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包括长三角在内的诸多地区陆续发生了跨流域污染事件,表面上看其结果大多是“无疾而终”,也就是不了了之。但从实际效果看,与之前10年相比,这样的事件显然已经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种种压力,并在现行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下,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向污染输出地倒逼,影响当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的态度,从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对解决跨流域污染问题产生了一定实效。
在跨流域污染事件的案例中,最为典型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河流等流域内发生,其主要特征在于污染是单向的,也就是上游的污染排至下游,其中最为有名的例子当属2005年在吉林省吉林市所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在事件中,中石化一百吨苯类污染物倾泻入松花江中,造成长达135公里的污染带,给下游哈尔滨等城市带来严重的“水危机”。该次事件还直接引发了保护领域的最高问责,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随后转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第二种情况是在湖泊等流域内发生,其主要特征有所不同,污染是双向的,也就是流域内各区域间互为污染排放主体,也互为受污染对象。这样的污染事件频现于国内各主要湖泊。譬如,2007年太湖流域爆发严重蓝藻污染,造成无锡全城自来水污染。巢湖、滇池等也因为类似的原因而呈重度污染态势。
尽管以上两类跨流域污染事件在具体过程上有所不同,但都有相似的后果,那就是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究其实质,则都多多少少与流域内不同地区在发展中所过分强调的“功利性”有关。
譬如,在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化工企业明知道自身在生产上对周边生态环境有着较高的风险,但最终仍因为靠近水源地能节省成本等原因而将其危险品生产厂房建在松花江流域的上游地区,这样的“功利性”无异于一把高悬在松花江中下游地区头上的利剑,时时刻刻都有被引爆的危险。
类似的情况也都可见于其他跨流域污染的事件中,譬如,在太湖流域污染事件中,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沿湖密布各类高污染生产企业,尽管明知污染会波及自身,但各家企业仍都充分利用向太湖就近排污的“便利”,最后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如果我们仅从“功利性”角度来探寻跨流域污染的成因,这就有点将问题简单化了。实际上,跨流域污染的更完整表达是“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也就是说,只有当污染的主体和对象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或司法管辖权)时,才会发生跨流域污染事件。这就说明,在“功利性”触发跨流域污染事件的表象背后,实则有着更加深层次的原因。
这个原因也并不复杂,概括起来,就是失衡的地区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的“权责错配”。
“权责错配”的主要表现在于,央地环保权限倒置。中央在名义上拥有对各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最高权力,但实际上,这个权力是被各地区行政权力所消解的。
譬如,有关跨流域污染治理,从先前的国家环保总局,到后来的国家环保部都有明确规定,流域内各地区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排放,以及必须开展项目环评。但这些规定始终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这样一来,原本统一的、相对称的“系统性权责”就演变为受自然区位决定的“结构性权责”。处于流域内相对有利位置的地区就在环境保护上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譬如,相对于河流下游,处于上游的地区就有“权大责轻”的便利。在此情况下,“权责错配”以及跨流域污染事件也就不可避免了。
事实上,地区拥有环境保护的主导权,这一点本身并没有错。
以美国为例,州一级政府便拥有较大的环保权力,但研究表明,美国的地方政府却并没有因此而滥用自身手上的环保权力而放纵环境污染的排放。究其因,是因为,即便在短期某个地区因为向流域排放污染而受益,但从长期来看,这个地区终究会因为聚集太多的污染型企业而丧失其吸引力。接下来的结果便是人口和税源都逐渐流失,因此,没有一个州政府敢在此情况下擅自滥用环保权力。
然而,目前中国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拥有实际上的环保控制权,尤其是排污控制权。同时,受户籍制度影响,主要人口是无法在地区间随便流动的,这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在跨流域污染治理上较大的“自由度”,就是在环境污染的管制程度上“向底线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本地区污染的放纵,才是造成跨流域污染的根本原因所在。
当然,跨流域污染问题也并非没有解决之道,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央在十八大上阐释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后,地方政府显然已经从政治层面上逐步领会了这一精神,并将之付诸于行动。
以2013年引发公众极大关注的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为例,尽管按照惯例,这一事件最终也很快淡出公众视野。但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浙江便在全省境内发起声势浩大的“五水共治”行动,清洁省内各主要河道,其中透露出来的信号无疑颇有探索解决跨流域污染问题的积极姿态。
此外,从近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来看,中央显然已经关注到了在跨流域污染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着手进行调整。比如,在新近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最新修正案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在区域间建立“生态补偿”的制度。
以上这些都表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在积极找寻通过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来解决跨流域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此而言,也许,现阶段频频发生的跨流域污染事件本身就是通往最终改革的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