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p><p> 美国的农业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美国农业科技发展史,高效运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培植了美国的农业科技优势,加上合理、有效的农业政策扶持,共同造就了今日美国农业的整体优势。以下从四个方面对美国的农业创新体系进行概要介绍。</p><p> 一、美国农业科研机构体系</p><p> (一)政府体系内的科研系统</p><p> 在美国农业部的统筹下,美国全国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农业科研系统,这一系统主要有两大分支:</p><p> 1、美国农业部及其所属有关部门</p><p> 美国农业部</p><p> 美国农业部是全美唯一负责管理美国农业科研和农业教育的政府机构。它的分支研究机构遍及全国各地。美国农业部下属6个职能部门,分管自然资源与环境、农场与涉外农业服务、农村发展、食品营养和消费者服务、食品安全、研究教育和经济等方面内容。其中的研究教育和经济司是主管农业科研和教育的核心部门。</p><p> 农业研究局</p><p> 农业研究局是美国农业部所属的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研发工作的机构,是联邦政府农业研发的核心机构。目前农业研究局有约8000名雇员,其中科学家约2000人。拥有一所国家农业图书馆,并在全国各地设有103个农业实验室。此外,农业研究局还建立了4个海外研究实验室。从研究内容来看,该局目前正在实施包括动物生产、植物生产以及自然资源与可持续农业等内容在内的22个国家计划,包括1200多个研究项目。从经费投入看,近年来农业研究局每年从联邦政府获得的研发经费都占联邦政府农业研发总投入的一半以上。美国各种与水土保持、动植物品种改良、农产品综合利用、人类营养等有关的研究项目都在农业研究局的管理下进行。这些项目为美国培养了大批高级农业科研人才。</p><p> 合作研究、教育和推广局</p><p> 该局主要负责美国农业部与各州农业试验站、合作推广系统及其他单位的合作研究和项目推广。对于联邦政府资助并由各州农业试验站、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承担的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工作,一般由该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包括研发项目审定、经费划拨等。</p><p> 经济研究局</p><p> 经济研究局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和社会科学即农业软科学研究,对美国的农业生产效率、农产品市场行情、自然资源和农村发展状状况、国内农业发展动态等进行综合分析,提供经济和农村社会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与农业有关的经济信息和社会科学信息,并运用其研究成果帮助公有和私有部门在有关农业、食品、自然资源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政策问题上做出最佳决策,帮助国会和行政当局制订和评价农业和农村政策。该局目前有约500名雇员。</p><p> 国家农业统计局</p><p> 国家农业统计局的职责是及时、准确、客观提供农业统计信息,发布各州和全国的农业统计数字,并对各种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与劳务等问题进行预测,为美国农业和农村社区服务。</p><p> 其他部门</p><p> 除以上部门外,美国农业部还下设林业局、动植物检验局、联邦谷物检验局、国外农业局、农业营销局等与农业研究有关的机构。</p><p> 2、公立农学院</p><p> 目前,全美共有130多所农学院、57个联邦与州合作建立的地区性推广站、63所林学院、27所兽医学院,有9600名农业科学家。这些农学院一方面是基础研究的执行主体,一些基础性、前瞻性的理论成果大都出自“赠地学院”;另一方面又是农业人才的培训中心,承担着农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培训的任务;同时还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力,农业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主要通过这些农学院与县合作建立的农业合作推广站进行。</p><p> (二)私人公司系统</p><p> 美国的私人机构,包括一些大型或跨国的私人公司,是美国重要的农业科研力量。这些公司是美国农业科技商品化、产业化的执行主体,如杜邦、先锋、孟山都公司等。它们主要集中在开发研究和创新技术商品化领域,集科研、推广、经营于一体,是一种完全的市场化行为。</p><p> (三)以农场主为主体的民间自我服务组织系统</p><p> 美国的民间自我服务组织主要包括三种类型:</p><p> 农会</p><p> 目前,全美共有4315个农会组织。农会的具体任务包括:为农户提供农业新技术和农业市场方面的信息;代表农民利益向有关方面进行游说;为农民健康、农业教育、青年农场主培养提供服务等。</p><p> 合作社</p><p> 全美共有各类合作社40000个,全美52%的合作社是以销售合作为主体的,36%以供给合作为主。</p><p> 专业协会</p><p> 美国的农业专业协会主要在四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作为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协会派代表参加政府的听证会;二是向议会提出有关保护农民的立法;三是帮助开拓市场,推销农产品,有时也雇人直接去超市开展促销活动;四是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年会、交流会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交流机会,宣传新的法律、政策,介绍新的农业相关技术等。</p><p> (四)其他</p><p>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形式外,美国还有1200家主要服务于农业领域的不同性质的科研机构。</p><p> 二、美国与农业科研相关的部分法律</p><p> (一)农业法</p><p> 在2002年美国新农业法中有专门一章是关于美国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立法的内容,其中新增了许多新计划、新项目或新内容,体现了美国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重点领域的调整和支持力度的增加。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p><p> 1、增加农业科研经费</p><p> 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保证了其农业科学技术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也保证了其农业的高生产率和高发展速度。</p><p> 在2002年美国新农业法中增加了“未来农业与食品体系选题”的立项经费,额度从过去每年1.2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1.4亿、2006年1.6亿、2007年2亿,2007年后永久性预算基线为每年2亿。新农业法提高了科研推广经费地方配套资金要求,规定各州配套资金每年提高10%,到2007年达到100%。