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8 发表于 2014-11-16 18:12 
“我只是反驳你的关于交换双方不可能知道对方的劳动时间的论断.”
你的反例都不是劳动时间。
夫妻双方也不是交换双方。
妻子知道丈夫外出种地一天,她怎么知道具体劳动了几个时辰?她一年到头都跟着他统计?
卖力干一个时辰和偷懒干一个时辰,怎么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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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在交换关系,只不过不是商品交换,而是劳动产品交换.这个你否定不了.
夫妻之间共同劳动共同休息,对方放个屁都知道,怎么还不知道对方的劳动时间?除非两个人各藏心腹事,貌合神离.否则都会尽心尽力的劳动,藏什么奸偷什么懒?就是夫妻之间才好判断劳动时间呢?强度也好,熟练程度也好,即便存在差别也没有关系,都能很好地折合回报.丈夫干活累了,妻子会以温柔回报他.让他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