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本论》超额剩余价值理论的质疑
陈才天
摘要:超额剩余价值是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在市场竞价实现的,对于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有创造论和转移论等多种观点。但创造论即“成正比”的观点不属于超额剩余价值生产范畴。超额剩余价值只能适用于采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相同功能的同种商品。当新的生产方式普遍采用之时,也是超额剩余价值消失之日,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不是增加了,反而减少了,这在事实与逻辑上使超额剩余价值理论难以成立。
关键词:超额剩余价值 相对剩余价值 个别价值 成反比 同种商品
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超额剩余价值生产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没有超额剩余价值生产就不存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超额剩余价值是由个别资本家采取新的生产方式即提高劳动生产力(率)引起和决定的,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反比的观点决定了科技和机器生产是不创造价值的,而且超额剩余价值是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在市场上竞价实现的。这样,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就成为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学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中国学者研究超额剩余价值理论形成了多种观点,可分别归属“创造”论和“转移”论。但“创造”论与上述成反比的观点相背离,它与误解马克思关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论述有关联。并且,超额剩余价值生产适用范围,超额剩余价值理论能否成立,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对于超额剩余价值通俗解释
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率提高总是从个别资本家开始的,个别资本家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的直接动机,并不是降低劳动力的价值,而是追求超额剩余价值。个别企业采用新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可以缩减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但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略低于社会价值即价格出卖,于是个别的资本家就会比其余资本家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个别资本家由于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自己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多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叫做超额剩余价值。
为了便于理解超额剩余价值概念,需要具体说明它形成的状况。我们假设:一个12小时工作日生产出来的新价值的货币表现为6元。又假定在12小时内,在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下,可生产12个商品,每一单位商品中所包含的由生产资料价值转移来的部分是0.5元,这样每个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1元(=0.5C+0.5V )。再假定有一个率先进行创新的企业,把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在12小时内不是生产12个产品,而是生产24个。假定这时每个商品中转移来的过去的价值依旧不变,还是0.5元,但12小时活劳动形成的新价值的货币表现6元,现在分摊到24个商品中,每个商品中的新价值的货币表现就不是0.5元,而是0.25元。这样,创新企业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就只表现为0.75 元(-0.5C十0.25V),这一个别价值与市场价值(1元)之间的差额为0.25 元,就是单位商品中所能实现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的最大值。
其次,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何处的问题。
超额剩余价值是不是价值,回答是肯定的。根据《资本论》劳动价值理论,虽然超额剩余价值是企业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引起的价值,但科学技术和机器生产不能创造价值;那么,超额剩余价值从何而来就成了问题。洪远朋先生在(《资本论》难题探索)一书中介绍,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就有5种观点,它们分别是:
①一种看法认为,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比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劳动可以创造较高的价值,因而可以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这是价值创造的问题,简称本企业创造论。
②另一种看法认为,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在相同劳动时间内能生产较多的使用价值,按社会价值实现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这个价值是由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转移过来的,这是价值实现问题,简称外企业转移论。
③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管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动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但是,在同一部门内部,个别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比劳动生产率低的劳动,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可以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简称个别创造论。
④再有一种看法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不管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在同样多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相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特别高的个别企业,在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内比同类劳动创造更高的价值,从而可以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简称特殊论。
⑤此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由于主观因素(包括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等)所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由于客观因素(包括生产资料、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等)而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不能创造较多的价值。⑴154
我把以上五种观点分为二个类型讨论如下:
一、“创造”论
①③④⑤都是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是劳动生产力(率)高的企业创造的价值,换言之,就是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正比的观点。但这就违背了劳动价值论:“不管劳动生产力怎样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⑵60观点。也违背了“商品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 ⑵54观点。不过,这表明中国学术界多数人主张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正比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的条件限制。
