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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抢劫财政部国库: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牵手”,高科技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落实有关鼓励 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在营业税方面,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 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 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规定,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 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有关规定不予免 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新产品 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 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此外,通知还就科研机构转制的税收问题作了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 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 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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