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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9

 

——副题:属性与关系,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

属性,即所属性质,有一个“归属”的问题,是“属主”自身的性质,因此又可称为“内部属性”。内部属性包括物理属性、化学属性、几何属性等等方面。此时,“事物”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物被看待的。因此,内部属性是针对“一个事物”而言的。

而“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关联,是外部的、相互的,故又称为“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是针对两个以上事物而言的,是两个独立的事物之间的对比、对照、相关等问题。

价格和价值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价格作为两种价值之间的交换比例,是价值与价值的关系,是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更复杂的关系。

现在很多研究“价值”概念的人搞不清“属性”和“关系”,常常把作为价值判断者(人)和被审视的事物(物)之间的关系的“价值”当作物自身的属性看待,甚至荒谬地把物的自身物理属性如能量、质量、数量等看成为价值内涵。

在这方面出问题的名家当属哲学大家马克思。马克思一方面承认价值是“人-物关系”,一方面又把它看作是物的属性,经常使用“商品的价值”这种不严格的俗称,并且回避谈论“商品的价值”是什么商品对什么人的价值这个问题。马克思一方面把“交换价值”看作是“两种使用价值的比例”,即是一种“关系”,同时又使用“商品的交换价值”这种措词,即把不同商品间的“关系”归为商品自身的“属性”,但是也回避谈论究竟该把这个属性归属于两种使用价值当中哪一个所有这个问题。在“属性”和“关系”上的这种逻辑混乱,实际上奠定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效用价值论的论战中败北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内部与外部,和主观与客观之间并没有对应的联系,并非“外部关系”就是“主观”。“关系”也分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两种。事实关系是客观的,而只有价值关系才谈得上“主观”。

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例如日地关系、地月关系等,以及同一事物内部不同客观属性之间的关系如作为质量属性和空间属性之间的关系的“密度(线密度、面密度、体密度)”。

 “主观”二字仅仅是对作为一个具有主观意识的价值判断者的人(而非对一个自然存在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其所审视的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而言的。价值关系与具体的价值判断者是谁这个问题有关。

 “价值关系”谈论的是人的意识方面的问题,是“人-物”关系。我们讲“主观”是因人而异,但这里的人不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的人,而是指社会学意义上的、有主观意识的人。不注意这一点,就会误把生物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属性,当作主观价值属性来讨论,即把生物学本能和主观意识混为一谈。现代经济学的“理性人”概念,就是指具有自主意识、自我价值判断能力的人,而不是指对外界刺激具有本能被动反应的动物。

例如,某种药物对患有同样疾病的不同患者具有不同的疗效。这个事例并不能用来说明药物的作用是主观的,也不能用来诠释价值主观论。因为这里涉及到的患者,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肉体上的人,药物对不同患者表现出来的不同疗效是客观的物(药物)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虽然患病相同但是病人体质特征不同)的物理化学作用,是客观的,和人的意识、价值观等问题没有关系。

对于某些生活习惯的认识,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的人在同一时期,具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如吃肥肉长膘,什么人多吃肥肉都长膘,但是环肥燕瘦见仁见智,有人说“好”而乐此不疲,有人说“不好”而退避三舍,这就是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了。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的价值观念的差异和价值观念的可变性,人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是逐渐深入的、变化的,价值观念也是可变的,这决定了作为价值判断过程的结果的“价值”的存量特征,也就是时点数特征,或者说价值是时间变量的函数。但是,不能因此反过来说,存量就意味着主观,因为客观世界本事就是运动着的,很多客观属性参数都具有时点数特征。

例如生物的抗药性问题。原来某种药物对某种病有效,后来逐渐丧失了疗效,产生了抗药性。这也是一个存量问题,即随时而变的问题,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抗药性问题和主观性之间有什么瓜葛,这其中并不涉及到人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问题。

