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说劳动量本身就是用人头来计量的吗?怎么一会变成了“在一个产品出品周期内计量的人头数,才是直接表达的劳动力耗费量”呢?产品出产周期难道不是时间吗?
如果一种产品出产周期是1天,另一种是2天,你如何用人头数来表示它们的劳动量?前者是1人,后者是2人?
客户到一家提供打字服务的商店去打一份稿件,正常人问的都是你们多长时间才能打完,换了你是不是会问你们几个人才能打完?
还郑国人呢!蹩脚的比喻!还统计呢!你拿出实际的统计资料来证明给大家看,某某产品的生产耗费了0.5人×2天,或0.25人×4天!
如果有客户到提供打字服务的商店去打一份稿件,商家说1天可以打完,收费100元。那么你就可以跟这位客户说,我用2天打完,只收你200元。客户说人家打一份稿件只收100元,你凭什么收200元?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他:因为我用的时间比人家多了一倍,所以收费也要多一倍!哈哈!这下你就可以用事实来证明别人只见嘴巴不见论证的魔法是多么地经不起实践检验了!
要计算和比较两种产品的劳动量,三个指标必须是确定的,一是各投入的劳动力人数,二是各自产品出品的周期时间,三是产品的数量。
产品出产周期中可能会包含一部分非劳动时间,但在非劳动时间中根本就不存在劳动量,难道你能够用人头计量出根本不存在的劳动量吗?那么请问,当劳动时间为0时,那是多少人的劳动量?!
设有甲乙两个人,甲的工作是植树生产木材,乙的工作是生产某种蔬菜。由这两种产品自然生长规律的制约,甲的产品木材的出品周期为10年,乙的产品蔬菜的出品周期为1个月。于是,甲在第一天栽下了1棵树苗,然后一直等到10年后又伐下了这棵树,完成了产品的出产。假设乙也是用1天的时间种下了200株菜苗,然后直到一个月后又用1天的时间收割了这些蔬菜,完成了产品的出产。
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你所需要的3个指标:木材和蔬菜各投入的劳动力人数都是1人;甲的产品出品的周期是10年,乙的产品出品的周期的1个月;甲的产品数量是200棵菜。请问:1棵树耗费的劳动量是否等于200棵蔬菜劳动量的120倍?如果甲和乙就是同一个人,并且在这10年中连续种了120个月的蔬菜,那就是说他生产木材的那2天的劳动量等于120个月生产蔬菜的劳动量?
问时间和问收费的顺序不可颠倒吗?客户问的时间为什么不能是劳动时间呢?比如这篇文稿只需要1个小时就可打完,这1个小时不是劳动时间吗?只有在1天的劳动时间来不及完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涉及到大于劳动时间的产品出产时间,而即便是产品出产时间也是以每天的劳动时间来换算的。比如每天劳动8小时,可以打1万字,而这篇作品有10万字,那产品出产时间就是10天;如果每天的劳动时间是10小时,那就可以打12500字,产品出产时间就只需要8天。当然,如果增加打字的人手,劳动时间就会有相应的缩短。但对于客户来说,如果只问多长时间的话(就像“6件/天”中的“天”一样),实际上都是默认是“1个人”的劳动时间,而不会再去考虑商家回答的到底是1个人还是2个人,或者是0.5个人还是0.25个人。同样,商家也不会说“你到底问的是用几个人打字?如果用0.5个人打字就要2小时,用0.25个人打字就要4小时!”你觉得商家这样的回答很正常吗?
在你这里,人头不是直接可以计量劳动量的吗?怎么又出来了“1个人1天只干半个人的活”和“1个人1天只干1/4人的活”?难道说在劳动量的计算上还存在“1个人=2个人”和“1个人=4个人”吗?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会存在“1个人=2个人”和“1个人=4个人”?
既然存在着“1个人1天只干半个人的活”的情况,那么他2天的劳动量不就只等于“1个人1天干1个人活”的1天的劳动量吗?你的逻辑怎么如此蹩脚!竟然把被你自己否定的观点用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商家心理清清楚楚,“我提高的是我自己的个别劳动生产力,我才不愿意社会劳动生产力都提高呢,只有这样,花费同样的劳动时间,我才能多挣钱。”而只有对你这种不懂劳动价值论的人来说,才会觉得商家的做法是无法理解的!
你根本就不懂得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区别!
