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拙作道德经新论第三篇第六章第21节(老子国家观一节)附录中的一段文字。
老子思想与自然权利、人权观念
1,老子思想与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都是为了确定意图的人为建构、有意虚设,也就是在“情、欲”偏向的驱动下,根据当时社会状态,借助于名识能力进行的创设(发明者和辩护者都认为是理论需要、论证前提,并不是或不全是史实复原,但这恰恰坐实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就是为了确定意图的有意人为之果。这与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异曲同工),是老子批评的“有为”、有“私”、制“名”。霍布斯主要是为绝对王权作证,可以看作是君主学说。洛克的着眼点主要是财产权(财产权必须要求生命存在(人活着),而且有产者也需要ZF放松管制,使得他们能够自由自在的发财致富,生命权、自由权是与财产权的关联在一起的,因而论证财产权必然需要先确立生命权和自由权),可以视为富人学说。卢梭富有同情心,关注下层民众,可以当成平民学说,与老子稍有接近。
对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批判最力的可能是功利主义,但是功利主义缺乏明晰的标准,操作性或实践性不强,也很容易被歪曲或被精英阶层利用
(卢梭的民意也存在这个问题,这已为当今民主现实、舆论操纵所证实。从老子来看,天德异化之后,这都是很难消除之事。人心若败、好亦变坏;心邪不惧”经”正,鞋好也怕脚歪。一方面在于知常明真后的自觉自敛,另一方面需要制度法律等规范保证。能将邪恶无良限定在最小危害程度,这可能才是比较现实的路向)。
无论在西方语境还是在我国语境下,自然权利这个说法都显得蹊跷吊诡。活命就是活命,人人都在活命,但是这种活命却被宣称为生命权利,并且是天赋的权利
(那么疾病、贫穷、交往、婚配、睡眠、焦虑甚至死亡等等是否也在自然权利之列?),这种巧妙的发明使得茫然无知的人类恍然大悟,原来人们都有活着的权利、人一出生就具有生存权利,甚至可以说人们靠着天赋的生命权利才活着。看起来霍布斯、洛克之前的人们都浑浑噩噩地活了一辈子,居然不知道自己有天赋的生命权。更奇怪的是,天赋权利还可以像货物、财产那样转让、让渡、分割,霍布斯主张全部让渡、洛克主张部分让渡,搞不清楚假如这些让渡可以发生,究竟会是怎样的情形?
权利申明实际上就是对他人但主要是对ZF的喊话:这是我的,你不能动。比如洛克的喊话对象是当时的ZF,ZF不能随意夺取我的财产、不能无故伤害我的生命、不能故意限制我的行为活动。不仅如此,经过一番论证,洛克反而要求ZF保护他的财产、自由、生命。正如一个手段高超的人,将前来抢劫的恶棍转变为自己的保镖。
然则自然权利或者说天赋权利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无论是回到自然法还是回到自然状态,人们会发现许多自然权利。如何选择就是个人喜好、情欲偏向或者说理论目的了。本来洛克著作中也提到了平等是自然权利,可是洛克只将自由、生命、财产作为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在卢梭那里,平等则是基本的自然权利,并推演出民主模式,也对洛克将财产作为基本权利进行了批驳。除了卢梭对道德心行有所涉论之外,洛克和霍布斯都将他们提到的、并且也认为是自然法的内容——如仁慈等道德内容——都排除在自然权利之外。因而,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各种思想——尤其是霍布斯、洛克流派,很少见到道德主张。
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笔下,自然状态中都是一个个独立自在的个体。霍布斯的个体身强力壮、鹰视狼顾,随时准备抢劫杀戮也无时不防范被抢被杀,好似北欧海盗、黑奴贩子。所以,需要强权ZF。洛克的个体温文尔雅、自由自在,拥有足够的财富,好似悠闲自得的贵族、生活优渥的地主。所以,需要保护财产、避免抢掠损害。卢梭的个体是孤独的茹毛饮血的野人,衣不蔽体、羸弱无力,好似到处游荡的乞丐。所以需要联合。很难想象他们怎么会构造出这般图景,为什么没有考虑人的出生成长、家庭关系、共同协作?这难道不是更真实的自然法?难道不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常识
