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C19811026 发表于 2014-10-17 14:30 
老马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资源存在于自然界中,那它就只是资源,没有价值;而当人们付出劳动,对自然资源无 ...
这一问题提问的好。
我在15楼的帖子中扼要说明了,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商品价值的路径,也指出在马克思的“劳动产品”上所发生的歧义——即如何理解“木匠的劳动、纺织女的劳动等等”,这些具体劳动。
在这里,我要申明个人观点,就是马克思抽象分析忽略了一个重要环节——即企业(产业组织形式)及企业劳动。
道理很简明,资本主义财富作为商品,不仅表现为其使用价值数量上的庞大堆积,而且还表现为其生产要素数量上的优配效率;前者为存量,后者为增量。劳动产品即便抽象掉使用价值这一外衣或外壳,也不会表现为“木匠的劳动、纺织女的劳动等等”具体形式,而是表现为企业(产业组织形式)及企业劳动,即表现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法人的劳动形式。
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这里,将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个人劳动,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劳动,这二者混同了。这二种劳动形式具有本质区别。前者的劳动形式以个人劳动为主要内容,生产资料主要表现为个人劳动的一定的生产经验及其工艺技能,而生产工具仅起着一定辅助作用;后者的劳动形式以企业劳动为主要内容,生产资料不再表现为个人劳动的生产工具以及一定的生产经验及其工艺技能,而是表现为大机器工业体系及其现代科技成果,包括先进的生产经验和工艺技术水平,个人劳动力在企业劳动中仅起着一定辅助作用。
这样一来,企业劳动就具有更深刻的含义——企业劳动直接作为人类劳动的一个必要环节而独立存在了,它的劳动内容不再仅仅表现为个人劳动力的使用,而是表现为企业劳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及其有效配置。换句话说,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劳动内容早已突破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的局限性,企业劳动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劳动、技术、知识、管理和资本等都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生产要素,都具有独立的自我增值的能力,都是商品价值的真实来源和内在根据。
资本主义商品首先表现为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表现为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产品,而不是抽象的劳动产品。
马克思自以为,通过抽象方法,将资本主义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一层外衣或外壳剥离掉后,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说是劳动产品的经济形式以及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就会形成“思维的客观形式”(马克思语),也就会被人的抽象力所把握住了。其实不然。也就是说,人们通过抽象方法,将资本主义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一层外衣或外壳剥离掉后,不会改变产品本身的性质,它仍然是企业的劳动产品,而不是个人的劳动产品,即它不会表现为“木匠的劳动、纺织女的劳动等等”这些个人的具体劳动,而是表现为“家具业的劳动、纺织业的劳动等等”这些产业部门的具体劳动,所以,资本主义商品价值的构成中仍然残留的不仅是“木匠的劳动、纺织女的劳动”等具体劳动,还主要包含着企业劳动所涵盖的诸如技术、知识、管理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劳动成分,当然也包含着提供资源环境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人的收益成分。
这一来,价值范畴的本体是什么,这一问题就显现出来了。所谓价值的本体,就是分配。分配本身就寓含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益,失去公平与效益的这一分配的实质内容,就不能称之为分配。分配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的,失去效率的分配,是最大的不公平!失去效率的分配,将严重挫伤人的生产积极性,导致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停滞甚至萎缩。那么如何实现劳动成果(注:工资、利润、利息、地租、股息、红利、版权等)的分配,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这就是一个世纪难题。
马克思曾说,“我的价值、货币和资本的理论就其要点来说是斯密-李嘉图学说的必然的发展。”然而,斯密-李嘉图在价值范畴中,在劳动究竟是唯一的价值尺度还是唯一的价值源泉这二个方面始终区别不清。但斯密至少还承认,劳动仅是价值的内在尺度,斯密甚至还认为,谷物也可以充当价值的计量尺度。但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既是唯一的价值尺度,同时也是唯一的价值源泉。为此,马克思还提出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这样一个价值计量单位,据此作为计量商品价值的历史的、社会的、客观的和唯一的尺度。曾经有人问马克思,历史时期的劳动产品其价值应如何计量,马克思回答说,应该由我们今天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由此看出,马克思的价值观念已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而是建立以个体劳动为特征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直截了当的说,就是马克思以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为基础的价值分析理论,去批驳今天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价值理论,经验证明,马克思价值论不仅没有超越斯密-李嘉图,甚至有所倒退。以至于今天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仍认为,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河流、草原和环境等和作为生产要素的社会资源包括
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都不是价值的源泉,不能获得理应获取的收益,仅允许它们收回各自垫付的成本价值(注:除劳动外)。
显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将空气、阳光、草原等作为“天然要素”的自然资源与作为“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混为一谈了,同时也将人力资源、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作为生产要素的“社会属性”与作为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混为一谈了。
例如,曾有人问,难道说,阳光有价值吗?其实马克思也提出类似的问题,但道理很简明,如果阳光仅仅作为天然要素,仅被视为自然界的构成要素,而没有进入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它当然没有价值。如果它不仅仅作为天然要素,即不仅被视为自然界的构成要素,而且还作为生产要素(注:尽管其中不凝结劳动),但它进入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之中,那么它当然也就具有价值属性了,因为价值属性是社会属性,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一定生产关系及其交换关系和一定的分配价值,它反映的是人们对它在社会生产或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性质,所执行的职能、所起的作用和所作出贡献予以的一定社会评价。
举例:“居所的采光权”就是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世界通行的法律规范的人权内容之一。在这项“居所的采光权”民生权利中的“阳光”是具有价值属性的。由于建筑规划设计的疏忽或人为的违法遮挡等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法院对造成当事人“居所的采光权”这一民事权利形成事实损害,应判决予以原告一定数额赔偿,或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内拆除违法遮挡的判例已屡见不鲜
。在这里,居所的阳光,已作为一幢房屋整体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相应地具有价值属性了。
30多年来人们为了实现GDP的高速增长,不惜污染环境,今天城市雾霾与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发展模式密切相关,为了重新恢复碧水蓝天的宜居环境,人们不得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降低GDO增长速度,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新常态,而为此就要付出几万亿价值。所以,面对城市长年笼罩着的雾霾,却说城市的宜居环境没有价值,那不是自欺欺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