以生产服装为例,一套服装如果1个人缝制,每天工作8小时(其中当然包括因正常生理需要而暂停劳动的时间),需要3天才能完成。即这套服装的生产时间(出产周期)为3天(72小时),而其中的劳动时间只有24小时,生产时间相当于劳动时间的3倍。
在植树和生产蔬菜的例子中,蔬菜就没有自然力的作用吗?但如果生产木材只劳动2天的劳动量就等于生产蔬菜劳动10年的劳动量,那么大家不都去生产木材还要去生产蔬菜呢?为什么还有许多人既生产木材也生产蔬菜呢?
客户关心的当然是产品的出产周期,但这个出产周期不是以劳动时间为前提的吗?如果1份稿子2小时就能打完,客户还要关心这份稿子要用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能打完,那才是不正常的。但如果商家每天的劳动时间只有半个小时,那客户当然就要关心几天(产出周期)才能打完了,而这个出产周期恰恰是以每天的劳动时间为前提的!另一方面,客户无论如何也不会去问商家到底是用1个人、还是0.5个人、或者0.25个人来打吧!因为没有一个客户会傻到询问收费标准时还要问一下用几个人打字,也没有一个商家会傻到别人询问收费标准时会告诉客户我的收费是以打字的人数为单位的,与打字的时间无关!
你自己说的话自己解释不了吗?什么叫“1个人1天只干半个人的活”?如果甲1天干1个人的活,乙1天只干半个人的活,按照你的劳动量计量方法,那就是甲1天的劳动量为1人,乙1天的劳动量为0.5人,那不就是甲1天的劳动量等于乙2天的劳动量吗?我还用栽赃给你吗?你的原话就在89楼,在那里你根本就不承认劳动生产力高的1天的劳动量等于劳动生产力低的2天的劳动量?怎么,现在不敢承认自己说过的话了?!
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是,对于不同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越多,价值就越大,但不是就越挣钱,因为它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也越多。而对于同一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量越少,相同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就越多,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越多,从而也就越挣钱。
你的根本问题就在于既不能区分不同产品与同一种产品,也不能区分社会必要劳动量与个别劳动量。说到底还是个逻辑问题!
学术上本来就有生产周期的概念:“生产周期是指从加工对象投产至加工完毕所经历的日历时间。”“生产周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产品的加工劳动量、投入的人力和设备、每日工作班次、生产组织形式等等。”学术上的生产周期本来就是讲的实际周期,哪有你说的“计划周期”与“实际周期”之分!学术上的生产周期本来就是“日历时间”,哪是你讲的什么“工作日”!学术上的生产周期本来就会受到“每日工作班次”的影响,说明生产周期会随着非工作时间(非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你却把生产周期直接等同于其中的劳动时间!
“周期长短与人数的变量有关,投入的人多,周期自然就缩短”吗?生产一件衣服,一个人缝制需要10小时。10个人轮班交替缝制,每人1小时,这件衣服的生产周期就缩短为1小时了吗?农作物的自然生长如果需要一个月的话,你投入30倍的人数,农作物生产周期难道自然就缩短为一天了吗?
你原先说劳动量是根据人头数来计量的,现在又要开始打补丁了,变成了平均的个人劳动能力!但这样一来,你所举的那个例子“甲组织使用10人,乙组织使用20人,两组织的日均产量都可以6件/天”岂不成了无稽之谈了吗?乙组织的人头是甲组织的两倍,又“因每个人的能力已做平均化”,那么乙组织的日均产量应当是甲组织的两倍才对,怎么会与甲组织相等呢?!现在回到你这个补丁上来,请问,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你是怎样平均化的,你有平均化的公式吗?
种树种菜不考虑劳动量吗?如果一种农产品的价格相当于另一种的两倍,而前者所要花费的劳动却相当于后者的10倍,你会选择种植那种农作物?
你还想倒打一耙吗?!“‘0.5人×2天’和‘0.25人×4天’的劳动量均计‘1人’,用语言来表达就是,前者1个人1天只干半个人的活,所以2天才付出‘1人’的劳动量;后者1个人1天只干1/4人的活,所以4天才付出‘1人’的劳动量。”——这不是你的原话吗?这难道不是你对“0.5人×2天”和“0.25人×4天”劳动量的解释吗?现在回答不了1个人1天干1个人活的1天劳动量是否等于1个人1天只干半个人活的2天劳动量,就想把泼出去的水收回去了?!
再一次说了外行话!生产成本论与劳动价值论有何区别你知道吗?在我的那段话里哪有生产成本论的影子?
生产同一种商品,同样的总劳动时间内为什么产品数量多?还不是因为个别劳动生产力高,从而生产每件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吗?如果你每件产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与别人完全相同,你在同样的总劳动时间内能生产出更多产品吗?