2002到2006年州农业实验站和州合作推广体系的科研和推广经费按需要划拨,当年结余经费可自动延续到第二年使用,第二年仍未用完额度将从下一年的拨款规模中扣除,分配给经费无剩余的州或机构。</p><p> 总之,取消预算上限、提高最低拨款比例、增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5年内科研经费翻番等新措施、新精神被写入了新农业法。</p><p> 2、完善科研经费管理</p><p>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农业科研经费中的固定经费有所下降,竞争立项的领域和经费不断增加,竞争立项计划的重点也越来越倾向于尖端生物与农业科技以及农业比重大或农业科研人员数量多的州。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调动州农业科研系统以外的研究资源,加强基础性和边缘学科的研究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p><p> 3、加强农业科研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p><p> 新农业法要求加强农业设施建设和人才开发,目的是全面调动公共资源,开展跨州、跨机构、跨学科合作,更好地适应美国未来农业与食品科学发展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合作研究、教育和推广局和国外农业局合作,对大专院校学生到国外农业局驻国外办事处实习给予补贴;建立农业部高级研究员科研服务项目,其对象为在农业或林业科研领域取得过显著成果,有博士以上学位并符合美国政府相应职位要求的高级农业科研人员,人数在同一时间内不超过100人;由部长直接任命8名农业研究局以外的成员组成特别工作小组,全面考查农业研究局科研工作的目标、效率、效果及影响;建立科研设施设备专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机构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但只能用于设备采购或设备折旧。</p><p>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中与农业有关部分</p><p> 美国1790年的专利法在农业方面只提供对机械和农化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生物学发明被认为是天然产品,不能申请专利。</p><p> 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提出了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主要是果树和观赏植物)的专利保护,但却不包括大田作物品种。1970年出台的植物品种保护法提出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特别是对大田作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1980年对植物品种保护法的修订又将蔬菜品种纳入了保护范畴。1994年再次修订后,限制了农民对受保护品种种子的再销售权,增加了对块茎作物品种的保护,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年限从17年延长到了20年。</p><p> 美国专利法对生物学发明的专利保护始于1980年,当时最高法院授权专利法对微生物提供专利保护。在此之后,1985年扩大到了对植物和植物器官的专利保护,1987年又扩大到了对动物的保护。从此,美国农业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走上了正轨。</p><p> (三)与美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有关的法律</p><p> 美国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也离不开相关法律体系的保护,其中以下三个法案在构建美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方面起到了决定性和历史性的重要作用。</p><p> 莫利尔第一法案</p><p> 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林肯总统签署了莫利尔第一法案,亦称为赠地学院法案。该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向各州、领地和哥伦比亚特区赠拨公有土地,接受土地的各州、领地和哥伦比亚特区必须利用这些土地和与土地有关的收入建立一所从事农业和机械工艺教育的农学院,这些学院被称为“赠地学院”。美国先后创建了59所赠地学院,这是美国农业高等教育的重要里程碑。</p><p>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莫利尔第二法案,授权在美国南部各州成立17所专供非裔美国人求学的1890赠地学院。1994年初级与次级教育重新授权法案又规定29所土著美国人学院享受赠地学院待遇,从而形成了1994赠地学院。这些赠地学院都设有农学院或农业方面的学科,这对提高美国农业人员素质乃至促进美国农业科技水平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p><p> 海崎法案</p><p> 1887年美国又通过了海崎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年为每所“赠地学院”提供1.5万美元经费,用以建立农业实验基地。</p><p> 史密斯一雷佛法案</p><p> 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雷佛法案。该法案有两大重要贡献:一是明确规定“推广”体系必须以大学为基础,是“赠地学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是把“推广”制度变为现实,并在全国每一个县建立了农业推广办公室,从而形成了以大学为基础、覆盖全国每一个县的“农业合作推广服务”体系。</p><p> 三、美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p><p> 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美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美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经验。</p><p> (一)美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组成</p><p> 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一个立体结构,它主要由联邦农业推广局、各州农业技术推广站、县农业推广办公室等三个层次组成,而且每个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都有适合其特点的组织结构模式。其中,州推广站在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而其主体则是广泛分布在全国3150个县的农业技术推广办公室。它们既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又密切联系、保持沟通,共同组成了覆盖200多万个农场的技术传送服务网络。</p><p> 联邦农业推广局</p><p> 美国联邦农业推广机构是设在农业部内的合作研究、教育和推广局。局长通常从各州推广站主任中选拔,由农业部部长任命。推广局设8个处,包括农业科学技术管理处、青年发展处、管理经营处、推广研究和培训处、家政处、信息处、销售和应用科学处、经济发展和公共事业处。