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3年度准备修理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设备,修理费用为60万元,修理后该固定资产可以延长使用年限3年。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固定资产残值为原值的5%,已提折旧5年(不包括2013年)。该企业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一次完成修理工作,即2013年10月8日开始对该设备进行修理,2013年11月30日完工。方案二:分两个阶段完成修理工作,即第一阶段从2013年10月8日开始修理,2013年10月31日修理完毕,支付修理费30万元,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4日开始修理,2014年1月31日修理完毕,支付修理费30万元。从节税角度出发,该企业应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一次完成修理工作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次修理费占该设备原值的60%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该方案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1)大修理支出每年摊销=600000÷8=75000元
(2)固定资产每年折旧=1000000×(1-5%)÷10=95000元
(3)2013-2017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75000+95000)×25%=42500元
(4)2018-2020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75000×25%=18750元
(5)累计抵扣企业所得税=42500×5+18750×3=268750元
方案二:分两个阶段完成修理工作
由于上述两次修理均不构成大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扣除。假设1-3年贷款年利率为7.56%,3-5年贷款年利率为7.74%,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7.83%。在该方案下,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2013年提取折旧=1000000×(1-5%)÷10=95000元
(2)2013-2014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300000+95000)×25%=98750元
(3)2015-2017年每年抵扣企业所得税=95000×25%=23750元
(4)累计抵扣企业所得税=98750×2+23750×3=268750元
[url=]方案二比一方案节税18750×(7.83%×7+7.83%×6+7.74%×5+7.56%×3+7.56%×2+7.56%)=34846.875元(怎么来的?求解释,求答案[/url]
)
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由于方案二避免构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导致该修理费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