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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反垄断究竟反什么?马克思的反垄断可是要打击寡头垄断、国际垄断等托拉斯形式的垄断。一方面揭露垄断的潜在危害,注意,这里是指潜在危害,并不一定造成事实上的危害;另一方面承认垄断的量大给力,有利于推动创新发展。这些垄断目标现在看来依然存在并不断进化出新的形势和形式,特别是马克思未提到的行政垄断(行政能力应该在ZF计划范畴里)造就了中国市场上较为恶劣的垄断格局。反垄断不可怕,可怕的是反掉好的经济苗子。


本文主要探讨垄断的基本信息,以及与反垄断如影随形的管制的基本信息。会陆续发布中国反垄断到底在干什么。敬请留意并留言。


一、经济垄断

(一)垄断及经济垄断的定义

垄断(monopoly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1601年英国下议院有一次关于垄断的讨论,这被看作最早的关于垄断起源的文献之一(垄断是对某种公共物品限于由某一私人使用)。最早的垄断是与ZF对市场的制度限制联系在一起的,形式包括ZF授予行会以及私人特权、工商业活动的官方垄断等排他性地独占垄断利润。现代意义上的垄断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中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扩张,作为竞争的对立面产生的,一般会造成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和阻碍。


随着自由竞争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由竞争模式的日益复杂,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实现新的独占态势的机制形成的现代垄断明显不同于通过ZF与企业、公权与私权共同排他独占垄断者利润机理所形成的早期垄断,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现代垄断被赋予了更多方利益表达的复杂性,也由于垄断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对反垄断者局部均衡福利分析方法占据传统教科书主流地位,至今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来说明垄断到底是什么。


但是,根据形成垄断条件的特殊性划分垄断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垄断现象。划分垄断的标准有多种,比较流行的一种方法是根据进入障碍来划分垄断,因为进入障碍的不同决定了垄断者存在的特殊资源条件的不同。据此分类如下:由于技术经济特点(长期平均成本递减,边际成本曲线在平均成本曲线以下)导致的自然垄断;ZF授权导致的行政垄断;市场竞争过程与竞争结果相统一并具有市场势力的经济垄断。则具体分类如下:1.资源的天赋特性带来产品(服务)的独特性,比如莱阳梨等;2.发明的专利权、版权以及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等;3.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赢家的垄断,如微软等;4.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自然垄断等。


垄断理论属于经济学范畴,反垄断问题则更多属于法学问题。由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垄断较少,以及自然垄断的特殊性(不用规制),各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实指反经济垄断的法律,但是一般不会直接成为“反垄断法”j ,而是根据各自需要解决的市场秩序问题侧重从某个角度和方面对相关的垄断问题进行描述并加以规定。从一般的经济学意义来定义经济垄断如下:少数企业(组织)凭借雄厚的优势力量对相关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限制市场竞争操纵市场生产、价格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反垄断法中常将经济垄断主要形式概括为以下三种: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含两个概念即“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两个概念因为垄断本身的复杂性加之自身衡量手段的多样性以及不确定性均没有较权威的定义,因个案及国家而异;2.经营者集中,它包括合同法或公司法上所称的合并,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而取得控制权的行为,或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还可能包括人事兼任等情形,通过以上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的地位;3.垄断协议,各类企业或者企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根据垄断协议中实施主体所处的经济环节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二、司法管制

“管制”不是一个传统或日常使用的中文词汇,其字面意思包含“控制、规章、规则”的意思。作为一个外来词,管制(regulation)反映的是一种ZF与企业的关系即ZF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控制企业的行为。经济学与法学关于管制的定义有许多。但是,根据《管制与市场》作者史普博得断言:“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可有效运用的管制定义仍未出现”。有的经济学家指出管制是ZF针对企业的公共政策;有的强调管制的实质是ZF命令对竞争的明显替代,或者是在一般法的正规执行之外,运用ZF强制力来迎合某些特殊目的。所有关于管制的定义包含一个共同的行为特征,即ZF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管制总是ZF对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的干预,这是管制的基本特征,不会因为“regulation被翻译成别的名词,如“规制”而有什么实质的不同。“管制”只是西方发达国家ZF管理经济过程诸多形式当中的一种,主要有:普通法管理私人经济行为、反托拉斯法、宏观调控、国有化等形式。


反托拉斯法形式主要是针对市场中可能出现垄断而通过立法确定反垄断的合法性,进而对市场垄断现象进行管制。对经济垄断的司法管制属于间接管制,是ZF在固有的市场缺陷条件下实现社会功能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表现。ZF对垄断的管制有多种方式,通过立法使反垄断取得合法性并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现象进行规制是比较常见的规制手段,这是由市场经济对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本文重点从对经济垄断的司法管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各种管制手段内在的关联性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其他管制手段,但只是在各种管制手段的协调性方面进行必要的搭连不会影响本文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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