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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编译 / 龚珊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反作用于经济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3.63×106hm2,耕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若按照农民人均0.05hm2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357万~429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人。

       

          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产、生活和发展的保障。“如何提高失地农民对目前生活状况的满意度”、“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汤育春等人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对策探讨。研究发表在汉斯《社会科学前沿》2014年6月的期刊上。

       

          汤育春等人通过对南京市江宁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运用结构性访谈的调查方法,主要调查5个部分——引导性问题,当时的拆迁安置情况,目前的职业与家庭收入情况,医疗、就医情况,对社会保障的了解情况及个人保障意识。

       

          初步结果发现,失地农民的总体生活满意度不高(如图表)。对此,作者提出两点建议: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消费支出;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环境。其中,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还需ZF部门支持,从吃饭和食品、医疗教育等方面着手。

       

       

       

       

          通过深入发掘居民社会保障情况。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文中给出五点建议:1)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体系;2)建立高效互动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3)努力开发乡镇企业和社区中的岗位;4)对失地农民就业提供必要的行政措施,如部分岗位失地农民的就业优先政策;建立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5)改善失地农民的工作环境。(详细分析请查看原文)

       

          经过在南京市江宁区的调研后发现失地农民自身社会保障意识不足,没有主动去了解社会保障,仅有的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已经享有的补助层面上。同时ZF等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多问题。汤育春等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应在于土地征用后为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生活保障,让他们在享有生存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发展权,真正达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因此对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作者建议:

       

          一,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项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且设置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正规养老保障制度不应排斥非正规养老保障安排,现在仍须继续加强家庭保障的作用。

       

          二,设立相关机构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文中提到,南京市ZF应在此方面做一些工作,比如,各级ZF(村、镇、区)都要有专人负责失地农民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或由ZF牵头组织一定规模的法律援助组织,专门负责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打官司),收费可适当降低,使失地农民在利益受损时也能依法夺回权益。

       

          三,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可建立适当符合区域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一些列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和高效性。


        查看原文请点击:http://www.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aspx?paperID=13720

        本文版权属于汉斯出版社(http://www.hanspub.org/),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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