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一词在整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用到最多的地方是探讨现代企业与市场竞争关系。理论首先从逻辑上提出对企业规模太大会导致的危险,因为垄断会扼杀市场竞争,从而阻碍技术进步与企业运行效率。历史上,大企业确实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形成于保持某种垄断者的地位。
令人庆幸的是,历史不缺少理性。
现代大企业能够容许生产力继续发展,可以分三点说明。奇异,大企业的市场势力增大并未消灭市场竞争;其二,大企业的发展没有妨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三,大企业具有更大的资本集中与科技进步的能力。企业规模巨型化并不等于垄断和技术的停滞。根本原因在于不仅继续存在者竞争,而且由于竞争者数目减少与实力加强,使竞争进入了更高阶段。现代大型企业的生产与发展,标志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化,标志着资本在向社会化方向自我扬弃。这一结果拓展了生产持续发展的空间。虽然大型企业之间存在着通过合盟垄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可能,但在市场竞争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这种可能性越来越不容易成为现实。
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的转型期,受计划经济当中过多的行政因素干扰,垄断在目前的经济体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带有行政性质的自然垄断以及正在逐渐增多的经济垄断。经济垄断作为竞争的伴随产物出现在所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当中,我国也不例外。探讨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特点以及发生的所谓垄断现象,具有很现实的践行意义。本文主要陈述我国垄断特点及法律体系特征。更精彩的案例解答随后奉上,敬请关注。
必须标明的观点提前透露:反垄断究竟为何物,值得各位探讨。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经济垄断又表现出三个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垄断的特点:
首先,中国经济垄断形式与数量呈逐渐增加态势。
一方面经济垄断形式多样,如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搭售和附加条件交易、价格歧视和联合抵制行为、强行交易行为等。最突出的便是一些大企业为了限制竞争而结成价格联盟,共同进行企业联合限价。例如1993年江苏南京市八家大型国营商业企业联合限定空调机最高价格;1994年黑龙江哈尔滨市5l家BP机寻呼台联合限价;1996年由小天鹅、海尔等9家洗衣机牛产厂家组织起来的生产价格盟约,规定各厂家统一对商场的供价;2000年康佳、TCL等九家彩电企业在深圳举行“中国彩电企业峰会”,签署“彩电同盟”协议;2007年方便面厂商集体提价等等。“这些行为实际上都已经构成了威胁市场竞争秩序的断行为,可能危害到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经济垄断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这种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厂商利用扩大规模来获得竞争优势的市场行为,尤其以兼并、联合以及购并等方式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据统计,中国2009年度作为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对象之一的并购交易总量已经超过澳大利亚,成为除日本外亚太地区第一。2009年和中国相关的大型并购案数量达到了历史最高位,而交易总量上也并未受金融危机冲击,和2008年基本持平,达到1664亿美元。反垄断领域多集中于企业并购即经营者集中范围内,这与我国当前产业发展特点相关,同质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厂商往往依靠扩大规模经济效应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连锁经营业、物流等行业同质化产品的市场特性,导致了厂商为扩大经营规模从而获得市场优势而进行并购。
其次,某些经济垄断是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混合性质的自然垄断。
电信、能源、医疗健康等产业由于受我国相关政策的影响属于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混合性质的自然垄断,扩大规模既有规模效益的诱导也有某些政策的作用效果。这类企业本身因进入成本等原因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而我国公用企业又凭借政企不分从而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实施垄断,并因此杜绝了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的可能。当这类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发生抬高价格、强迫交易、拒绝交易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时,很难判断这是企业滥用其经济权利的结果,还是政府利用该企业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这使得我国对经济垄断的规制显得更为复杂。
最后,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加快了经济垄断的出现速率。
一方面是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运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4年一份名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调查报告中指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状况非常突出,它们正利用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扩大垄断地位。中国多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中,在华跨国公司的份额不断上升,轻工、化丁、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又处于垄断地位的跨国企业轻而易举地可以运用其先天的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购并、滥用独占地位等垄断行为。2008年三季度中国并购市场中的跨境并购平均金额比同期境内并购平均金额高出66%,跨境并购71%集中于能源及矿业、制造业等我国优势产业。
另一方面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并购成为反垄断主要的管制对象,这些跨境并购多集中于能源及矿业、制造业等我国优势产业领域。在跨境并购中我国出境并购数量低于入境并购,如图三所示,2008年一季度至三季度跨境并购中入境并购的数量是出境并购的2.3倍。出境并购金额却高于入境并购金额,前者并购总额约为后者的3.3倍。这种趋势依赖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产业分布也集中于优势产业。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关于垄断的表达集中在如下几层:
(一)管制经济垄断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市场竞争的司法管制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的过程中开始的。在管制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由于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进而破坏竞争的形式的影响,我国对垄断的管制最初是将其列入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当中,没有把反垄断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提出来。
从最早的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问题在1980年7月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直到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共经过了约30年时间的变迁。其间制定的比较重要的法律主要有:
1.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等。
2.2001年4月21日发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7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变更为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
4.2008年8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随后出台的用于指导反垄断执法的指南性质的补充条例等。
(二)经济垄断司法管制的主要机构
我国政府对经济垄断的司法管制机构,中央级别机构包括国家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内设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等工作;在地方行使垄断管制的地方机构主要是各部下属单位。
这种执法机构层次设置与西方国家对经济垄断的规制所不同,我国并没有通过立法行为而成立独立的反垄断的管制机构,政府对经济垄断的管制不是由独立的规制部门来行使,而是由分管不同方面的不同政府部门来行使。这种重叠性执法结构设置一方面增加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另一方面也难以保证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认定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性,总体会降低反垄断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