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但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2,收益分配上,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社会投资人在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后,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3,如果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4,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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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明天123 发表于 2014-7-9 21:45 能不能发行债券呢?就像19世纪美国建设铁路所发行的债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