你可真会搞学术!所研究的时间都是计划时间,而不是实际时间!如果生产小麦,甲计划第一天耕地,第二天播种,第三天收割,那么小麦的生产周期就只有三天吗?而乙计划第一年耕地,第二年播种,第三年收割,那么小麦的生产周期就是三年吗?请问:小麦的生产周期到底是甲计划的三天,还是乙计划的三年?!如果学术上的时间只是计划时间,而不是实际时间,那么你的计量劳动量的人头数也一定是计划人头数,而不是实际人头数啰!
拜托!看清楚了!生产周期是“日历时间”,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时间!“生产周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生产周期的日历时间就是固定不变的,其长短还会受包括“每日工作班次”在内的多种因素影响吗?即便是计划时间,那也是固定不变的吗?!
“经济学是以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在你这里就是以现实为对象,而别人的研究怎么就成了以“计划”为对象了?!
经济学以现实为对象,但并不排斥逻辑推导。如果从一种观点出发,经过合乎逻辑的推导,其结论与现实是一致的,那么这种观点就是可信的。反之,如果推导出的结论与现实不一致,那么这种观点就是不可信的。按照你的观点,一件产品耗费的劳动量是按人头数除以产出周期来计量的,那么1件衣服1人用1天缝制完成,它的劳动量就是1人;而同样这件衣服,由10个人轮流缝制也是1天完成,那么它的劳动量就是10人!你既然认为现实中不存在第二种情况,那就是说从你的观点出发推导出的结论与现实是不相符的,所以你的观点就是不可信的!
你既然承认同样的“6件/天”, 现实中甲组织的劳动量与乙组织的劳动量是有区别的,前者是“10人”,后者是“20人”,那不就是承认前者每人每天的劳动量等于后者的两倍吗?那你为什么还要否认“社会承认劳动生产力高的1天的劳动量可以等于劳动生产力低的2天的劳动量呢?!现在再请你给出你理论假设的每个人劳动能力平均化的公式,你有吗?
“价格与劳动量同步增长”?这再一次说明你是劳动价值论的门外汉!请问:谁的劳动价值论有这样的观点?
“‘0.5人×2天’和‘0.25人×4天’的劳动量均计‘1人’,用语言来表达就是,前者1个人1天只干半个人的活,所以2天才付出‘1人’的劳动量;后者1个人1天只干1/4人的活,所以4天才付出‘1人’的劳动量。”——这句话难道不是你说的吗?怎么就成了我的表达式了!讲到劳动量,无论在口头上怎样否认应以劳动时间来计量,在实际上总是绕不过去的。越是想绕过去,就越是漏洞百出,只能少说为妙——“你想怎么解就怎么解”了!
“生产率提高并没有加大劳动量,反而是单位产品减少”!劳动生产率提高确实没有加大劳动量,但怎么会是单位产品减少呢?单位产品就是产品的单位量,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件产品难道就变成半件了?1公斤产品难道就变成1克了?如果你指的是产品数量,那更不对了!劳动生产率提高,同一时间生产的产品数量不是减少,而是更多了。
如果原来1小时可以生产2件产品,现在1小时只能生产1件了,这叫劳动生产率提高吗?原来1小时生产2件,可卖2元,现在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倍,可以生产4件,可以卖得4元,这不是多挣钱又是什么?!
你把概念搞搞清楚好不好!日期是日期,时间是时间!从日期上讲,2014年11月25日就是2014年11月25日,这是固定的,即不会变为2014年11月26日,也不会变为2013年11月25日。但作为时间,2014年11月25日是1天,2014年11月26日和2013年11月25日都各是1天。生产时间作为时间,可以是1天,也可以是2天、3天,或1个月、1年,怎么会是固定不变的?之所以强调日历时间,是因为生产周期一般都是以年、月、日来计算的,而不是小时、分、秒来计算的。别人生产周期的时间是“计划时间”,那你生产周期的劳动人数就是“计划人数”了,不然,你凭什么说别人的时间只是“计划时间”呢?
农作物的生长当然有其自身的规律,但其生产周期的长短未必不受劳动量投入的影响。比如冬季时为某些农作物建个暖棚,就可以缩短农作物的生产周期。这又是你所不了解的一个常识。
你在理论上是怎么对个人作平均化处理的?比如你举的同样是“6件/天”,甲组织是10人,乙组织是20人,你能告诉我们应当怎样平均吗?
现实中之所以没有“1人可以完成的1件衣服由10人来轮流做”,是因为劳动量不是以人数来计量的!否则,同样1件产品,参与劳动的人越多,就意味着劳动量越多,所能换得的商品也就越多,岂不成千上万人都会挤着去生产同一件产品?
