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从列宁模式到斯大林模式,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始终是这个经济制度的主体,这一制度特征甚至也延续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结近百年的曲折实践,笔者依然认同这一历史性选择,同时认为,我们必须更加充分地研究国有制,乃至公有制的优势和局限,以便改进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应当成为研究的出发点:列宁一开始设想的经济模式中,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与全体工人的直接管理不可分割。但是在此后的实践中,这个“二而一”的特点很快被割裂,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被坚持,工人直接管理却从国家与企业两个层次上逐步退出了基本制度的框架。最终,国有制变成了依靠国家官僚管理的体制。这一特征在斯大林模式中被强化,被极端化为极权体制;而在其他时间与空间,官僚体制的特点虽有所减弱,但基本框架从来没有改变,托洛茨基称之为“工人官僚”体制。事实上,这个体制如何保持官僚阶层与广大劳动群众的联系,始终是薄弱环节。
本质上为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何以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如此变异?这使世界上许多真诚的社会主义者百思不解。
答案必须从当代生产力所决定的劳动的社会历史性质中去寻找。既然劳动仍然是为谋生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么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在经济体系中就必然地处于持续的矛盾中,个人不愿意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它需要剩余劳动的积累)提供超出自己“养家糊口”的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这对矛盾在公有制的协作劳动过程中就会如阿尔钦与德姆塞茨所言,表现为“偷懒”的蔓延和普遍的“搭便车”心理[27]。协作劳动者为达成共同的生产目标,必须相互监督,以杜绝“偷懒”和“搭便车”行为;必须对每个个人劳动进行计量与核算,并且按照劳动贡献分配相应的个人消费资料以保持劳动热情,激励每个人努力工作。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按劳分配”原则。
列宁对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有深刻理解,他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初,必须实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策,使全体公民成为国家的雇员。国家必须对每个雇员的劳动实行统计和监督,以实现“劳动平等,报酬平等”。但是,列宁同时认为,这个统计和监督是可以由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工人共同来完成的。全体工人参加国家管理,因为经济过程的统计和监督已经变得如此简单,以至于每一个识字的工人都可以愉快胜任。[2](p460)列宁这一设想的后半部分显然是过于理想化了,它很快被十月革命后国家管理的严酷实践所否定。列宁和他的布尔什维克发现,工会和工人苏维埃在现代企业的直接管理不能制止纪律松弛和“自私自利”行为,它导致大面积的低效率,在国内战争的严酷环境下,这种低效率几乎是破坏性的。至于国家层面的工人管理,则从来没有真正组织起来。列宁由于工会在基层组织的低效率而对工会成为国家组织的目标从怀疑到否定,不得不将旧国家机器的官僚们请回来管理工人的国家。列宁当然知道官僚主义的危险,但他将这一切归咎于资产阶级的破坏和小资产阶级的恶习。现在看来列宁的这一判断理论上并不精准。
一个在近百年社会主义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只能到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中寻找根源。经济学对此的解释不复杂。公有制与任何经济制度一样,需要制度运转成本(交易成本),不计算这个成本,我们就不能理解它的真实情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许多人共同决策要比一个人做决策花费更多的成本,它涉及到公产成员“主观际”的协调,即使放弃“一致同意”原则,而采取“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策的成本仍然很高。在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的情况下,对每个个人劳动的统计和监督是劳动协调的基本内容,这尤其需要成本。考虑到个人在集体决策中也会“搭便车”,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可能产生的激励不兼容(浮夸、假数据和瞒报事故等),公有制经济的决策成本会非常高。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逻辑所做的分析,[28]对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完全适用。在小规模公有产权组织中,直接的共同决策虽然成本较高,还有实现的可能;而在大规模公产组织中,全体成员的直接共同决策因为成本太高,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委托代理制不可避免。
“代理人作为专业的管理者,代表公产主体同时行使财产管理与劳动管理两项职能,因此也就代表公产主体行使了对每个公产成员的排他性权利和对全体成员的劳动监督权,他成为全体公产成员中一个拥有特殊权利的个体而与所有人对立。整体对每个个体的矛盾演变为单个个体与整体的矛盾,全体成员的相互监督演变为一个人对每个人的监督。公产代理人的必然性其实早已经隐含在分工平等与决策平等的矛盾之中了。现代社会的分工创造了管理劳动这一专门职业,也创造了具有专门的管理科学知识与管理经验、管理技能的专门人才。按照分工平等的要求,专业管理者应当得到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岗位,以实现真正建立在“各尽所能”基础上的平等权利。这不仅对于他个人收入最大化是重要的,而且对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是重要的。然而,一旦公有财产的管理责权集中到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专门家手中,多数劳动者的决策主权就相对削弱,劳动者在集体决策中所拥有的权利就不可能再无差异。”[29](P16-23)
事实上,小规模公产组织往往也采取委托代理制以节约决策成本,但由于委托人通过全体大会对代理人直接选举和直接监督,仍不失为劳动者直接管理的模式。但是,随着公产组织规模的扩大,直接代理制不可避免地转化为更为经济的间接代理制,全体成员参与的民主合议制不可避免地发展成为民主代议制和多层次的代表会议制度。由于公有制内部委托代理的链条越拉越长,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社会距离越离越远,保障全体委托人利益即提高公产组织内部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国有经济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公有产权组织,在它身上,公有产权的在内在矛盾也表现得最为突出。
