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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此情况谁会不取呀,可能有人取了三笔走,也是盗窃嘛,可能取款人根据不清楚是扣了多少款,因为选择不用水单,也不查余额.
我之所以说这大司法地震是因为过去司法行政化造成的那些类似案件又坚决无期徒刑判决还呆在牢中的那些"许霆"是不是可以获得重审的机会呢?
一个无期徒刑到五年的过程居然是司法程序上不同解释得出的结论,那么我们的司法公正如何体现?看看过去的案例,有多少是"大炮打蚊子",结果治标不治本的样本就尽出风头.
我晕,今天没见到百度有关于“许霆案件”的新闻,是不是想淡出我们的视线啊,这可是一个货真价实的深水炸弹啊,绝不能让它成为哑铃。
如果我是这法官,我会在此案件上选择双方追究责任,而不是一味强调弱势一方的责任
宣判如下:银行不单不能追回损失金额,还要加倍奖赏当事人。
许霆不能用钱赎罪,因为170多次取款已经是犯罪行为,但是这不是破坏性的犯罪,应当判15年,法律的目的是让后来者自觉遵循有效法则,至于其案件本身的量刑大小并不重要。既然此案成为了法改的里程碑,我们应该给予一个明确的判决:刑不在轻重,而在于双方分担责任。如果银行的责任过失追究到位,这才能让后来者信服。希望这些能给司法新思考。
也许这还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老师说了现在不是那个夜不闭户的时代了。
要知道,把自行车放在车库被盗和把自行车放在远离房门的地方且没有上锁被盗,性质是不一样的。为什么要把银行的错误导致的人民的错完全怪罪在他身上?算不算是银行为他犯罪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呢?
90%以上的老百姓对此案的疑问兴许只说明了大家的道德与法律的不对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