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的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同时成为了金融业和互联网业的焦点。相对于互联网行业花样百出的“大招”,金融行业则着力于政策、监管和安全的考量,步子显得有些保守。金融行业的淡定源自于长久以来金融操控权带来的优越感,而互联网想要分一杯金融红利并不容易,未来互联网的制胜之宝,或许就在中间业务支付的盈利模式。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种主流声音
正如京东CEO刘强东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EMBA班演讲提到的那样,互联网金融现阶段只是做了银行不乐意做的业务。基于这个论调,大多数金融专家和观点都偏向于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相应的规则和政策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对传统金融业还是用户而言,都毫无疑问的起到了长远的互益作用。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势头太猛,以互联网的营销策略野蛮移植到金融领域,粗放的效用计算和标准给对于金融业而言弊大于利。但凡金融理财、投资产品都在估算成本、利息、收益,银行和产品的差异化体现在内容。而互联网金融则加入了激烈的营销、大众化、低端路线、舆论和品牌,气势往往超过了实际收益。就算全民都买“娱乐宝”,也不会有谁因买“娱乐宝”发财或破产,但是却能带动社会化的盲目行为。小额度的金融行为对整体和长久的金融进程影响并不大,但是余额宝、娱乐宝和其他“宝宝”产品所带来的金融业瞬间爆发式发展却带来了安全、风险和社会经济问题。传统金融是政策和主要经济体的重要支柱,既需要支撑社会经济,又要开拓自身业务经营;而互联网金融这样不按行业常规出牌的外来户,既不受金融政策制约,又不用负社会经济责任,哪有那么好的事?
热闹过了,然后呢?
传统金融业需要的是用互联网思维来改造变革自身,互联网业则需要以金融技术来拓展自身业务范围,这几乎成了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中庸之声的主要论调了。被集中出现的“宝宝”产品冲击眼球的人们似乎忘了,早在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各银行之间通过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已经实现了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进而使银行卡得以跨银行、跨地区和跨境使用。也就是说,互联网引以为傲的大数据运用,早已经被采纳到金融领域,并已经完成了基础渗透。这种基于数据集合分享的联动机制,不正是互联网平台化的具体体现吗?而且在账户和银行卡信息安全方面,传统金融业一直表现良好。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截流”的如商户姓名、产品分类、每种产品停留时间等深层次“软信息”,金融机构真的在乎吗?花样翻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功能大同小异,既绕不开互联网,也没法完全摆脱银行,换汤不换药的实质让人怀疑,这些互联网公司该不会只是利用金融噱头大赚一笔吧?还是那句话,互联网金融只是做了银行不乐意做的业务,至于这些业务以后会怎么发展,只能且看且珍惜。
各类“宝宝”产品的蜂拥出现或许只是金融领域的一波互联网浪潮,当潮水褪去,金融本质性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不管互联网巨头是假装糊涂,还是利用金融噱头进行新形势的互联网营销,金融互联网此时的发展都还在“互联网”过度,而“金融”不足的阶段。近期话题不断的娱乐宝与此前出现的中秋赏月险、雾霾险、爱情保险、脱光保险等性质并无不同,“噱头”大于实际收益。对于用户来说热闹过了,可是然后呢?
互联网金融底线在哪里
无论是传统金融也还是互联网金融,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集资是不能触及的底线。2014年3月下旬,人民银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其中明确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从根本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在最关键的盈利点上控制了银行业的绝对主导权。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了认定,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显然,特意增加的“各种途径”说明了,在短短的3年间,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互联网已成为非法集资案爆发新的集中领域,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已经存在非法集资,并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注意。
出路或许在中间业务支付的盈利模式
无论是P2P还是众筹,此类的金融行为和形式并不是互联网首创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形态都是从线下模式搬运到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作为平台和工具被基础化以后,形成了产业独立,从而诞生了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低成本优势,金融互联网在出现伊始就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行业的金融步伐都备受期待。无论是余额宝还是娱乐宝,面对市场和政策的双重压力,业务范围只能停留在“银行不乐意做的业务”层面。余额宝的出现刺激了银行新一批“宝宝”类产品的出生,当银行也开始插手以前不愿意做的业务时,互联网巨头们的应对招数只能是传统的互联网典型产品“娱乐宝”.
无法在存贷差利润的盈利模式下分一杯羹的互联网公司们,回到互联网的传统盈利模式,运营行为产生用户行为,依靠用户和平台赚钱似乎更靠谱。
基于此,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最终很可能仍是锁定在中间业务层面。互联网金融最终只能靠以优质服务、高质量产品为盈利基础,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只能是迅速夭折,脚踏实地不跟风,准确定位最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产品,才是制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