(西方研究者有一个相对共同的偏向,就是以成熟个体作为立论根据。如认知论方面笛卡尔的我思,康德的纯粹理性。殊不知他们的我思理性、概念思维,无不是既有文化引导造就的)?卢梭后来考虑了家庭,并将其作为“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无论怎样,最初的不慎
(实际上是故意、有意)导致的理论模式,引导着后人的思想路向,尽管不乏批评修正,但在他们被宣扬和接受之后,就塑造着后世的心灵、认知,并对相关实践生发作用影响。这就是思想文化领域的“天下先”,即“有名”方面的“天下先”。
霍布斯、洛克、卢梭都认为平等、自由是自然状态下个体的天赋权利,按理这完全可以得出民主模式,并将平等作为契约国家中基本的个体自然权利。但只有卢梭走向这条道路,霍布斯和洛克却对他们理论中的这一蕴涵完全无视
(当代罗尔斯的正义论,试图从自然法、契约论中重建正义,但实际上是回返古希腊的自然法、正义观)。
自然权利中,洛克的生命、自由、财产权似乎影响最大,为人们津津乐道。洛克对财产权进行了详细论证,但却缺乏说服力、可说破绽百出。事实上,自然法、自然权利,应该是理性告诉人们的公理、法则,不可避免、无从逃避,因而用不着费心劳神地去证明。洛克提出了劳动是财产权的根源
(这似乎也是说,劳动是自然权利并且比财产权更根本),他的劳动包括了最简单的物品移动
(自然状态的改变)。让洛克揪心的也难以证成的是:土地作为财产。按他的论证方式,既然农奴们在土地上劳动,那么这土地就应该属于农奴
(当然,劳动所获也应属于农奴),农奴才拥有对土地的自然权利。这样一来地主们肯定不干了,也与洛克的初衷相反。洛克似乎没有留意这类问题
(他用货币的出现隐约为土地的多占提供了理由,见下文)。事实上洛克当时最关心的是美洲印第安人的土地,他为欧洲人的殖民占有提供了理论支持。他论证说:
“凡是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加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被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所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已经被他圈用,还是仍被人们看作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
(这其实是说,即便具备所有权,但因为使用权的放弃或暂时放弃,仍然可以被他人占有即他人具备所有权。当然他人一定要使用,否则仍可被后来者占有)”。洛克也搬出了基督教的上帝,认为土地是上帝赐给所有人的共同财产,只是因为劳动,其中的一部分成为私有财产,而没有劳动的地方,仍是人类公有。
洛克认为,最初的或者说正常的财产权,就是自用但不能浪费的那部分财产。但这样一来不就进入财产大体平等的状态吗?洛克提出了金银货币一说,来论证财产的不平等、以及不平等占有的正当性。果品谷物容易损坏,但金银等能够长久保持
(洛克认为金银不会腐烂,因而即便自己无用也是正当的财产)。人们后来同意将金银作为财产的共同表征或代表,并用来交易。这样金银越多的人就会具有更多的财产,他可以用金银去购买物品、土地。这时,他购买的物品、土地,虽然自己用不完甚至腐烂、荒芜,他仍然具有对物品、土地的财产权。由此,地主们可以放心了。
洛克说:“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自然让有产者喜上眉梢、心满意足。洛克又将继承权纳入自然权利,他说:“所有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的财物的权利
(可能因为继承权无法论证,所以洛克直接将继承权收编在“天赋权利”之下)”。于是财产可以代代相传、万世永保。当然子孙们必须首先承认ZF,否则就丧失了继承资格,如此等等
(洛克还有征服者统治下的财产继承问题,看上去似乎遥望着数千里之外的美洲印第安人)。
自然权利是人类中心论的,因而在当今遭到环保主义、动物保护者的激烈批评。实际上,社会契约论者一如任性自私的孩童,反复吵闹着这是他的、那也是他的;不断提出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要求、主张,我要这个、给我那个。老子说“圣人皆孩之”,大约在上帝眼里也是如此吧。
权利已经成为出现率最高的词汇,乃至有些人离开权利一词,就不知道如何表达了。各种行为活动都可以被转化为“权利表达模式”,如:思考权利、吃饭权利、睡觉权利、走路权利,以及否定式表述:没有迟到的权利、没有旷工的权利、没有观看的权利。但权利应该只是政治、法律领域的用词、概念,是规定了的“可、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