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该《退市意见》共七条25款,分别明确了上市公司7类主动退市和27类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况。
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此项严格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是金融反垄断之举。
众所周知,我国公司上市的门槛非常高,一旦上市就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圈钱,但是,公司退市却很少见。“准入难、退出少”,折射出的是资本市场并非理性市场应当具备的“优胜劣汰”,作为市场基本原则的“竞争”难以有效发挥应有功能,从而导致市场缺乏活力。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非常优秀的我国本土企业宁可在海外上市也不选择在国内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在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不少及其隐秘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表面上看,它们都是由于机构(或相关个人)滥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优势,但本质上仍是金融市场中的“竞争”维护机制不畅所致,实则为金融垄断。现实中,查处这些金融垄断行为的难度很大,监管机构除了要应对纷繁复杂的数据,更大的压力来自于上市公司所在地,因为上市公司大都是纳税大户,对其严厉处罚的直接影响可想而知。
此次银监会出台退市新规,无疑是疏通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然而,尚有亟待细化之处。
《退市意见》第六条“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共分4款进行了规定。然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亟待进一步细化,此外保护力度还应加强。尤其是,应当形成民事、刑事、行政协调统一,实体法和诉讼法相互一致的制度体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纵深打击资本市场存在的垄断行为。
当局应以金融反垄断为主导思想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为即将召开的以“法治”为核心理念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献礼的同时,为资本市场的繁荣、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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