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专业人士能帮我提示一下这个案例分析怎么着手?(2000字左右)谢谢。
杨某是北京某疗养院的医生,1998年,按照当时的房改房政策,疗养院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出售给杨某,每平方米售价1450元,总房价61199元,并约定购房不满五年,因个人因素调出本院或者辞离职者,必须将住房出售给单位。
2001年,杨某经单位同意,报考了某中医药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由于是计划内统招的博士生,按规定档案要调往学校。在向单位提出办理调档案申请时,疗养院提出1998年出售给杨某的房改房应当退回,并要求签订一份房屋回购合同。
杨某认为,当初自己报考博士,是经单位许可并推荐的,不属于个人因素离职,因此不应适用“因个人因素调出本院或者辞离职者,必须将住房出售给单位”这一条款。
但疗养院认为,单位之所以推荐,是基于杨某本人的申请,要不是她自己申请,单位是不会主动写推荐信的,所以,她报考博士还是属于个人因素。并且,杨某报考的是全国统招的博士生,档案要调走,毕业后是可以另外自主择业的。
杨某与单位多次协商,但疗养院仍坚持签订房屋回购合同后才办理调档案手续,无奈之下,杨某与单位签订了合同,同意单位以成本价将房子回购,并搬出了房子。
之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单位以调档为条件要求自己签订房屋回购合同,属于乘人之危,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申请法院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