也要有可操作性强的规则程序,便于会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我国现阶段会计改革的模式是《企业会计制度》(下称《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并存。两者都用于规范会计行为,只不过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制度》倾向于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系统、详细规范,可操作性强,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易于被广大会计人员所接受。具体会计准则倾向于针对某类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原则性规范。考虑中国国情,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两种形式在会计规范中应当同时存在(葛家澍,2001)。

  但是,近年来采用会计准则已成为国际会计界的趋势。因此,从长远看,我国亦应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制定一个逻辑一贯、层次分明的概念框架。其目的在于明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特征等,它能在技术上保证具体会计准则的连贯性。没有一个理论框架的指导,很难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

  (2)根据新经济环境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及时制定新的会计准则。例如,由于企业竞争日趋激烈,有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淘汰,而有些企业则进行兼并和重组,以求生存和发展。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企业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兼并和重组等会计准则以规范会计问题。另外,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为安排职工福利、养老金计划费用将增加,亦应规定相应的会计规范。

  (3)对现行的会计准则应不断修订与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监管部门(规范制定方)与规范约束方(上市公司)之间的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对上市公司出现的每一种利润操纵方式,监管部门或制定新的会计准则予以约束,或对原有会计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但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出现新的规避规范约束的方式。因此,监督部门应对现行的会计准则不断修订与完善。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整和详细的、可操作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原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尚存在许多不足。大多数上市公司仅仅是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的最低要求来进行信息披露,很少有公司愿意及时地披露自己在生产经营和资产兼并、重组方面的最新情况。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片面披露甚至不披露。为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表内项目”,而且需要披露更多的“表外项目”,披露应强调反映交易实质及风险;应加强财务报告预测和决策功能,使报告的前瞻性与历史性达到统一;证券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监管和跟踪核查,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操纵市场、隐瞒重大信息。

  3.不应神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进一定数量独立董事,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管理层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有助于防止管理层舞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美国会计造假案说明,不可神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暴露的琼民源、ST郑百文、红光实业、银广厦等恶性会计造假事件,其原因之一是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形同虚设。为此,中国证监会分别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笔者认为,应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中防止会计造假的作用进行恰当评价。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首先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独立董事聘任以及获取薪酬等环节上如何保证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二是应尽快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考核机制、诚信监督评价体系,以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

  4.干预审计委托模式,提升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和公正。然而,安然事件却也反映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某些缺陷,及其所造成的弊端。

  独立审计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是所有者委托社会中介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从而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我国《准则》虽然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审计机构”,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不利于大股东和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的最终提议将遭到否决。独立审计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而在我国会计市场不够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审计师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为此,笔者以为,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干预审计委托模式以提升审计独立性:第一,扩大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修改《准则》,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审计机构”改为直接赋予审计委员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第二,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

  5.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增加违规者造假成本。由于我国尚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使中小投资者较难向侵害自己利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责任者索取赔偿。同时,我国证券立法中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中对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等。对于责任人应受的刑事处罚,在1997年3月所修订的《刑法》中亦有明确规定,如第160条和第161条指出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所应受的刑事处罚;第229条指出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应受的刑事处罚。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虽有一些概念性的说法,却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如《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律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应尽快健全和实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追究刑事责任“三管齐下”,增加违规者的造假成本,才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喜的是: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标志着建立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工作已经启动。

  总之,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为此,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律师、新闻媒体、中小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的政府官员在内的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诚信教育。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职业道德规范发生冲击时,只有全方位的诚信教育,才能使理性的“经济人”选择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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