但是,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是成正比时,商品价值状态与超额剩余价值理论是不相符合的、是相违背的。因为在超额剩余价值关系中,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然而在“创造”论的成正比状态中,商品的个别价值是“高于”或“大于”它的社会价值的,换句话说,它就不属于超额剩余价值理论范畴了。《资本论》坚持以“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
规律” ⑵354的理论,认为,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反比,因此,不论是在不同的生产部门间的企业,还在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之间;不论是复杂的劳动,还是熟练劳动和高强度的劳动,劳动生产力(率)提高,就是单件商品劳动时间缩短,使单件商品价值量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只是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加倍了,这个总的劳动时间即总价值量分摊到单件产品上去,就是单件商品价值量减少,这样就形成了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然后,通过市场竞价销售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创造”论或是成正比的观点,在逻辑上不属于《资本论》超额剩余价值的理论范畴。
二,“转移”论
②观点认为,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在相同劳动时间内能生产较多的使用价值,按社会价值实现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这个价值是由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转移过来的。这种价值转移论是符合《资本论》超额剩余价值“原理”的,即生产率高的企业产品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由于单位时间内产品数量增加数倍,它以低于社会价(格)值出售,使生产率低的企业产品滞销,或不得不降价亏损。这看起来很有逻辑性,在事实上也是如此发生过。但是,如果在理论上规定为这是一种价值转移原理,那么就是错误的。假设:甲企业400名工人日生产棉白布3万米,售价18元/米,剩余价值(利润)1.5元/米;丙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只需要100人,提高效率10倍,虽然不可变资本(机器)增加,但售价16元/米,剩余价值(利润)1.5元/米。这样,消费者购买丙企业棉白布,并迫使甲企业棉白布降价。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一定国别条件下社会总价值量不变,又依据超额剩余价值理论,丙企业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是由甲企业转移而来的。这样问题就来了:一是丙企业资本家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不是该企业工人创造的,而是甲企业工人创造的;二是甲企业的价值被无形的无意识地转移给另一个企业;三是如果这种价值转移论成立,那么被剥削者不应是劳动生产率高的丙企业工人,而是劳动生产率低的甲企业工人,四是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而实现了对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创造价值的掠夺,消费者成为剥削者的“帮凶”;五是劳动生产率越低的企业越能创造出更大的更多的价值,所不幸的是被技术先进劳动生产率高的资本家掠夺和被无偿占有。这岂不是经济学一种反科学技术的神话故事。
三、马克思“自乘的劳动”是指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马克思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⑵354研究者不少人根据这句话语认为马克思虽然没有改变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理论,但马克思“也多次指出了价值与劳动生产率之间成正比的关系。”⑷92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这句话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论述“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所用二个假定的第二个假定中一个观点性的句子,但本章论证最终的结论仍然是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理论。研究者应当注意对这二个假定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马克思所依据生产商品主要数据是相同的,但采取分析的策略或视角改变了,所得出超额剩余价值二个不同的来源。第一个假定分析采取静态的“用金量来表示”的纯论理方式,得出的结论是“成反比”的超额剩余价值的形成,即超额剩余价值是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在市场竞价销售实现的价值,它属于价值“转移”论;第二个假定分析则采取动态的“每件卖10便士”的实践方式,⑵354得出的结论是“自乘的劳动”即“成正比”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正如马克思接着所说:“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所要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 ⑵354这是与马克思坚持“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 ⑵355、356观点相一致的。在这里,《资本论》表现出逻辑混乱,马克思用了“但书”回归超额剩余价值实现上面来了。这表明相对剩余价值是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过程中实现的,但是却形成了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的逻辑矛盾,即超额剩余价值有了二个来源:创造论与转移论。并且,马克思一方面理论规定机器不能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则认为“机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⑵445且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但没有说明相对剩余价值是不是商品价值?两者联系与区别是什么?这也是《资本论》理论逻辑上存在重要的自相矛盾之一。
相对剩余价值是马克思用来阐明或证明资本剥削劳动的方式和程度的工具性概念;劳动生产力与相对剩余价值成正比,显然不是与商品价值成正比。但马克思说“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是把相对剩余价值等于商品价值,这是逻辑矛盾。因为如果将相对剩余价值等于商品价值,就承认了机器生产创造价值,就否定劳动价值论本身。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论述过程回到了超额剩余价值的轨道上来,仍然是“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 ⑵354的铁律,马克思后面的总结论是“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降低而降低。” ⑵355 显而易见,一方面马克思坚守了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理论,没有变化;另一方面,马克思没有将“自乘的劳动”作为普遍性来修改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观点,如果说商品价值将随着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而增加,就承认了科学技术和机器生产是创造价值的,就直接否认了劳动价值论的原理,他必须坚持“一元论”的“工人的活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规定性不变。同时,劳动生产力与相对剩余价值成正比的观点,是一种揭露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加深了资本剥削劳动的理论组成部分。从理论逻辑上讲,马克思这段话语是自相矛盾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观点;但人们被辩证法对立统一观念所迷惑,反而对论述者产生了辩证论证艺术的敬意感觉。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