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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作者:李晓惠

出处:《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3期

摘要:香港社会对于行政长官普选的提名机制有不同意见,争论的核心是提名机制应否具有把关功能。要解决争议,关键还是按基本法办事。基本法规定的提名机制,“机构提名”是实质和核心,“民主程序”是关键和难点。提名机制具有把关功能,确保行政长官候选人不会站在宪制对立面,既是落实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相关规定的需要,也是香港特区法律地位和中央对港基本方针的要求。提名机制具有把关功能不存在违反人权公约的问题,也有一定的民意支持度。具有把关功能的提名机制的可行模式,有5个具体方案,“得票多者当选方案”或“当选者得票须过半方案”可行性较高。后者与已实行多年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法大体相同,为香港社会熟悉也有利于接受。

关键词:行政长官 提名机制 香港

读者链接:http://www.nssd.org/articles/article_detail.aspx?id=4725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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