也不要把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说成是“价值”。酸碱中和成盐,可以说酸具有遇碱反应成盐的化学性质,但是不能说成是酸对碱具有中和的“价值”;物体热胀冷缩,这是一般物质的物理性质,不能说热量对物体具有使其膨胀的“价值”。这些都是自然物的物理化学作用,是物质自身的属性。这些自然物没有主观意识,没有思维和价值判断能力,所发生的变化也都是客观的。树木也会吸收养分和水,这是“作用”,是自然属性,谈不上“价值”二字。

 

总而言之,“价值”是一个具有主观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人与外界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他对外界事物进行有用性判断的结果。由于人和人对事物的认识以及价值观念不同,造成了价值的因人而异的特性。价值的主观性的涵义就在于此。

经济学研究“人的行为”,研究“价值”,这里的人同样是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人而非植物人,其行为也是具有主观动机的行为,而非生物人的自然运动,《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引用行为心理学的术语谓之“操作行为”,目的就在于强调这一点。既不要把经济学变成生物学或者医学,也不要把它推延到政治领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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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9 09:18:00

你的“价值”是个人的价值,指定以某一个人作为“价值参照系”,得出的将会都是以这个人为价值主体的价值判断结论,这样难以从多个角度了解到一个相对较为客观、公正、全息的观点。当你的这种价值论被甲乙两个互为仇敌的人作为价值判断时,这种价值论如何解决他们的价值纷争?以甲还是乙作为优先的价值主体,或许你会说,价值因人而异,让他们自身去解决吧!那么,现实社会中为什么需要裁判、政府等等互惠人干嘛?

所以,“价值”不仅仅是个人的价值,还可以是超脱于个人的整体组织的价值,比如把甲和乙作为一个整体组织或者小型社会,视其为价值主体,那么,甲和乙可能从相害关系转化为相利双赢关系的整体关系,不这样,完全由个人为价值主体的价值判断导致的,没有视整体利益的社会个体自组织的行为、活动放任,将会导致无政府状态,这种价值论有什么用?只会导致更多的混乱。不过博弈论的出现为解决人与人的这种情况作出一定的努力,但是还有待完善,因为它并没有解决人与物(自然)之间的关系。

我之所以提出价值相对性原理是因为,人类的知识往往带有历史与区域性(也是时空上)的烙印,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有偏差或者信息不对称,倘若人类不是一个被赋予特权的参考物,倘若宇宙间根本就没有这种物体,这就表明空间中所有的物和所有的价值关系都是平等的,这样,没有或者减少观察者主观价值判断的得出来的结论、信息,显然会客观的多。

当我们对宇宙中的某一事物进行价值陈述时,就必须指定某一事物或者经济系统作为“价值参照系”,可见,价值是指谁对“价值参照系”的价值,是“价值参照系”这个经济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价值,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可以变换、移动的坐标系,使我们这些观察者可以从多个角度了解到一个相对较为客观、公正、全息的观点。


从而希望人与人、人与物能够持续优化、长久和谐相处!

请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19 12:16: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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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0 08:00:00

价值本来就是有一个对“谁”的问题。你已经承认价值不仅仅是个人的价值,只是要在不同的价值观当中寻求共同点,这已经不是价值概念本身的问题了,是政治,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了。我前面的帖子已经说过,共同的价值认识并不代表正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都不影响价值是主观的、是一种关系的认知。

你要指定一个“价值参照系”,请问:谁来指定?谁有权指定?孔夫子两千多年前都指定了一套社会价值体系,你还需要重新指定吗?为何要不断地重新指定?

