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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公司使用用友ERP U861系统。有时候有些合同是要为客户或者说是对方签合同的人买一些东西,小东西可以走销售费用,可是有些东西,比如笔记本电脑,或者其他一些价值比较高的商品,对方开来了增值税发票,如果全部计入销售费用,进项税损失太多,所以就当商品购入并销售。但是,一般都是要客户把款付清才会发生这样的业务,客户要付款就需要开具发票,开了发票,这部分成本就无法再ERP中计入此合同的成本。这个问题困扰很久了,诸位高手有没有好的方法可以两全其美?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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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 17:13:00

我来讨论一下。

这要看你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不是任何东西只要有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计入企业销售成本的,必须是在经营范围内的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否则就是在逃税,所以个人认为不存在进项税损失这一说法。你们公司这样记账,不怕税务局查出来罚款么?[em17][em17]

发生的时候就直接计入费用,销售费用或者是管理费用。所谓合同的成本是公司内部这么叫的吧...对外那只能作为费用,不能作为税务抵扣的依据吧。税务局又不是傻子,没什么两全其美的办法。

以上全属个人看法,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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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8 12:14:00

 正规:

  1,计入销售费用,应该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相关运输费用才有可能涉及进项抵扣。

  2,如当商品购入并销售,其一不符合会计及税务相关规定,其二能否这样做的确取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是随便什么都可以开出增值税(销项)票的,其三,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包括成本及现金流归类等。

  3,销售佣金税前抵扣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为推销商品或劳务而发生的居中介绍、获取供求信息等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①有合法真实的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销售回扣是指因销售货物而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明确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账:1,可以对合同进行项目核算,完整归集相关费用成本。2,无法计入合同成本问题,可以一个项目压一个项目的开,即本次合同结转成本时加上上次的销售佣金,以此类推。公司的账务已经不准确了,就不在乎这样结。ERP的分析报告只能供外审看,内部最好再准备excel之类的分析报告。其实假账成本也很高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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