推广局有专家100多名,从事农业、家政、青年、自然资源、农村和社区等领域的研究和推广工作。</p><p> 州农业技术推广站</p><p> 州农业技术推广站为代表的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美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体。主要职能是帮助县推广办公室履行其职责,补充那些县推广办不能做的事情,包括组织推广服务,选聘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及对他们进行培训和管理,制定州推广计划,评估推广工作业绩,分配推广资金,协调赠地学院和县推广办公室的工作,在需要时向县推广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帮助等。站长由州立大学农学院院长兼任,从而把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美国农业推广的一个显著特点。</p><p> 县农业推广办公室</p><p> 县级农业推广工作由县农业推广办公室和县农业推广理事会共同承担。县农业推广办公室是州农业推广站的派出机构,由专业人员、秘书和乡村领导人组成。县农业推广机构的任务包括:诊断农场经营中的问题,帮助农民寻找解决办法;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加强农资购买、生产、销售合作,保护农民利益;向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使农民了解其利益环境的变化,并帮助农民寻找相应对策。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合作体系的最基层组织,也是该体系与农场主直接相联系的点,正是它们在这里制定具体推广计划并实施农业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联邦推广机构和州推广站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支持在县这一级向公众提供实用知识和技术信息。据统计,目前美国专业推广人员中,70%以上都是在县一级开展工作。</p><p> 农学院</p><p> 美国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三者结合的纽带在农学院。各州农学院统管全州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业务。农学院的教授们必须同时负责教学、研究和推广三项工作。</p><p> (二)美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工作原则</p><p> 合作原则</p><p> 这是规范美国联邦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州农业技术推广站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美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灵魂和核心。这种合作关系从联邦到各州直至各县均有充分体现。</p><p> 教育原则</p><p> 主要体现在,以州立农学院而不是以各州农业厅为主导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以教育方法而不是以行政方法或财政方法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严格限定推广人员作为教育者的角色。</p><p> 计划原则</p><p> 即所有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均以推广计划为基础而展开的,州、县、各个社区都有自己的推广计划。</p><p> 资金对等原则</p><p> 随着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发展,目前各州提供的推广资金已经大大超过了联邦政府赠款。</p><p> 以上这四项原则是美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得以长期保持活力,并在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保障。</p><p> (三)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内在特征</p><p> 系统化</p><p> 指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科技推广的成龙配套,在农业各产业、各品种生产全过程中进行科技推广。</p><p> 综合化</p><p> 包括农业和非农业部门之间、农业内部各产业、品种之间以及机械学工程科技和生物学工程科技的综合推广。</p><p> 市场化</p><p> 绝大多数农用科技成果则是通过市场实行自由买卖的,双方均有权自由选择,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机制。</p><p> 应用化</p><p> 大力推广应用型农用科技,是美国农业科技推广政策的核心。</p><p> (四)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经费来源</p><p> 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经费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县政府以及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州政府负担50%左右,教育、推广、科研机构均可申请农业推广经费,每年的研究推广计划由基层向上申请,推广站提供的服务应尽量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从法律上保障了农业技术推广所需的资金。</p><p> (五)美国农业科技推广制度的主要特点</p><p> 美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p> 1、以提高教育为先导</p><p> 推动美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创立的初衷和动力,是当时教育落后,特别是贫穷家庭子女受教育程度低下。因此,这一制度前20多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教育。正是这一法案推动美国的高等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时期。事实证明,以教育为出发点得到了农民的认同,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p><p> 2、以大学为中心和依托</p><p> 美国的农业服务体系建立在大学,而且使大学农业推广体系成为国家农业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也是国际上公认的美国农业推广服务制度最为成功的经验之一。从一开始,这个制度就从大学和教育入手,才使科研工作的持续性和制度化有了保证,才使推广工作有了国民文化基础,才能把科学的观念、思想、方法灌输给农民。</p><p> 3、展开多层次合作</p><p> 合作是这一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主要指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的合作,同时也指大学与各级政府的合作。