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的56号文一出,中国跨境电商界立即炸开了锅,Mark昨晚抱砖引玉地作出了自己的理解,希望与大家一道理解海关的56号文件,今天就有大量好友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并回复到了Mark,这样的互动的感觉真好,包括Mark的观点在内,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至少是代表了自己的理解,相信最终大家在实操的过程中,并在海关的指导下,大家会逐步正确理解我们的政策,祝大家生意兴隆,看看下面各位好友的观点,很犀利,也有很正能量的观点。
观点1:
刚认真读完了,真的是领导们不了解实际情况,不了解具体操作难点,不知道市场需求,就知道定规矩。我是做跨境b2c进口的,针对零售进口我感觉 1.对于公司设在国内的自营直邮跨境进口b2c很不利,新政策基本上是服务b2b和b2c出口的。但是对于天猫国际这种平台应该没影响,因为他只作为一个平台,商家是国外的,消费者还是属于个人从国外网站买东西,钱也是跨境支付,可以走个人行邮啊,不受监管。这是逼着国内自营跨境电商在国外开公司的节奏 2. 作为一个国内的消费者,如果在国外网站购物还要这么办理申报手续,就崩溃死了。所以作为一个国外的电商网站,打死也不会选择这种快件报关方式的物流公司,都会选择邮政线路,海关这是阻碍中国国际快递公司的发展 3. 通过电商管理平台通关这么复杂,各国邮政的ems线路还会继续活的很潇洒一段时间 4. 海关说要向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但是这个平台在哪是什么?每个城市海关都不一样,每个海关都有一套自己的玩法,根本没有统一系统。这个真正实施起来不知道要多久。
观点2:
1.56号公告针对的是一般进出口模式,特殊监管区域的办法另行制定,6个试点城市的保税进口仍按照原有模式进行,不受此公告影响。2.您有一点说得很对,为树立公告权威性,原邮快件通关可能要受到整顿或者说引导,逐渐向公告模式靠拢。
观点3:
我有很多疑问Mark, 1哪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经与海关联网?2.需要提交这么多单据,感觉是需要更多地人力和物力。3.在不接受监管的平台上买卖产品,会有哪些不便?我见识短浅,只看到了给出口带来的不便,好处还请赐教。
观点4:
56号文印证了我前2周拜访总署监管处之后的看法 从技术上严格管理成为高层统一认识 接下来半年需要见到具体成效 这个成效是多方面的 包含了国税 商检 海关多部门。
观点5:
我个人觉得对于大型企业有颇多约束,但是却一样给予他们很多灰色空间,而对于中小卖家此政策实施难度颇大。对于您的解读,我觉得大规模整顿是应该会的,不过个人认为今年不会。
观点6:
深圳的货快递绝大部分都走的香港 其实是监管不到的 还有小包也是海量的 监管的是故大货 和大的平台 出这个这个政策的目地是要增加监管吗 监管很难呀 是个海量工作
观点7:
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跨境电商,整个产业链两头是得利的,中间是没有利润空间的,都被压缩光了。而且跨境电商不象国内电商没有那么多人管,即得利益和职能部门都不放过,仅剩的利润都被砸光了,那还怎么玩啊
观点8:
海关未来没有试点概念,只要海关认可的监管场地都可以做进口电商
观点9:
首先post channel不会有问题,其次海关之后会有实施细则,这个时候才会看到9610的全貌。老实说我猜短中期很有可能影响不到跨境电商,饭照吃,活照干。
观点10:
说是进出口,其实和进口没关系(当然有个很妖的进口解读方式,不过实在不敢往下想),确认了分送集报模式,不过出口退税难点在税务。后面的关键点在ZF其它部门的跟进,政策细则的发布以及解读。
观点11:
Mark,有三点疑问。1.没有明确和试点的关系,非试点口岸,非试点企业是否试用?前者考验非试点口岸“胆量”,后者考验试点口岸“胸怀”,;2.监管对象不明确。如果明确买家作为进口监管对象、卖家作为出口监管对象,可操作性更强了。3.邮政渠道,原有快件渠道是否纳入?如果不纳入,谁会走新通道?
观点12:
我觉得这个政策一旦实施下去,就是标志着电商行业的洗牌,小电商现在本来就受到大电商的压制,如果再受到管理部门对他们的政策控制,他们更难找出路。
观点13:
解读3:很多人在解读这个文,我也从宏观层面解读一下,中国经济3架马车,投资,消费,出口。我们都知道无序投资带来城镇化鬼城的恶果,接下的就是出口,跨境电商出口的火热但是不交税,和没有数据,其实没有给国家带来利益。所以这个管道一定会监管起来。最弱的是消费,消费带动制造,但是并不是海外制造。所以跨境进口也不会火到哪里去。国家现在在物流这端,平台这端强制设置监管的目的也在于此。出路:B2B2C , 香港会火,边贸会火,以传统贸易出口退税到境外,实现境内微利,再进行电子商务的实操实现境外大利会火。也希望国家的监管部门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监管,而不是利用监管来设置垄断为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造成"一放就乱,一收就死"最终市场会作出选择,中国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
观点14:
真的炸开了锅!其实就是税和运营成本的问题:对于出口,政策收益=出口退税-信息对接产生的运营成本对于进口,政策收益=(行邮税额-一般贸易税额)-信息对接产生的运营成本显然,进口政策收益肯定为负,出口可能为正。因此,进口依旧会有很多灰色从业,出口则会有少量浮出水面。
观点15:
作为平台提供商, 我很高兴, 我们市场大了
观点16:
1. 对前端时间的指定试点进行一个总结梳理,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地位。 也强调后续口岸海关对电商需要进行系统监管的思路, 也意味着不再仅限试点口岸和试点单位。 赞一个 开放的思路,没有再躲躲藏藏了。2. 明确区分货物和物品实施不同监管方案,货物一般贸易而物品行邮,区别在于谁成为行为主体和经营主体。境内企业经营主体对内对外销售就是货物,个人自己找海外主体购买消费就是物品。符合境内企业销售给个人就属于内贸就应该依照已经很成熟一般贸易进口的流通领域监管。 很清楚很好!3. 虽然不急于物流通道来区分货物和物品,但是客观上 确定了入境快件邮件属于个人物品,按照物品监管(哪个国内的经营主体在订单用快件入境的时候告诉你批量入境的是境内企业经营的?), 保税集货也基本从侧面确定了按照物品进行监管 (除非经营主体确定是境内电商企业对内销售)。 保税备货留了活口,可进可退,继续保持模糊,因为备货牵扯到区内的货权转移问题,如果转移到境内企业,不管集货还是备货,应该就是货物监管,这个集货可以绕弯子规避, 而备货模式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在区内仓储的时候货权和经营主体确认上有比较大的争议,这次海关总署先不等这个争议,先确定原则,先发制人,不等8月底其他部门的方针,很聪明! (潜台词,我们没说备货要按货物监管,我们只管是不是境内企业或区内企业对内销售,你们国税说区内备货属于内销,那就按照货物监管)3. 监管司这次条例出的很很高明! 明确原则,放开口岸,预留对未来行业发展变化的空间,提前布局主动但又不涉及敏感话题的定性。4. 企业怎么办? 我也不知道。我知道我是 欠抽,哈哈。 原因是还需要继续等另外一只鞋子落地,那就是国税的认定。 但有一个是确定的,做进口的境内经营主体,如果要逃税走行邮,赶紧海外注册企业吧,更换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