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首先得从分配角度定义重新价格:价格是单位要素分得社会财富的量,这个定义与价格是商品间交换的比例是一致,但是与价格是商品本身的大小严重冲突。比如社会有财富10元,甲乙两人分割,甲得3元,乙得7元,那么这种3:7的分配关系便有他们的商品的价格体现出来。如果甲生产商品A,有10件,那么A的价格是0.3元/件;如果乙生产B,有20件,那么B的价格是0.35元/件。我们不管粮食价格合理还是不合理,它始终代表国家要分给农民的财富量,合理了我们就说对农民的分配是公平的,不合理我们就说分配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价格是单位要素分得社会财富的量”的内涵了,也只有这个定义能够将价格与分配紧密联系起来。如果我们依照“价格是商品本身的大小,是供求、是稀缺、是贡献”这样的定义,我们说社会分配对农民不公平,是说不通的。显然,如果社会财富增加一倍,为20元,分配比例不变,那么A的价格是0.6元/件,B的价格是0.7元/件。这是可以被事实检验的。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方式不变,供求状况不变,那么当社会财富增加时,该商品价格一定上涨,比如理发、教师、火箭的价格在发达地区和国家比在落后地区和国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