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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小型微利企业月销售额三万元以下免交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肯定属于小微企业“。在日常财会群里的交流中,经常看到有不少会计持以上说法。殊不知以上三句话的表述都是错误的!由于对”三小“企业的概念模糊,所以提出的问题往往不得要领者众,令人啼笑皆非。因此很有必要廓清认识,以正确的概念指导纳税实务。那么究竟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企业的慨念有何异同?在执行优惠政策方面各自都有哪些实务意义?实际上,上述“三小”企业概念的外延虽然互相之间均有部分交织,但各自的定义与内涵却不尽相同,在纳税实务中也有不同的意义。

     本文试从“三小”企业的实务意义、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方面做一番梳理,希望对广大的财会工作者在实战方面有一些帮助。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与实务意义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此做出了细化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进一步明确,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以上可以看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标准评定。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范围内进行评定。

2.纳税义务。“小型微利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经营范围。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实务意义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三档税率制度。第一档所有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按25%税率交税;第二档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10万以上,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第三档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含),其所得减半计征,按20%的优惠税率交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务意义主要有:

    1、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具体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3、所得税减计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优惠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4、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管理程序更简便。23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另外,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实务操作中,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端平台上做备案;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纳税人,要将备案资料报送纳税大厅窗口。该文件简化了管理程序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成本。

(三)小型微利企业会计处理

    【例题一】某商品批发企业是2013年2月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亏损100000元,2014年第四季度和截止第四季度末的会计账面利润总额分别为50000和195000元,前三季度已弥补亏损70000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季度实现利润应首先弥补前三季度未弥补完的上年度亏损余额:100000-70000=30000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0元。则。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半乘以优惠税率

                              =95000×50%×20%=9500(元)

会计分录:

1、2014年12月31日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9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9500.00

2、同日结转企业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9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9500.00

3、2015年1月10日网上划款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9500.00

贷:银行存款 9500.00

(四)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

     按上例,2013年亏损100000元,2014年第四季度和截止第四季度末的会计账面利润总额分别为50000和195000元,如何预缴申报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填报前三季度未弥补完毕的上年度亏损30000;累计金额填报本年累计弥补上年度亏损的数额100000。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20000与15%的乘积3000;累计金额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95000与15%的乘积14250;

      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金额不填报;累计金额填报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23750-13行减免所得税额14250的余额9500;

      第19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金额不填报;累计金额与第17行累计金额一致。

附表一:


      

“三小”企业的实务意义、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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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件包括:

  • “三小”企业的实务意义、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doc



作者: 金明鉴 (2015年1月28日)授权淘税网独家首发,转载须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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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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