“如果‘6件/天’代表甲乙两组织1天的产品周期产出相同的产品量6件,那么各自6件产品量里,20人就是10人两倍的劳动量。”——这正是我说的甲的个别劳动生产力高于乙。在这1天中,社会所承认的甲10人所耗费的劳动量相当于乙20人耗费的劳动量,即甲平均1人1天的劳动量等于乙2人1天或1人2天的劳动量。你有异议吗?
“生产率提高并没有加大劳动量,反而是单位产品减少”——这可是你在99楼的原话啊!白纸黑字“单位产品减少”!怎么还想否认你自己说过这样的“胡话”吗?,还想自扇耳光吗?
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价值本身吗?
价值大交换能力当然大,但能否多挣钱则是相对于社会平均而言的。你2天劳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当然相当于1天劳动生产的产品的2倍,所能换得的商品也相当于1天的2倍。但如果你的个别劳动生产力不高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的话,你绝不会比平均多挣钱。
相反,如果你个别劳动生产力相当于社会平均的2倍,你1天生产的产品就会相当于社会平均的2倍,从而你1天所能换得的商品也就相当于社会平均的2倍,所以你就可以比社会平均多挣钱。
说到底,你还是没有能够区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说,1天的劳动量一定等于另一个1天的劳动量;就个别劳动时间来说,1天的劳动量就有可能等于另一个2天的劳动量,如果它的劳动生产力等于后者2倍的话。这里的个别劳动量并没有增加,但它以社会必要劳动量计的劳动量却是增加了。
你如果还是理解不了,劝你不要从动态来考虑,而是先看一下静态。我一开始举的正是一个静态的例子。任何时期,社会上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力肯定是有差异的,假设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为每人每天生产6件(“6件/天”),甲每天可生产8件,乙每天可生产4件。每1件产品的价值是否相同?
你如果不是把“日历时间”理解为了日期,凭什么说“‘日历时间’还不是‘固定不变的时间’”?你的生产周期别人的生产周期的长短都与投入的人数有关,你凭什么说你的生产周期是实际时间,别人的就是计划时间?你有根据吗?
现在用大棚生产蔬菜,改变蔬菜的生产周期还不普遍吗?你到网上搜一下,可以查到上千万个结果,这还叫不普遍?这对生产周期研究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你所谓的忽略不计实际上是为了坚持你的观点而视而不见罢了!
“实际上,产品实际周期的长短取决于产品投入耗费劳动的人数变量,或个人劳动能力的变量(即个人劳动生产率,但因每人的能力已做平均化,此变量可以忽略不计),即产品实际周期=时间/人,人数增加,代表劳动量增加,产品周期就缩短。”以上是你给出的产品实际周期的计算公式及其解释,你讲得清清楚楚“每人的能力已做平均化,此变量可以忽略不计”!你难道可以说你没有做平均化处理吗?马克思只是在讲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才用到了社会平均劳动力,而在讲到每一个生产者个别的劳动时间时,用的都是他们各自的劳动力,而不是平均劳动力。你要批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怎么连这一点都不知道呢?
在经济学上,每一个生产组织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者;作为一个生产者,它的的个别劳动力,就是组织总劳动力的平均值。这并不像你理解的,个别劳动力只能是组织内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力。
如果你的劳动量以人数来计量是一个客观事实,那么“1人可以完成的1件衣服由10人来轮流做”也一定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在这种情况下,10个人缝制1件衣服就意味着有10个劳动量,即每个人只要完成十分之一的工作任务就可以获得10倍的劳动量计量,何乐而不为呢?
“单位产品”减少=“单位产品的劳动量”减少?你这个“承前省略”能力太强了!在一个偏正结构中,把“正”省略掉了,留下了一个“偏”!劳动生产率本来就是劳动量与产品数量的关系,作为承前省略,为什么承的不是“生产率”,而是“劳动量”呢?况且你已经讲了劳动量与生产率的关系,现在用了一个“反而”来转折,接下来讲“产品数量”不正是顺理成章的吗?语言表达能力差,还是不要省略为好,因为没有人会按照你的文字去猜到你那个根本不符合语言逻辑的意思。
“甲乙分别是1人,产品周期1天,甲出品8件,乙出品4件。在相同产品周期内直接计人头,甲乙产品的件均量分别为1/8和1/4”,拿到市场上去,有谁会每件产品看作是不同劳动量的产物呢?你会吗?也就是说,只要是相同的产品,社会所承认的劳动量就是相同的,价值也是相同的。因此,在社会眼中,甲每件1/8的(个别)劳动量与乙每件1/4的(个别)劳动量就是相等的。正因为在社会看来,他们每件产品的劳动量相等,价值相等,所以甲8件产品才能卖得相当于乙4件产品2倍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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