你说“价值是指谁对价值参照系的价值”,这其中的“谁”不是个人吗?你这短短的一句话,主语是价值,宾语是价值,宾语的定语还是价值,说到底不知道你要说什么。

你问个人的价值有什么用,请问,你喜欢红色别人讨厌红色,谁对谁错?你喜欢听歌却持有一张球票,我喜欢看球却持有一张戏票,咱们交换一下各得其所皆大欢喜,这种行为有谁是错的?这不都是在不同的价值指引下的行为吗?不要一看到差异就认为有人对有人错。不要把个人爱好和自由同“放任”“无政府”这些字眼并列。你喜欢长头发的女孩子,这不是放任,不是无政府;你喜欢听歌不喜欢看球,这也不影响社会运转。

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是相互接受、容忍对方的差异,而不是要求对方和自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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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0 12:25:00

看了半天,明白了,楼主没有学好物理,如果你把物理中的参照系的概念拿来我相信你就不会对“价值是指谁对价值参照系的价值”提出疑问,这里面没有解释价值含义,但是给出了看价值的角度。
如果你清楚角度就不会陷入到诡辩当中。

就拿前面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从政治角度看,经济的确为政治服务的,但是首先你已经认定了政治本身的存在;如果从科学研究角度看,经济是就是研究人民生活某类问题的,不要动不动拿政治说事

政治本身是存在的,但是它不代表生活全部,也不代表什么都要从这个角度看, 如果从吃饭角度看,经济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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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0 13:13:00

从你:价值本来就是有一个对的问题。你已经承认价值不仅仅是个人的价值,只是要在不同的价值观当中寻求共同点,这已经不是价值概念本身的问题了,是政治,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问题了。说的意思可以推出你认为社会组织不可以作为一个经济系统来看,是吗?也就是说:只有个人的价值,没有什么整体的社会价值存在了?那么,从宏观的社会价值角度出发研究社会价值的优化配置的宏观经济学,或者马克思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等都不算是经济学了?只有你的这种个人的价值论为主的学说才是经济学?

以社会组织的形式表现的价值参照系作为单独的个人谁都没有有权指定,当然,个人有权指定自己的价值参照系,只是是否合理即符合接近社会规则、自然法则(古人称之为),那是另一回事。因为当他们的行为超过那个社会规则、自然法则所能容忍的度(临界点),无视他人、组织利益、生态环境的平衡时。他们便是自取灭亡。

历史上从不存在绝对的独权主义者或者绝对自由者(一种以无视他人、组织利益的人,当然,放任无政府行为正是这这种人的行为体现)从政治人物的角度即使权势如希特勒等者,也要受其代表的利益组织的影响,独断孤行的人从来就没有好下场;从社会交换活动的角度来看,靠隐瞒商品真实信息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生意,也是不能长久的;从生产活动的角度来看,强盗抢劫、小偷盗窃的行为属于强行、隐瞒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劳动所得为自己所有,如果他们个人的价值短期符合经济学的最大与最小法则,这些人的活动算不算经济活动?按个人的价值论这是不可否认的。

我记得你以前跟我说:“ 1.理性人就是正常人。 2.理性人和完全信息无关。信息永远不可能是完全的,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不理性。【“理性人”的应为“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并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人”】 这个定义没有问题.但是要注意,每个人所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因此,我们只能承认张三和林四都是理性的。经济学必然要以理性人为对象,但要注意,经济学家不要充当理性的裁判。

我的回答是:

理性人就是正常人。"我赞同!因为“正常人”都是以自己利益为价值根本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并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人 ,在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趋利避害、利益(效用)最大化耗费付出(成本)最小化的行为法则。
但是,要注意,“正常人”都有以自己利益为价值根本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的想法,并有去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行为,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的目标就一定会有实现,这就涉及到主体在实现目标时把握自身与环境的信息完全性有关,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这是他们之间的价值标准可能不同所导致,比如:在支付能力相同但是需求状态不同的情况下,张三还没吃饱晚饭,这时他认为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是有价值的东西,林四已经吃饱了,这时他认为耗费5元买一杯茶喝是有价值的东西,然对于林四来说,他认为再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他吃不下不能硬撑嘛!如果他硬撑吃着下去不但没有好处反受其害,这不是花钱买罪受吗?当然,不排除有人会对自身的实际价值标准估计偏差或者错误的,比如:张三还没吃饱晚饭,这时他认为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是有价值的东西,由于买一盒饭吃没有吃饱也感觉很好吃,这时他兴起之下又多买了两盒饭吃,但吃到半盒饭时又感觉吃腻了,那么,这多出来的一盒半盒饭就变成没有价值的东西了,对于张三的这种行为,我们说张三行为相对缺乏理性应该没有人反对吧!但能不能说张三就是不正常的人呢?显然不能,因为信息永远不可能是完全的,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世界上没有全知全能的人,只有相对多知多能的人而已。但多知多能的人与少知少能的人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因此,我提出“相对理性人”,即正常人的理性是可以相对的比较的!所以,你说:“经济学必然要以理性人为对象”,这个判断没有问题。

