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后新成立的非国有企业所得税都归国税局”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还没有人回答,现尝试回答如下:
该问题涉及到《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及相关文件。2001年底,中央政府调整所得税分成方案,在2001年前所得税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2002年起除少数企业所得税外,所得税按照5:5(2003年后按6:4)进行分成,从而成为共享税。
为了与上述政策调整相适应,将新设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全部交给国税局来进行,也就包括问题中的非国有企业了。实际上,无论是由国税局还是由地税局来征收,其收入都要经过相应的分成到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不会涉及到地方与中央财政利益的根本改变。
要说明的是,分享方案调整后,中央财政将会集中一部分收入,用以支持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东部地区的财政利益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