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在我国,公司型基金暂时没有法律支撑,各基金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和契约型。其中契约型基金占绝大多数,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其依托的法律法规、运作流程、监管机构各不相同。如何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是基金产品设计的第一步。本报告就当前主流的阳光私募产品通道进行分析,当然了,分析的背景自然是近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办法》出台,对私募基金影响甚大,其影响方面在之前曾做一简单解读,算是抛砖引玉,有兴趣的朋友可拿来翻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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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算是对上一解读中通道方面的深入分析,欢迎大家来拍砖。
附目录
内容目录
一、私募新规出台 阳光私募“去通道”趋势初显 1
1.新规出台 1
2.新规出台背景 2
二、阳光私募“去通道化”相对优势及发展瓶颈 3
1.阳光私募发行现状 3
2.阳光私募自主发行产品的相对优势 4
1)投资主动性增强 4
2)发行成本降低 6
3)有助于品牌推广 7
3.阳光私募自主发行产品的发展瓶颈 8
1)配套法律尚未完善 8
2)自发产品成本上升压力 9
3)中后台业务体系的自建意愿 10
三、我国阳光私募主流发行通道分析 11
1.信托公司 11
2.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 13
3.证券公司 14
4.有限合伙制基金 16
5.四种通道模式比较 17
图形目录
图 1:信托通道阳光私募产品结构图 12
表格目录
表 1 :各通道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对比 4
表 2 :各通道费用比较 7
表 3 :通道监管比较 8
表 4 :通道配套服务比较 10
表 5 :通道模式优势劣势比较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