但你说:“要注意,经济学家不要充当理性的裁判。”我没有明白,不过根据我与先生以前的交流估计,先生的意思可是:指出“理性是因人而异 ”或者“每个人都有他或她自身行为控制是否理性的自我价值依据,他人(经济学家)充当理性裁判的结论都是不对的?”是吗?

如是这样,则先生显然陷入了不可知论的陷阱,既然你认为“理性或者价值是因人而异 ”那么,你自身又是如何与他人交往,并在交往之之中满足他人呢,当然,用你的“价值交换论”可能你会说:“我不用去知道他人的价值标准如何,我只要知道自身的价值标准如何就行,比如:我与张三交换商品,我拥有的原来商品为A,张三拥有的商品为B,只要张三的商品B价值-我拥有的原来商品价值大于0则可以了。但是,如果我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5元(包括生活等等交换费用在内),我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现在,我与张三进行商品交换,对于我来说,是否只要符合:B的对我的价值-A的对我的价值大于或等于0即可以呢?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我”与张三进行商品交换时可能会出现的三种情况,B的对“我”的价值与A对“我”的价值之差值大于0、等于0、小于0三种;以“我”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5元(包括生活等等交换费用在内),“我”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为例来分析,如果不考虑张三到价值标准或者感受,显然,“我”用原来拥有的商品A换取张三拥有的商品为B,只要B的对“我”的价值与A对“我”的价值之差值大于或等于0,也就是说,对“我”的价值标准而言:2A=1B,即2A必须能交换大于或等于1B以上的量,设这个集合为X(可以表达为:X大于或等于1B/2A),这笔交易既可以成交,否则就不可以成交。当然,如果差值越是大于0就越好,对于“我”来说,最好交换付出的商品A越小越好,交换获得的商品B是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会有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交换双方的底线所在,突破这个底线交换也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我”用A与张三交换B时,AB的比例是有一个底线范围的,这个底线范围就是“我”与张三的价值标准的底线之间的范围,上面我们已经知道“我”的交换底线为X大于或等于1B/2A
再来求解张三的价值标准的底线,因为,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所以,对于张三的价值标准而言:1A=2B,即1A必须能交换大于或等于2B以上的量,设这个集合为Y(可以表达为:Y小于或等于2B/1A),这笔交易既可以成交,否则就不可以成交。
那么,“我”与张三双方交换与否的底线范围所在便是:YX的交集,设这个交集为W,可以得到:2B/1AW1B/2A这个交集或底线范围!

最后,想提醒先生一点的是:从与你的交流中可以看出你把心里的价值判断等同于实际价值标准,要明白一个人感觉肚子饿,并不等于他或者她真正就应该继续吃。这是医学上已经证明了的,许多饮食过量导致的肥胖者正是因为他们对食物的价值判断有偏差所致。

可以参考:《与第三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使2个价值系统帕....最优成为可能的数学证明[]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2/20/100061.html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89519-1-1.html&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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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0 13:35:00

噢,不好意思!忘了你的经济学是不研究生产和消费活动的,上面我有谈及这方面内容的大可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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