美国的农业推广制度从一开始就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提供配套资金,现在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大致占30%,州和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另70%的资金,由此形成一种各级政府合作的体制和机制。</p><p> 4、多方、多角度受益</p><p> 农民可以从大学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推广中受益,也可以通过与大学的合作研究受益。这些研究不仅包括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还包括对农业市场的研究。</p><p> 四、美国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的主要经验</p><p> (一)塑造良好的创新环境</p><p> 美国是一个法治体系非常完善的国家,整个经济社会的运作基本上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在美国,联邦、州县、市都可立法,但对农业的立法主要由联邦和州一级。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在农业教育科研推广、农业生产保护、农业贸易保护三大方面先后制定了30多个不同的联邦农业法规。这些法规对农业税收、土地使用、土地所有权、合同、信贷、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农田休耕、生产资料供应、产品运输、加工企业和环保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创新主体的发育提供良好的环境。</p><p> (二)制定完善的农业科研政策</p><p> 主要包括:①通过制定全国性农业计划,实行全国农业规划与协调;②维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合理比例(目前各为50%),确保实现带有长远的、全国的和国际意义的科研目标;③确定科研优先领域并据此分配科研力量和资金;④在农业研究局的全面协调和监督下,由4个地区农业科研中心主任负责,制定并实施为科研目标服务的本地区、本部门的科研计划;⑤系统评价和检查农业计划执行情况;⑥开展国际农业交流与合作,将此作为国内科研力量的补充,为美国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外交政策服务;⑦鼓励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研,美国各种涉农企业积极介入农业科研,为农业科研单位接受企业科研委托,开展各种协作和联合创造了条件。同时使许多农业科研项目直接面向市场,农业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p><p> (三)注重创新主体间的研发活动互补</p><p> 公共和私有农业研发活动是美国农业生产率获得大幅度提高的基础。由于需求的拉动力(市场和公众对产品和技术的需求)和供给的推动力(来自于科学家和发明家所发现的有价值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p><p> 1、研发投入互补</p><p> 1980年以前,公共研发投入是美国农业研发投入的主体,1980至1982年间公共农业研发投入与私有农业研发投入呈并驾齐驱之势,从1983年开始私有农业研发投入取代了公共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并保持至今。</p><p> 2、研发重点互补</p><p> 公共研发活动更多地集中在那些私有研发活动不愿涉足的农业基础研究和农业“公共物品”方面的应用研究。农业基础研究旨在寻求对各种现象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而不强调产品或过程的具体应用。但是,这些基础研究的成果却是其它农业研发工作和研发成果的重要基石。就诸如环境改善、农村发展、食品安全之类的“公共物品”方面的应用研究而言,由于研究成果的效益大多直接回报给社会,而难以回到研究者或投入者手中,所以私有研发机构没有参与的积极性。从资金的投向来看,公共研发活动的重点集中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动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资源管理、社区与环境改善等方面。与公共研发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私有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能够马上获得经济效益或至少可在短期内获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方面,例如植物育种、农化产品、农业机械和兽药的研发等。总体来看,公共农业研发活动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开发活动比例很小,而私有农业研发活动以应用研究和开发活动为重点,基础研究比例很小。二者的互补便形成了美国农业研发工作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合理结构。</p><p> 3、合作研发形式</p><p> 目前公共农业研发机构与私有农业研发机构之间至少已经形成了以下几种形式的研发合作:①研发联合体。由多个公共和私有研发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共担研发成本,共享成果效益。对于周期长、风险大的研究项目和一些战略性研究项目,更有利于发挥研发联合体的作用。②专利许可证。由公共研发机构注册自己的发明专利,然后给私有公司发放排他性许可证或有限排他性许可证,供其使用或交易,私有公司向公共研发机构支付专利使用费。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这种协议由联邦公共研发机构与私有研发机构签署,双方合作开发某项新技术。参与合作的私有机构拥有洽谈专利成果排他性许可证的优先权。④指定项目拨款。由联邦农业研发机构确定研发项目并提供经费,私有机构开展研发工作,成果专利归私有机构所有。这种合作方式中的研发项目主要是根据联邦研发机构的某种需要来选定的。</p><p> (四)高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p><p> 美国农业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以赠地学院合作推广体制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缩短了创新技术与应用者的距离,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赠地学院农学院的教授们一般50%的时间用于教学和科研,50%时间从事农业推广或实验工作,赠地学院还专门设有推广教授和助理教授。除合作推广机构外,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企业和农业金融机构均为农场主提供良好服务。健全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上具有吸纳新技术的较高意识和能力的农场主,大大促进了美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全美农业技术转化率在85%以上)。这应该是美国在发展农业特别是在构建农业创新体系方面最关键、最重要的一个方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