“从理论上说,国有产权制度同样存在着双向的多层代理关系,但事实上,那条自下而上的代理链非常微弱,这是由公产规模扩大集体监控力度减弱的经济规律决定的。因此,国有制表现为自上而下实行管理的强大财产权,却没有对应地表现为自下而上的劳动主权。当然,国有产权也有自己的监控机制,但那是在比亿万“公产成员”要小得多的范围内进行的,它节约监控费用,但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公产代理人群体的道德自律。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其双重身份(公产成员和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中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一面被突显,在与国有产权的结合中,主人翁迷失了自我。这样,在两个产权主体(生产资料的公有产权主体与劳动力的个人产权主体)之间,产权交易已经不可避免。也许列宁对此早有预感,他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将‘受雇于国家’。”[29](P16-23)
事实上,列宁当初对这一矛盾命题背后的深刻含义并没有清晰认识。这需要一百年的反复实践才能从理论上逐步揭示。
历史的事实是,无论苏联还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都是在一场由共产党人领导的人民革命之后。劳动者共同财产的管理人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多层次的代表选举制度产生的,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委托代理合约签订过程。用我们的术语,共产党人是“主动代理人”,[30]他们在深刻理解国家与民族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主动担当起历史重任,并且以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感动了上帝,得民心而得天下。共产党人给全体委托人的承诺是:民族独立、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始终不渝地履行承诺是这一主动代理合法性的根据。为此,执政党需要高度的道德自律,需要在自己的体制内构建严密的监督与控制系统,以防止大权在握的各级代理人化公为私、腐败堕落。由于自下而上的委托代理链成本过高,这个公产制度在保证劳动平等的本质关系方面效率不高,代理人脱离群众的可能性随时存在,稍有松懈就会泛滥,官僚主义倾向就会发展成为站在人民对立面的官僚制度,最终必然是官僚资本主义。
列宁意识到这种危险并提出若干预防措施,但却不能防止斯大林对官僚权力的滥用,更不能防止苏联体制最终因官僚阶层的倒戈而解体。20世纪90年代的“苏东巨变”让我们终于理解了这一体制内在逻辑的一种可能结局:主动代理人群体淡化了信仰,背弃了承诺,利用人民授予的权力给自己规定高额的“代理人报酬”,发展成为一个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特权阶层。他们的“崇高理想”就是,将非法享用的公有财产权永久合法地占为己有。大卫·科茨的研究表明,戈尔巴乔夫发动的改革之所以转向资本主义,其内在动因就是“党-国精英”的倒戈,因而称之为“来自上层的革命”。[31]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集中体现在“劳动平等”的本质关系中。[29](P16-23)公有产权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前提下分工平等、分配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和集体决策平等的经济关系。但这种平等关系是以承认天赋能力差异和努力程度差异为特征的,因此也顺理成章地承认分工的差异、分配的差异和发展的差异。这种工人阶级的平等观(从摒弃阶级的角度)承认劳动能力是个人天赋特权,因此马克思又称之为“资产阶级法权”。[1](P11)自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主张以来,这一主张深刻的内在矛盾很少有人系统地思考过。问题不在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是旧社会的痕迹,关键是社会通行的分配原则不可能被永远禁锢在分配领域。既然生产与分配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它们就应该通行同样的原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应该是逻辑的必然。进一步推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劳动能力更多地依靠后天的学习与训练,而在家庭之间存在分配差异和消费差异的情况下,家庭的“能力供应物”不可能平等,富裕家庭的孩子相对于贫穷家庭的孩子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它引致后天的劳动能力巨大差异,这种起点不公平必然对分工机会与分配结果产生巨大影响。劳动平等会自发地生产出越来越大的不平等,因此,传统的劳动平等思想,需要有当代学者“机会平等”理论予以补充。最后,在现代生产力进程中,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工不断深化、细化,分工平等与决策平等之间的矛盾继续展开,发展成为国有制经济中公产代理人与广大劳动群众之间的“临界平衡”,一种特别需要细心呵护的共生关系。
劳动平等的内在矛盾决定了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两难。一方面,社会主义本质上是普世大爱,其平等诉求没有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大二公”体现公有制的优越性,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是迄今能够实现的最优选择。另一方面,平等的范围固然重要,其实现程度更加值得关注。公有制范围的扩大导致内部运转成本的大幅提升,大规模公产组织劳动平等的实现程度会随着决策与协调成本的提升而明显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小规模公产组织中劳动者的平等权利更有保障,因而比大规模公产组织有更多优势。
笔者曾经从这一理论视角论证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基本的观点是:以公有制劳动平等的本质规定为标准,没有一种可能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最优的,更不用说十全十美。各种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地方ZF所有制以及多种多样的劳动者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经济等等,都有它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只是在特定的交易环境中才可以说具有相对于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优势,它只是对具体环境的具体选择,而不可能是在任何环境下皆优的唯一选择[32](P5-1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南斯拉夫共产党人的以联合劳动为核心的体制建设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伟大实验,它补充了苏联模式在公有制实现形式方面的经验缺失。当然,这个模式与苏联模式一样以失败告终,但正是这些可贵的实践,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探索进程。我们的体制改革一开始就强调公有制实现的多样化,强调国家所有制与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新的理论进展强调,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没有公有化程度的区别,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它们各有优势与缺陷,在公有制经济的整体中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按照这一理论观点,苏联模式和南斯拉夫模式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选择上都存在极大的片面性,因此不可能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