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鉴于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和生产模式,中国农村应该推行合作经济。面对目前合作社存在的种种问题,应提出新型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并解答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新思路。
推行农村合作经济要实现“三结合”
第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不支持大规模家庭农场发展(东北等少数地区除外),为适应集约化生产模式的需要,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应该实行合作经济。
第二,推行合作经济,一定要实现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和信用合作“三结合”。联系这三者的纽带是信用的合作。生产合作的品质提升有赖于技术指导;销售合作的实现需要获得ZF市场信息的指导,以及信息技术对产品销售的引导;信用合作的实现则基于新型的信用互助社的建立。通过信用互助社来对接正规金融,重新构建合作金融体系。这将是一种有别于目前国内以及国际上合作金融体系的新体系。
第三,为什么我国的合作社会异化?最大的原因是ZF干预过多,以致农民未能拥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缺乏经济民主就无法实现合作经济。ZF应该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植,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之内,给予农民更多生产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只有ZF发挥这两个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合作。另一个原因是农民从未在生产上真正当家作主,因而也较少真正地完全自主管理经济。因此,农民需要培养议事能力和学会民主规则,学会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和自我管理。只有解决ZF定位和农民自我管理的问题,合作社才不会异化。
探索新型信用合作模式
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提到,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探索信用合作的模式。信用合作不对外吸收存款放贷,实行社员出资分红和交易量返还机制,不对社员承诺、预设和支付固定回报。但是目前的各类资金互助社,均采用存贷利差的概念去经营——这就是异化。社员向合作社存入活期、定期存款以获得利息,合作社将利润按照股金和服务量向社员分红。这种运作模式本质上仍是存贷利差经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农村合作基金会,都因此而爆发风险。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新型信用合作可以引入承诺制、服务量分值计量法和对接合作托管行的外援融资模式。这种合作社可以称之为“农民信用互助社”。
所谓承诺制,是指社员实缴一部分资金,剩余部分不实际入资,而是作为出借资金的承诺。信用互助社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对社员的授信额度每年进行评审。当某一社员需要借款时,其他所有社员按照承诺制度,将其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转至互助社在合作托管银行(即互助社的开户银行)开立的账户,互助社再将此款项划拨至借款人名下。承诺制可减少互助社本身的资金池,降低异化风险。
服务量分值计量法用于计算收益。具体计算中,将出借款、贷款按照一定规则计算分值,最终统计的分值将成作为分红的依据。新模式下互助社的经营成本非常低,贷款收益几乎全部归为出借人。这类似于互助社范围内的“个人对个人贷款”。不同之处在于,并非个人直接对个人的贷款,而是多人对互助社、互助社再对个人的贷款,其中不再涉及存贷利差的概念。
引入外援融资的目的在于弥补资金不足。可将社员实缴部分的资金作为互保基金质押至合作托管行中,从而取得此正规金融机构一定倍数的贷款。作为互助社的开户银行,合作托管行的功能包括支付结算服务、业务辅导、资金批发和行为监督。融资的过程也是双赢的过程,互助社因群众参与评议而提高了效率,合作托管行因握有集体的互保金而降低了征信成本和风险。
发展新模式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合作社互保基金贷款面临体制难题。通过在四川的三年试点我们发现,现有的银行贷款品种中不包含此类贷款。监管部门应允许此类贷款的发放。
第二,合作托管行在履行账户管理、结算及业务辅导职能时产生了成本,承担成本的主体需要明确。可行的方案中,除了由互助社承担,还可由ZF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此类成本。因为,合作托管行是在代替ZF履行监管、服务职能。ZF对信用互助社的支持还可以表现为对合作托管行的补贴,即将对互助社的贷款计入涉农贷款补贴。另外,人民银行在制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时,也可将合作托管行提供给互助社的贷款纳入考量。
第三,由于互保基金不足以抵御农业面临的高风险,所以还可引入农业保险和ZF担保。这些机制和机构能够在损失发生时承担一部分风险。如此一来,就能将财政扶植与合作托管行对互助社的辅导结合在一起。
结语
课题重点介绍了互助社接轨正规金融的发展模式,提到在此模式下,没有存款概念、仅计贷款利息,使用服务量计量收益的分值计量法。这种模式实现了一号文中“不承诺固定回报”的要求。这种模式的可行性将通过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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